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犯刑法,违法所得890万,东北证券下属2公司被公诉
2026年5月19日,东北证券一则公告再次将资本市场目光聚焦于一起历时五年的期货市场操纵案件。
其控股子公司渤海期货的全资子公司渤海融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及孙公司渤海融幸(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因“4.7操纵期货市场案”收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被以操纵期货市场罪依法提起公诉。
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追责
回顾该案的发展轨迹,可谓“步步惊心”。2021年12月,渤海融幸首次因涉嫌操纵期货合约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4年10月,证监会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渤海融幸没收违法所得1019.76万元并处以同等罚款。2025年2月,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落地,合计罚没金额达2040万元。
然而,行政处罚并未画上句号。
2025年10月,上海市公安局将渤海融盛、渤海融幸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如今,检察院正式提起公诉,指控两公司在2021年1月4日至1月15日期间,通过分仓代持等不正当手段规避交易所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影响焦煤2101合约和焦炭2101合约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违法所得共计890万余元。
从行政罚没到刑事起诉,这一升级路径清晰表明:对于严重扰乱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监管部门已不再满足于“以罚代刑”,而是追求“行刑衔接”的全链条打击。正如远大石化操纵案中法院所强调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犯罪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必须依法严惩。
“挤仓”为何屡禁不止?
本案的核心手法是“挤仓操纵”。根据证监会2019年发布的《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挤仓操纵是指“在临近交割月或者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渤海融幸利用分仓代持的手段,将实际控制的持仓分散到多个账户名下,表面上满足交易所的持仓限额,实则在交割月内形成显著的持仓优势,进而影响合约价格。
这种手法的隐蔽性恰恰暴露了现有监管体系的薄弱环节。大连商品交易所对焦炭2101合约进入交割月后的客户投机持仓限额为300手,对焦煤2101合约的限额为500手。
然而,渤海融幸通过“分仓代持”轻易突破了这一限制。所谓“分仓代持”,实质上是利用名义上独立的账户来掩盖实际控制关系,使监管机构难以识别真实的持仓集中度。
这一手法与2021年黄鑫、蒋君、徐卫操纵纤维板1910合约案如出一辙——后者同样通过控制多个账户形成持仓优势,最终操纵合约结算价上涨78.96%。
值得注意的是,渤海融幸的违法行为并非孤立事件。
早在2020年,其母公司渤海融盛就因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将对冲头寸出售给投资者指定的第三方,变相成为投资者交易通道”的违规行为,被中国期货业协会给予“训诫”纪律惩戒。这种“前科”表明,相关公司的内控机制存在系统性缺陷,而非偶然的“个别员工行为”。
投行系期货子公司的治理难题
本案的另一个重要视角是投行系期货子公司的治理问题。东北证券持有渤海期货96%的股份,而渤海期货又通过渤海融盛间接持有渤海融幸100%股份。这种“券商-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孙公司”的多层架构,在业务风险传递和内部控制方面天然存在挑战。
事实上,渤海期货的经营状况已反映出问题。2024年年报显示,受交易所手续费减免政策及行业竞争加剧影响,渤海期货营收同比下降,叠加超2000万元的罚金,全年净利润亏损约3000万元。此前,公司2022年净利润约1000万元,2023年约1700万元——这意味着2024年的亏损几乎吞噬了前两年的全部利润。2025年6月,渤海期货更是从新三板摘牌,这既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也是公司治理能力不足的体现。
东北证券在公告中多次表示“将加强对各层级子公司的管控”,但这种表态并非首次。早在2018年的纤维板操纵案中,时任奔牛库期货专员的黄鑫就利用交割库信息优势参与操纵,而该案同样涉及期货交割环节的监管漏洞。如今,渤海融幸案再次敲响警钟:如果风控体系仅仅停留在“事后罚款”层面,而没有深入到业务前端的合规审查与流程管控,类似事件恐怕还会重演。
更多精彩内容,关注云掌财经公众号(ID:yzcjapp)
- 热股榜
-
代码/名称 现价 涨跌幅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