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恒大之后,融创也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5章(Chapter 15),申请破产保护。

“破产保护”,光这几个字就是现眼包。

果然,还是有不少人将它跟破产清算划上了等号。但这不是误解还能是什么。

破产保护,总结起来就是:

一、程序上需要;二、为了活下去。三、还会有更多后来者前赴后继。

在向一些专业人士请教后,本文尝试用尽量浅显的文字来简单介绍。

▍为什么是协议安排?

2021年和2022年三季度前,大部分房企还不是被命运打倒的中年男人。

至少当它们第一次面临无法兑付美元债券时,还能折腾着用交换要约(exchange offer,简称EO)和同意征求(consent solicitation,简称CS)方式延长到期日。

EO,简单说是用新债券置换原债券。CS,则是对原债券条款进行修改。

姑且不论后来展期又展期的情况,EO+CS或CS本身都无可避免有一些问题存在。

比如,纽约法管辖下的债券要对关键条款进行修改时,要求就比较高。一般要修改到期日的话,普遍要达100%同意率。这在实践中比较难实现,不同意的债权人有权向房企发起清盘呈请。

大部分中资房企的美元债券受美国纽约法管辖。一小部分则受英国法管辖。

虽然英国法下管辖的债券条款较为宽松,但在做CS时,有的也会因为债券笔数较多,出现某笔达不到同意门槛,而导致其余债券没法通过修改条款实现不违约。

因此,一些房企索性不折腾了,等到违约俗称暴雷后,直接用协议安排(Scheme of Arrangement)来做债务重组。

你可以把协议安排简单理解成一揽子化债方式。

不同于EO和CS,协议安排需要走法院程序

它的好处是一经生效能一劳永逸,对每位债权人都有约束力,不会有钉子户问题。但它的缺点是一整个程序下来,时间比较长。

像恒大、融创就是用协议安排方式重组。

现在市场消息说碧桂园境外美元债可能会用EO+CS。个人认为可行性不高,除非加上协议安排,不然还是会有违约债券存在。

▍管辖地的界定

同样,协议安排也有管辖地的界定。往往发美元债的中资房企会涉及到以下要素

● 公司注册地:开曼/BVI/香港

● 主要适用的法律:英国法/纽约法/香港法

● 主要利益中心(COMI):中国香港

最为常见的是:主体在中国香港的公司,注册地在开曼,发行纽约法管辖的美元债券。例如恒大和融创。

开曼属于普通法体系,奉行最低关联度原则。只要该case或者当事人与管辖法院具有关联,该法院都拥有管辖权。

你可以简单理解为是手很长,管得宽。

比如在融创的案例中,虽然它香港公司的注册地在开曼,但有纽约法管辖下发行的债券,因此,美国的法院也有权进行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融创的协议安排如果仅受到香港法院的批准,也不够。因为,协议安排是在美国境外被通过,美国境内的债权人可以在美国对融创提起诉讼。

这时,融创就要做点什么,让自己在香港法院通过的协议安排得到美国的认可。

其实普通法体系下的困境企业有两种选择,一是破产清算(Bankruptcy Liquidation);二是破产保护(Bankruptcy Protection)。

前者代表企业game over;而后者落脚点在"保护",即通过债务重组寻求活下去。

恒大和融创申请的正是破产保护

▍为什么能申请破产保护?

美国的破产法中,Chapter 15保护的是正在重组的非美国企业,以实现不同司法辖区下的互助和承认执行。

其他比较重要的章节还有Chapter 7、11和13。

Chapter 7类似中国的破产清算;Chapter 11类似中国的破产重整;Chapter 13适用个人。

申请美国破产保护能否被批准,关键要看企业自身。重要一点是困境企业是否有被承认的境外程序,也就是符合被保护的条件

以融创为例,8月19日,它根据Chapter 15向美国纽约南区法院提交了破产保护申请。

申请显示,GaoXi(高曦)为融创的境外代表,融创在香港的协议安排程序为境外主要程序。

融创的破产保护申请,有两点比较有说服力。

一是它的协议安排程序有具体进展。今年7月26日,香港法院做了第一次聆讯,9月18日债权人会议召开。现在就等着10月5日的香港法院第二次聆讯,再是在开曼备案协议安排,最后是重组正式生效。

二是融创近百亿美元的债务中,同意重组的金额达98.3%,同意人数达99.75%,比例相当高。这也表明融创债务重组得到了支持,具有破产保护可能性和必要性。

所以照这么看,融创的破产保护申请肯定能被批准。

按照Chapter 15规定,一旦破产保护被批准,法院起到类似于背书的作用,促进融创境外债务重组顺利进行。

比如,避免债权人在美国提起诉讼,法院或还能为困境企业提供临时救济、自动中止救济和自由裁量救济。

由此可见,美国的破产保护=让企业不受到无谓的干扰。

所以恒大、融创们没有理由不去美国做破产保护。并且接下来,但凡债务重组方案能拿到足够同意率的房企,都会去做这件事。

除非是有一种情况:

困境房企穷到山穷水尽,没什么多余钱付律师费和FA团队费用。毕竟搞债务重组这事,很烧钱。

会有这样的房企存在吗?你别不信,我就知道不少家,不过就不点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