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解除,5800万的“锅”自有人背!红塔证券及总裁已出行正常
9月8日午间,红塔证券的一则紧急公告,让市场上演了一场“反转剧”——
前一晚还在传“券商巨头被限高”的投资者,突然发现剧情急转:公司及相关负责人的限制消费令已撤销,所谓“被执行”不过是一场因“责任主体混淆”引发的乌龙。
这场风波的核心,是一款债券质押式回购资管产品的纠纷;而它撕开的,是资管行业最基础的规则:产品独立于管理人,风险与责任,从来不是“连坐”的。
事件起点:一笔债券质押回购的“蝴蝶效应”
要理清这场纠纷,得先回到两年前的那笔交易——
2020年8月,红塔证券管理的红鑫2号单一资管计划(以下简称“红鑫2号”),与潼骁投资管理的潼骁长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潼骁1号”)达成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红鑫2号向潼骁1号借款约6000万元,以持有的“19华晨04”债券作为质押担保。
但变故来得突然:2022年华晨汽车破产重整,红鑫2号持有的“19华晨04”债券进入清偿流程。截至今年,红鑫2号已从华晨破产管理人处拿到3647万元清偿款,剩余1731万元仍在赔付中。
问题来了——潼骁1号认为,红鑫2号“没还钱”:既然债券没完全清偿,红鑫2号就该继续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甚至在未清算的情况下“擅自取回”质押债券的清偿款,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2024年10月,潼骁投资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要求红鑫2号偿还本息、罚息共计超9600万元。
“限高乌龙”:法院误判,红塔证券紧急澄清
仲裁结果出来后,潼骁投资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月,法院划扣了红鑫2号托管账户的3793万元——但这还不够,剩余5800多万元的缺口,让纠纷升级。
8月初,法院对红塔证券及法定代表人下发限制消费令,理由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消息一出,市场哗然:券商巨头怎么“赖账”了?
直到9月8日的公告,红塔证券终于把“锅”甩回产品本身:仲裁结果明确,付款义务人是红鑫2号,不是公司。
“我们是独立法人,对潼骁1号没有任何付款义务。”红塔证券回应媒体记者时强调,公司已与法院沟通,限制消费令已撤销。换句话说:要赔的钱,从红鑫2号的资产里划;公司的钱,一分都不掏。
法律底线:资管产品“独立”,不是说说而已
为什么法院一开始会“误判”?为什么红塔证券能理直气壮说“不担责”?
答案藏在资管行业的底层规则里——资产管理计划是独立信托财产。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资管计划的财产独立于券商的固有财产,也独立于券商管理的其他产品。券商的角色是“管理人”,负责监督资金运作,但不承担产品的投资风险。
这场“乌龙”看似是红塔证券的“无妄之灾”,实则给所有投资者上了一课:
1. 买资管产品,先看“责任主体”
很多人买理财,只看券商或基金的名气,却没搞清楚:你买的是“产品”,不是“管理人”。产品亏了、出问题了,管理人只要没违规,不用替产品兜底。
2. 质押回购的风险,藏在底层资产里
红鑫2号的纠纷,根源是华晨债券违约。债券质押式回购看似“有质押物兜底”,但如果质押物本身出问题(比如发债方破产),产品的风险还是会暴露。
3. “限高令”≠ 公司要赔钱
这次红塔证券的限高,是因为法院误判了责任主体。但就算真的要赔,只要是产品自身的债务,也轮不到券商掏腰包——资管产品的“防火墙”,就是用来保护管理人不会被产品“拖下水”的。
结尾:一场“乌龙”,一次规则科普
截至9月8日收盘,红塔证券股价微跌0.55%,几乎没有受到风波影响。这恰恰说明:市场早已经认清楚——合规的资管产品,责任边界是清晰的。
对投资者来说,与其盯着“券商会不会被限高”,不如花时间搞懂:你买的产品的底层资产是什么?管理人有没有违规?风险到底由谁来担?
毕竟,理财的本质,从来都是“买者自负”。(文中数据来自红塔证券公告、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裁决书及时代周报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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