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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不要被企业界的“负面报道”论忽悠

万木桥/文

在今天的舆论场中,我们常常听到一种来自企业界的、充满委屈与愤慨的控诉:“我们正在遭受负面报道的困扰!”而成都轿车起火事件后,有关企业家不仅没有反思自己的产品问题,反而声称遭到了水军和黑公关的攻击,似乎网络上所有的报道和评论都来自于对手,还要用尽一切力量和资源好好对付网络上的攻击者。

从舆论角度,报道本身讲究的是传递最真实的事实和观点,对企业的报道无所谓正面负面。而所谓“负面报道”一词就如同一面精心编织的道德盾牌,被许多企业高高举起,试图抵挡一切批评与监督。

然而,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警惕这种话语背后的陷阱——它正在巧妙地偷换概念,将“问题本身”偷换为“对问题的揭露”,从而把舆论监督污名化,将公共利益私人化。因此,我们建议作为读者的大家,不要被这种说辞带偏。

我们需要从根本上重新审视“负面报道”这一概念,并认识到,对企业违规行为的揭露,本质上是一场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正义行动。

报道只有“真”与“假”,无所谓“正”与“负”

首先,我们必须解构“负面报道”这个充满误导性的标签。在新闻专业主义的框架内,报道只应有一个评判标准:是否属实。 所谓“正面”或“负面”,纯粹是基于报道对象利益得失的主观感受,而非客观的新闻价值判断。

一家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曝光,对这家企业而言,报道是“负面”的;但对于避免了健康风险的百万消费者而言,这篇报道是极其“正面”的福祉。一家工厂因污染环境被揭露,对工厂主而言,报道是“负面”的;但对于守护了绿水青山和周边居民的健康而言,这篇报道是功德无量的“正面”贡献。

将“属实但于己不利”的报道冠以“负面”之名,是企业界一种精妙的话术。其目的是将水搅浑,把公众对“企业所作所为”的关注,成功转移到对“媒体是否友善”的争论上。我们一旦接受了“负面报道”这个预设,就已经在潜意识里认同了“报道本身是一种破坏性行为”的荒谬前提。

其次,之所以会出现引发价值判断的揭露性报道,是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有法制的国家和时代,国家法律会对不守法的企业主体进行管理和规范,媒体对这些企业的报道,有可能引发政府管理部门的雷霆动作,从而会对企图侵害公众利益的企业及其背后的股东、实控人构成阻碍,让其无法实现最初目的。

从这个意义上,企业会污名化揭露其违法行为的报道,说其是负面报道,从而带动不明真相的粉丝反对媒体报道,从而实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因此,我们必须坚持:核心是事实,而非情绪。 如果报道失实,企业完全可以依法维权;但如果报道属实,那么无论企业感到多么“负面”,它都应该做的是直面问题、整改纠错,而非指责媒体。

“负面”标签:企业污名化监督的利己盾牌

企业界为何如此热衷于使用“负面报道”这一说辞?因为这面盾牌背后,隐藏着明确的利己动机。

首先是转移视线,规避问责:当企业的违法行为或失德行为被公之于众,最直接有效的公关策略,就是将自身置于“受害者”的位置。通过大声疾呼“我们被黑了!”“这是有预谋的抹黑!”

当企业公关成功地将公众的注意力从“企业做错了什么”这个实质性问题,引向了“谁在爆料”、“有何目的”等边缘性争论。这样一来,真正的罪过——污染、造假、欺诈——反而在喧嚣中被淡化了。

其次是要抢占道德制高点,施加舆论压力:通过将监督报道污名化为“负面”,企业试图将自己塑造成维护“和谐稳定”、“保护营商环境”的正面角色,而将揭露问题的媒体描绘成“破坏发展”、“居心叵测”的麻烦制造者。

这种话语策略,旨在对媒体和监管部门形成无形的舆论压力,迫使他们在“支持企业发展”的政治正确下,对问题网开一面。尤其是新冠疫情以后,由于经济疲软,从中央到地方高度重视营商环境的建设,高度重视招商引资保护企业的情况下,一些劣迹斑斑的企业,也用政治正确来包装自己,甚至和某些官员沆瀣一气,逼迫媒体承受不公平的舆论环境。

所谓“负面报道”,只是企业界的一面之词,只因报道戳穿了其光鲜的外衣,触及其核心利益,它们才急于给监督者贴上这样一个不光彩的标签。

舆论监督:维护法律与商业道德的正义之光

我们必须清晰地认识到,针对企业问题的监督报道,其出发点绝非与企业为敌,恰恰相反,它是在捍卫更高的公共利益和更根本的社会规则。

它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民间执行官”:当媒体揭露一家企业偷税漏税时,它是在维护《税法》的尊严;当曝光一家公司使用童工或强迫加班时,它是在捍卫《劳动法》的权威;当深入调查一起证券欺诈时,它是在为《证券法》的落地提供最鲜活的证据。

比如,某记者十六年前揭露华南某大型房地产商在湖南长沙某项目偷工减料,实际上是在根据国家法律维护购房人的利益和地方政府权威;多家媒体关注山西煤老板的动向,是在维护国家法律是否得到了尊重和相关干部是否受到了糖衣炮弹的迫害,更是关注国家利益是否受到了强有力的保护。

这些报道,是对国家法律秩序最坚定的肯定和拥护。它用实际行动表明,法律条文不是写在纸上的空文,而是社会必须遵守的底线。

它是商业道德与诚信的“守夜人”: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监督报道通过惩罚失信者、曝光背德者,沉重地打击了“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它让诚信经营的企业获得公平的竞争环境,让创新实干的企业家得到应有的尊重。这难道不是对健康商业文明最有力的推动吗?

