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隆基绿能” ,601012)发布公告,称因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隆基绿能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隆基绿能股东HHLR(使用账户为HHLR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价值基金(交易所))立案。

HHLR作为高瓴旗下公司,理应更加懂得“绕道减持”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就在今年3月,HHLR将持有隆基绿能0.85%的无限售流通股参与了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当时的披露,HHLR持股比例应由5.85%减少至5.00%。可到了一季度末,HHLR的持股比例已减少至4.98%,而HHLR并未就此进行披露。也就是说,在股份出借期间,高瓴资本已经通过HHLR减持了隆基绿能股份。而按照隆基绿能三季报披露,报告期末,高瓴资本通过转融通方式出借的股份已全部到期归还,完成了对隆基绿能的减持,且持股比例已由5.85%降至4.98%,绕过了5%分界线,也规避了大股东减持信息披露义务。

资本可以采取回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手段,监管却不能让这样的手段得逞,更不能让这样的手段横行。对高瓴资本这种“绕道减持”的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予以立案调查,如果确实存在违规现象,就得严格依法查处,不能让其逍遥法外。否则,谁还会对法律有敬畏之心,对规定有敬畏之感呢。如果这样的现象多了,就会对市场秩序产生严重破坏,对投资者、特别是普通投资者利益产生严重损害,必须严厉查处。

可以预料,中国证监会对高瓴资本“绕道减持”的行为,一定不会轻轻放过,而是会在立案调查的基础上,拿出有力的证据,给予高瓴资本严厉的处罚。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仅仅按照现行法规,对高瓴资本的这次违规减持行为,处罚的痛感可能也不会太强。原因就在于,这样的违规减持,可能还上升不到刑罚阶段,更多的还是行政处罚范畴,对其的处罚,大多是罚款、限制交易等。对于高瓴资本来说,罚几个钱,做一点限制交易,影响不大,也不会产生痛感。没有痛感的处罚,自然也就很难吸取教训,继续这样做的概率就会很大。

那么,如何才能让被罚者有痛感,并对其他投资者、尤其是资本产生警示呢?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加大投资者损失赔偿力度。如果“绕道减持”带来上市公司的波动,让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失,就可以由投资者提起诉讼,对“绕道减持”开始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绕道减持”者赔偿。一旦启动投资者损失赔偿,对“绕道减持”者的震慑力就大了。但凡这样的赔偿,数额都不会少,甚至会让“绕道减持”者倾家荡产。因此,监管机构在对“绕道减持”行为实施处罚的同时,应当引导投资者展开赔偿起诉,并协调司法机关认真对待这样的诉讼案件,对违规者实施严厉处罚、高额赔偿。

另一方面,应当对违规企业、违规资本实施行业禁入令,且不仅仅局限于资本下调的操作单位,而要对违规企业的母公司,一并实施禁入。就此案来说,就是不只是对HHLR实施禁入,对其母公司高瓴资本也要实施禁入。禁入时间,则可以依据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可以永久性禁入,也可以分期限禁入。譬如五年、三年、一年。其中,直接违规公司从严控制,母公司适当放宽。如果对HHLR实施五年禁入的话,对高瓴资本则可以实施三年或者一年禁入。殊不知,如果采取禁入手段,对资本来说,还是能够形成强大的震慑力的。因为,禁入就是杜绝了其赚钱的通道,损失之大,可不是“绕道减持”那么简单了,是非常巨大的,是能够让其在利益与风险中做出合理选择的。

“绕道减持”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只是,又处于模糊地带,有时比较难以判断。在市场仍处于比较低迷的状态下,在“绕道减持”行为,还是要从严控制、从严处罚,不给予违规者规避制度、规避风险的机会和漏洞。因此,对此次高瓴资本的“绕道减持”行为,必须从严查处,要让其真正从处罚中感受到痛。能否先对HHLR采取禁入措施,对高瓴做一次禁入提醒,如果再发生类似现象,将对其采取严厉的禁入措施。如果能够这样,对投资者、尤其是资本是能够产生不小的警示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