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与高度同步,才能让超高层建筑不成为政绩筹码

9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将超高层大楼作为城市地标建筑的观念,在相当一部分城市管理者、特别是主要领导心中是根深蒂固的。只要按照干部交流要求,来到一个新的地方,就会千方百计地通过招商引资建设超高层建筑。表面上,是为了提升城市形象。实际上,是增加个人的政绩筹码,甚至带有某种不良企图。实在无法通过招商引资吸引到投资者,就要求国有企业、城市融资平台自己来建。因此,在许多城市,超高层建筑都是国有企业、国有平台建设的。为什么融资平台债务包袱沉重,一些国有企业也是负债率极高,很多程度上,就与这些政绩工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很显然,住建部的这份征求意见稿,是给各地开出的一付极具效力的处方,是给地方政府戴上的紧箍咒。要知道,只要对决策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地方党委、政府在进行决策时,就要谨慎得多,就会更好地考虑后果,而不是现在的不计后果。特别是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将成为决策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问题,将被严厉追责。

需要把握好的是,由于此项政策不是住建部一家就能执行得起来的。特别是责任终身追究的问题,很多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已经晋升,甚至直接担任上级住建部门的负责人了,如果他们在位时做出的超高层决策出了问题,单靠住建系统很难进行责任追究的。

毫无疑问,这样的责任追究制度,应当由权威部门、权力部门来制定和落实,住建部门作为建筑项目的管理机构,只能提供相关的资料、数据,指出存在的问题和责任,具体的,由权力部门去依法追究不事人责任,尤其是已经晋升者的责任。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有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有效遏制盲目决策、冲动决策、主观决策现象,才能减少地方将超高建筑当政绩的问题。

应当说,住建部的要求还是非常明确的。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口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也就是说,对一般城市来说,超高层建筑大多必须在150米以内。

实际上,凡是30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都是中小城市,完全没有必要建那么多的超高层建筑,应当不超过100米才更合适。因为,中小城市在应对城市安全方面的能力是明显不足的,一旦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应急反应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就会受到严峻考验,甚至会出现比较大的问题。100米以内,总体能够比较好地处理。超过100米,处理的难度就大了。住建部把严格限制的高度放在150米,可能更多考虑的是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和应急反应的增强。而对250米以上的建筑,则严厉禁止。

虽然说3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在管理能力上更强一点。但是,也要看到,现在许多城市的人口,是通过城市规模的无序扩大硬凑起来的,是通过撤县、撤市建区拼凑起来的,并不是城市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也没有同步提升。因此,一旦发生问题,仍会显示出能力明显不足的现象。在这样的情况下,那些刚刚达到300万人口的城市,其实也无法按照300万人口以上执行,要严格控制城市的超高层建筑。不然,后患无穷。

城市不是高楼越多越好,更不是越高越好。城市的高度,不在超高层大楼有多少,而在城市有什么品位、有什么产业、有什么样的生活质量与营商环境。一座只有大楼高度,没有管理高度,更没有环境高度的城市,是没有多少文化内涵和城市品味的。城市需要流动的,不是高楼,而是人心,是广大居民的心能够紧紧地团结在一起,能够共同把城市当作自己的家一样珍惜。

这也提醒城市管理者,别把自己的想法强加给城市居民,别把建造超高层建筑作为自己的政绩筹码,这不是广大人民群众喜爱的。城市管理者喜欢的,应当是城市居民喜欢的。如果这方面不能统一,就叫违反人民意志,就要坚决取缔,并将责任与决策紧紧联系在一起,终身追究、终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