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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惨创业者”再发声:希望统一认知对赌协议 避免相同事件重演

雷达财经出品 文|张钊丹

近日,一篇题为《中国最惨创业者:3年前我被投资人赶出公司,3年后公司没上市说让我赔3800万!》的文章在网上热传。该文章发布后,在创业者圈子引发激烈争论。

该文作者郭建自称系一名创业者,2009年创立杭州雷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雷龙公司"),2014年引入投资人,2015年被投资人联合股东赶出公司。本以为就此终局,未曾想在2018年年底,被投资人以对赌失败为由,索赔3800万。

在郭建的自述中,其多次指出投资方科发公司在对赌协议中埋雷。所谓的"雷"便是在对赌协议之中不明确签署对赌协议人的身份与权力,只写录个人的姓名。

郭建律师在递交给杭州中院的上诉状中的法律意见也提到:"如果郭建在被投资方剥夺了经营权后却依然要承担公司未上市带来的回购义务,这不符合法律基本的公平原则。"但郭建一审和二审均败诉。

6月9日,郭建在腾讯新闻#最惨创业者再发声#话题下发声,再次指出其最惨经历,主要是由于对对赌协议本身的法律本质来源认知的不同。郭建表示:

1. 对赌协议光看表面是违背"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这个基本原则的,但是它又是合法有效的,其合法性来源是什么?

2. 对赌协议对赌的公司经营业绩,必然是基于《公司法》的相关约定,《九民纪要》 里明确说明: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那么只谈论《合同法》,而不讨论《公司法》里关于法人组织结构赋予的权利,显然是不合适的。

3. 我对科发基金并无恶意,也许在他们的认知里对赌协议本身就是他们理解的那样。所以此事引起如此大的讨论以及争议,原因就是大部分人对对赌协议本身不是这样一个认知,认为被投资方参与剥夺了经营权后还需要承担公司发展目标未达成的回购义务显然是不对的也不公平的,但是如果光看《合同法》以及合同的表面文字又无法找到法律依据,这就是此事引起巨大争议的原因,所以回到对赌协议的本质来源《公司法》,在 《公司法》基础上探讨,就会找到答案。请各位大牛能更多的从《公司法》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此事的最大的价值在于,无论结果如何,都能让大家最后对对赌协议有一个更深的认知,司法也会对对赌协议做出更清晰明确的定义,统一大家所有的认知,以免再出现本案这样的"妖孽"事件! !

对于郭建案件的再审以及相关对赌协议的讨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许红亮律师向雷达财经表示,对赌内容涉及问题比较专业和复杂。涉及对赌主体、对赌条件、触发机制、行使权利限制等。如果郭建陈述真实,再审有一定胜诉可能性。一般情况下,对赌责任是融资方(创业者)享有经营管理权的情况下没有实现业绩或上市等条件,而触发投资方行使回购权或补偿权,尤其是业绩对赌,如果融资方失去管理权是有权免除部分对赌责任,但也存在例外。

许红亮表示,此案提醒创业者,在对赌条件上要注意约定管理权丧失免责问题。

"以个人签订对赌协议,一般是有效的。郭建也许能赢得同情,但再审胜诉概率不大。"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李亚律师和王维维律师向雷达财经表示称,创业有风险,入行需谨慎。创业者需审慎选择机构和投资人,在重大投资决策中要委托专业投资人士和法律人士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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