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龙实业处罚落地,受损投资者仍可报名参与索赔
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肖文竹 编|深海
5月15日,世龙实业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4 年 5 月 15 日,公司收到江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 号,现将相关内容进行公告。
经查明,世龙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9年至2020年期间,世龙实业全资子公司世龙供应链通过与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其中: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1.67亿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收入的9.02%,虚增营业成本1.61亿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成本的8.65%,导致虚增利润总额573.17万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9.09%;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1.47亿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收入的9.34%,虚增营业成本1.35亿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成本的8.73%,导致虚增利润总额1178.41万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62%。上述情形导致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银行账户流水、公司文件、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世龙实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一、对世龙实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两百八十万元罚款;二、对张海清、汪大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三、对刘宜云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四、对胡敦国、冯建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六十万元罚款;五、对车有根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对此,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张晏维告诉雷达财经,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2023年5月29日前买入,并且在2023年5月29日收盘时持有世龙实业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报名参加索赔。
天眼查显示,世龙实业共对外投资了7家企业,参与招投标项目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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