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直播带货违规,朋友圈营销被罚,券业人还能怎么做?

券业行家,热点首发。

欢迎留言,如果认同,请传播正能量。

对于圈内人士来说,营销为王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蹭热度,追热点,没有跟不上的潮流。归根到底,任何一个宣传产品的机会都不放过。

然而,真的可以可以这样做吗?遍翻相关报道和法规条款,行家这才发现,风险那也是刚刚的。

网红带货,可以卖产品吗?

就在不久之前,李佳琦仅用5分钟的直播,就使得上市公司金字火腿连拉涨停,引来监管问询。

N篇研报,比不上一次直播。难怪券商分析师们纷纷表示,“有深深的危机感”。

那么,如此强悍的带货能力,能否用到产品销售上?巨大的流量,想想都是钱啊……

相信这么想的,不止行家一位,而打算这么做的,还有很多很多。比如,来自@金融监管研究院 的报道称,已经有不少基金公司盯上了网红背后的流量价值,以及大V对于粉丝的影响力。

然而,事情可能没那么简单。

近期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制定并发布,即将于2020年1月25日正式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第一部分“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明确写道:

细读这一条,是不是说,金融机构依法委托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在业务许可范围内进行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就可以了呢?

图样图森破。

在前述通知的第三部分,“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还有这样一段。

通俗的说,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合作时,要监督合作方的营销宣传,不能以此为由,将违法违规的责任推给合作方。

金融机构如果通过合作方售卖产品,要负的责任又有哪些呢?

私募产品,这个不在讨论范围内,因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早有明文: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布告、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互联网等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除外。

公募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或者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并向基金销售机构收取以基金交易(含开户)为基础的相关佣金的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未经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者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或者相关业务。任何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办理基金的销售或者相关业务。

兜兜转转一大圈,行家得出结论,你能想到的直播带货的途径,已经被监管堵上了。

发朋友圈,为何被监管处罚?

看到这里,相信不少朋友已经在嘀咕:直播有风险,不如朋友圈。

然而,近日,一则公开信息让行家跌掉了眼镜。

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近日连发五份处罚文件,开出了共计1.5万元的罚单。而被处罚的原因,均是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文案涉及违规宣传。

细思极恐,你辛辛苦苦发的朋友圈,客户(潜在客户)看没看到不知道,反正监管(老大哥)看到了。

囿于篇幅,行家简单整理了这五则监管函的披露的违规用语和条例。

而据每经网报道,以上行为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第三部分第九款“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的相关规定:

最后插播一句,目前还没发现对券商从业人员的处罚案例,不知道这是不是好消息。

券业人士,还能怎么做?

看到这里,行家已经一头雾水了。这也不得,那也不得。券业人士要利用互联网等平台,究竟还能怎么做?

余也不才,提出几点想法,就当做抛砖引玉吧。

方式之一,主打品牌宣传。

行家注意到,前述禁止条款中,特别提到的是“具体理财产品”。换句话说,如果只做品牌露出,而不涉及到具体的某种产品,则是被允许的。

比如那位毁誉参半的胖子,在长达数小时的跨年演讲中,三句话不离某某公司,某某品牌的推荐。行家无从得知这些赞助商的费用怎么算,也难以判断在广告中插播分享的做法是否合适。但有一点可以确定,以这种方式做品牌宣传推介,是合规的。

方式之二,从业资质+机构审核。

对于网红人物,咱们也不能强行要求有相关资质。

但在券商机构内部,资深领导,金牌分析师,明星基金经理,还有一抓一大把的理财经理。这些都是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

前述监管要求显示,“不得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法无明文禁止,这意味着,从业人员通过直播或是朋友圈进行合法合规的营销宣传,其内容和形式均需要通过经营者审核。

而这其实有深层含义:以金融机构为背书,将从业人员的行为纳入监管范围。

做到这些,在合规之路上就能走得更远吧。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