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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天安财险后出险,申能财险提出异议拒赔,法院判赔2.5万元

最近申能财险备受社会关注,2026农历年后,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能财险”)便因新增一条被执行人记录而收到法院传票。该执行案件由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受理,涉及执行标的约11.46万元,而上次被纳入执行名单仅过去40天——2026年1月,该公司因另一起案件被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当时执行标的约为40.65万元。

最近裁判文书网曝光了申能财险的一则案号为(2025)豫1681民初9541号的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车主孟某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向承保的申能保险公司索赔车辆损失,却因损失金额认定问题遭拒。近日,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对该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支持了车主的合理诉求,判令申能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鉴定费及施救费共计25000元。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24年10月4日,邵某驾驶登记在孟某某名下的豫AQ99**小轿车,在项城市水新路与一辆叉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河南省项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员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车损险),保险金额为59581.2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不过,在2024年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复,天安财险的该保险业务由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受让,按理说申能财险应该承担后续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为确定损失,经项城市人民法院委托,河南浩旭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了评估,认定损失价值为22500元,车主孟某某为此支付了鉴定评估费2000元,并支出施救费800元。

然而,申能保险公司对这份评估报告提出了多项异议,认为报告中存在如保险杠骨架未见损坏、残值过低、工时费过高等问题,并质疑施救费过高。因此,申能保险公司拒绝按评估金额进行赔付。

双方协商未果,孟某某遂将申能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评估费、拖车费等共计25300元。

项城市法院认为,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三方出具的车辆损失评估报告是否客观、合理,以及由此产生的鉴定费、施救费是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最终项城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某与天安财险(后由申能财险承继)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公司对鉴定报告的异议,鉴定机构出具了书面回复函,说明其评估过程遵守了行业规范与技术标准,结论具有专业依据。法院审查后,认为保险公司的异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故对评估报告认定的22500元车辆损失予以确认。关于费用承担,项城市法院指出,车辆损失鉴定费和必要的施救费是为确定和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因此,鉴定费2000元应由保险公司负担。对于施救费800元,法院认为数额过高,酌情调整为500元。

(本篇报道根据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5)豫1681民初9541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知识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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