比如,有媒体曾经关注某亿万富翁“借款致富”的情况,实际上这是在通过对事件的关注,想要表扬那些依靠合法劳动经营发家致富的人,批评那些靠不劳而获借款不还发家致富的坏人。

因此,每一次基于事实的企业监督,都是一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公共行动。它保护了消费者的钱包,守护了投资者的财富,清洁了市场的环境,巩固了政府的公信力。这,何“负”之有?

消除“负面报道”的诉求,本质是纵容违法与社会崩溃

如果我们顺着企业界的逻辑往下推演——即“负面报道”是坏的,应该被消除——那么我们会得到一个怎样可怕的结论?

若要彻底消除所谓“负面报道”,唯一的途径就是消灭所有的问题本身。 但问题不会自动消失,因此,更现实的途径是:消灭发现问题、揭露问题的机制和勇气。 这意味着:

1. 让法律沉默:所有违法行为都不再被曝光,违法者可以高枕无忧。

2. 让道德失声:所有失德行为都不再受谴责,商业世界退回“丛林法则”。

3. 让公众失明:消费者和投资者在完全的信息真空中进行盲目的交易与投资。

试想,那将是一个怎样的世界?三聚氰胺奶粉可以继续畅销,庞氏骗局可以永续运转,排污企业可以肆无忌惮地毒化我们的土地和河流。北京大学一个研究团队对美国地方报纸消亡之后的社会危害所做的研究表明,地方媒体不在了之后,企业缺乏专门揭露其违法行为的媒体渠道,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看不清企业全貌,从而在给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需要付出更多成本,贷款利率因此上升。

因此,“消除负面报道”的终极愿景,是一个法纪崩溃、诚信沦丧、人人自危的社会大乱之象。这个诉求的可怕之处在于,它试图拆除的是社会赖以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火墙。而一些意识形态管理部门,却在迎合企业违法需求,限制相关媒体的报道,而一些高端大气上档次的媒体,也在所谓正面报道中迷失了方向,甚至一些官方媒体沦为为某些违法企业唱赞歌的喇叭。

立法保障:保护监督者就是保护社会根基

鉴于监督报道无可替代的公共价值,以及其执行者所面临的巨大压力,国家层面必须从立法和制度上为其提供坚实保障。而从司法层面,也应当充分认识到企业对“负面报道”污名化的小心思,要用自己的火眼金睛识破某些企业的诡计,主动通过判决行为,维护媒体的报道权,维护国家法律和商业道德,维护消费者与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是要区分“失实”与“不利”:法律必须清晰地界定“虚假新闻”与“属实但不利的监督报道”之间的界限。只要报道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主观恶意捏造,即使措辞尖锐,即使对企业造成巨大冲击,也不能被认定为违法,更不能动用公权力进行打击报复。

其次,要提高政治站位,保护“吹哨人”与调查记者:应建立和完善对内部举报人和深度调查记者的保护机制,防止他们因说出真相而遭受人身威胁和职业生涯的毁灭。司法机关也应从更高的政治站位,用好手中的权力,让媒体(含自媒体)和记者能够正常履责,才能保护好自己和社会秩序。

再次,在司法实践中,要减轻媒体的举证负担: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报道中,在确保基本事实准确的前提下,不应苛求媒体在每一个细节上都做到像司法机关一样证据确凿。应适用“实际恶意”原则,即除非能证明媒体在报道时明知信息虚假或罔顾真相,否则不应追究其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存在捏造歪曲事实、未尽合理核实义务或使用侮辱性言辞等情形。因此,如何保护从事监督报道的记者和媒体,实际上也是司法机关保护社会的一种力所能及的手段。

保护做报道的媒体和自媒体,就是在保护社会最基本的言论秩序和道德法律框架。 一个敢于揭露问题、能够自我纠错的社会,才是一个真正强大、自信且有未来的社会。

结语:坚守真实,拒绝话语陷阱

企业界的“负面报道”说辞,是一个精心设计的话语陷阱,它试图让我们同情作恶者,仇视揭发者,最终在是非混淆中丧失判断力。但实际上,企业在这样表述的时候,其背后可能需要实际掩盖的,是其长期以来的违法和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我们必须坚定地告诉所有企业:如果你害怕所谓的“负面报道”,最好的方法不是去封媒体的口,而是去堵上自己企业的漏洞。 一个伟大的企业,是在解决社会问题中成长,而非在掩盖自身问题中膨胀。

请全社会一起,尤其是政府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拒绝被这种话术带偏。让我们共同捍卫基于事实的报道,无论它让谁感到“负面”。因为我们都将生活在一个由这些报道所共同守护的、更加安全、透明和公正的世界里。并且,无论你身处何种高位,下班后一样都是普通人,因此这些被妖魔化的“负面报道”,关乎我们每一个人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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