风险太大,财政不宜兜底,民企融资还是要在银行体系内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近提出来一个建议,由财政部、央行和金融机构共同建立一个所谓的特殊目的平台,央行提供流动性,金融机构发放融资,由财政来兜底。

对此,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黄益平认为,通过传统发放贷款的方式,在短期内有缓解民营企业现金流断裂风险的功能。但是如果疫情还要持续一段时间,经济复苏不能很快反弹,仅靠金融机构融资或许并非缓解民营企业的可持续的办法。采用财政兜底的方式,会有一些风险,但可以使金融支持持续做下去。

如果仅仅为了解决融资问题、缓解民企融资矛盾,财政兜底,自然是最好的方式,也一定能够使这项工作做下去。问题的关键在于,一旦财政为民企融资提供兜底,不仅会存在比较大的市场风险,更会引发严重的民企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造成不良贷款大量增加。

我们说,如果财政为民企融资提供兜底保障,仅仅需要承担来自于市场的风险,真的不太需要有太多担心。因为,民企的市场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是比较强的,是能够随着疫情的远去而恢复原有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一定程度上,还有可能比疫情前更加强劲、更加有力。特别是受制于资金的企业,疫情有可能成为他们爆发的突破口和起点,因为,无数事实证明,困难中崛起的企业,才是最具生命力和竞争力的。除极少数企业之外,多数企业会在财政与金融的共同支持下,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的。其所能产生的效益,足以能够覆盖可能出现的损失。

但是,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就不是财政能够控制的了,是远大于市场的风险,也是财政最难防范和应对的风险。先看民企的道德风险,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财政就建立了各种贷款基金、担保基金、风险基金等,但是,运营得好的、没有发生严重风险的,几乎没有。因为,绝大多数企业认为,财政资金是无偿使用资金,不像银行资金,要求那么严,不还会面临官司。因此,一旦财政兜底,潜意识中就存在着对资金偿还不重视、不主动、不积极的现象,有的甚至还会以各种不同方式转移资金,由财政来买单。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财政兜底为民企融资服务的建议,是建立在社会信用体系很完善、企业信用很好的基础之上。恰恰是,我国在信用建设方面还是存在一定差距的,企业的信用意识还不是很强。如果财政兜底,必然会面临比较大的风险压力,甚至很多原本与财政无关的风险也会转嫁到财政身上。如企业担保责任等,就算提供担保时把责任厘清楚,也难免在发生风险时陷入债务官司之中。所以,从企业道德风险方面考虑,财政不宜为民企融资兜底。真的要为民企融资提供支持,最好还是建立担保基金,承担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

从银行层面来看,一旦财政为银行给民企融资提供兜底,银行层面的道德风险就会迅速产生。这一点,从这些年来各地建立财政担保基金、国有担保基金中的实践也不难看出,银行一定会把大量信用不是太好、偿还能力不是太强、经营效益较差的企业拿出来,要求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财政提供兜底,而把好企业留给自己。不仅如此,银行还会通过贷款大挪移的方式,把本应当由企业抵押担保等的贷款,也一并转移到财政兜底中来,使财政承受大量非疫情情况下的兜底贷款。那么,财政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搞不好,会成为各级财政的沉重负担。

在各级财政已经负担很重、债务偿还压力很大的情况下,再出台财政为民企融资兜底的政策,是不太合适的。民企的融资问题要解决,但最好不要采用财政兜底的方式,而应当主要在金融领域解决。即便财政要参与到民企融资中去,也只能从两大方面入手:一是成立担保基金,为民企融资提供担保,并承担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二是对银行拨备提供一定支持,对银行出现的贷款损失,可以提高拨备率,并在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银行一定支持。而税收减免的金额,依据疫情期间给民企发放的贷款确定。

总之,财政兜底民企融资,不是一种好方式,不太可行,风险很大,操作不当,就会给财政带来巨大的风险,并影响其他方面的发展。民企融资问题要解决,但决不能让财政买单。财政只能在政策上给予支持,而不能直接将资金拨付给民企,给民企融资进行兜底,就等于给企业拨付资金,民企不行,其他所有制企业也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