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违规销售雪球产品遭索赔,高净值客户如何守牢自己钱袋子?
该案件给高净值投资者警示。
根据公开报道,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一则判决文书,涉及某证券公司违规销售雪球产品引发的巨额索赔纠纷。
判决书介绍,某证券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王某甲。外界猜测该券商为华泰证券,但是截至目前华泰证券未正面回应。
机构媒体公开报道显示交叉印证:华泰证券曾在2025年7月有一则案号为(2025)沪0112民初2546号的诉讼案开庭,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原告为自然人费某,被告为华泰证券和北京富纳投资有限公司。该案号在判决书中被确认为一审案号。
判决书内容指出,2023年4月至2024年8月,费某合计购买了23份雪球产品,证券公司与投资公司为此分别签订了“场外期权合约补充交易确认书(境内权益类雪球)”。费某合计转入保证金约6685万元,最终收回约5250万元,亏损超过1434万元。
根据判决书披露,拆解这一“违规过程”如下:
当事人为何同意购买?
2022年9月5日至6日,该证券公司员工张某通过微信向一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费某推介雪球产品。张某详细介绍产品案例,强调该券商与中信建投证券、广发证券相比,“成本和报价是最好的”,并催费某“赶紧办理手续”。费某并不买账,他在9月6日回复称:“我不准备在你那里做,你对这个业务不熟悉。”张某随即回复:“恳请董事长,再给我们一次机会。”后续称,可以带费某“走遍上海最牛的管理人”。最终说服费某。
什么是“雪球产品”?
简单说,雪球产品是一种高风险场外衍生品,本质上你是在向券商“卖保险”。
挂钩某个指数或股票,只要不暴跌,你就拿高票息;但如果跌破了某个线(敲入),亏损可能很大。它不是“类固收”产品,更不是“稳赚不赔” 。
最关键的是:按照监管规定,个人投资者不能直接参与场外期权交易,交易对手必须是专业机构投资者。
券商怎么“绕道”的?
既然个人不能买,他们是怎么操作的?
券商员工张某明确告诉费某:“国内个人不能做雪球,所以名字得规避监管。”
具体做法是:用费某自己出钱的私募基金做“通道”——形式上由基金公司与券商签协议,实际上资金是费某的、决策是费某做的、风险也是费某承担的。私募基金只是个“壳”。
法院认定,这就是违规搭建资金通道,规避监管。
法院怎么判?
上海金融法院终审判决:券商承担70%责任,赔约1004万元。私募基金作为通道方,承担连带责任。
费某自己承担30%责任(约430万元)。
为什么券商要赔大头?因为法院认为:券商明知个人不能参与,还主动推介、设计规避方案、提供过桥资金、指导客户勾选回访答案——“主观过错明显” 。
而费某自己也要承担30%,因为他明知自己不符合资格还参与交易,而且在具体操作中处于主导地位。
该案件给高净值投资者的四点警示
第一,门槛不是摆设,是保护。
场外衍生品设“专业机构”门槛,就是为了防止你碰自己不懂的高风险产品。绕道进去,不是“有本事”,是在裸奔。
第二,高收益的另一面是高风险。
雪球产品动辄10%以上的票息,对应的就是本金可能大亏的风险。券商员工跟你说“稳赚”的时候,翻翻合同,看看“敲入亏损”那一条怎么写。
第三,亏了钱,自己也要担责。
这个案子说明,就算金融机构违规,投资者明知故犯也要承担责任。“愿赌服输”在法律上是有分量的,法院判费某自己承担430万亏损,就是最好的证明。
第四,对券商来说,这不是“员工个人行为”。
证券公司在案中没有以“员工个人行为”为由成功免责。法院认定,员工在微信上的主动推介、设计规避方案、协助过桥等行为,构成职务行为,券商作为机构必须为此承担法律后果。换句话说,一线员工违规,机构跑不掉。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如果形同虚设,最终要为员工的违规“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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