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代企业家如何从第二代潜在接班人中选出一位有能力且有意愿的接班人,对于落选者如何进行利益平衡?

2023年2月12日,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杉杉上市公司”)对外发布讣告:杉杉企业创始人、杉杉控股董事局主席郑永刚因突发心脏疾病救治无效去世。3月26日,上交所向杉杉上市公司下发监管工作函,要求“督促公司及相关方妥善处理有关事项、保障上市公司经营稳定和规范运作”,将杉杉上市公司的接班人之争公之于众。事情的起因是,3月23日,杉杉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选举郑永刚之子郑驹为公司董事长。据知情人士透露,当天,郑永刚遗孀周婷出现在现场,并指称该次股东大会是违规和错误的。她向到场股东表示,基于继承关系,她应当成为杉杉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杉杉上市公司的接班人到底是新任董事长郑驹,还是基于继承程序可能取得重要权益的周婷?周婷为什么说自己“应当成为杉杉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事件后续如何发展?

股权结构

据悉,郑永刚(1958年-2023年)与前妻1991年生育郑驹,后双方离婚,郑永刚与80后的周婷于2017年12月结婚并生下3个孩子。公开消息,杉杉上市公司副董事长庄巍是郑驹的姨夫,杉杉上市公司的董事及总经理李智华是郑驹舅舅,目前杉杉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权由郑驹及母亲家族把控。从公开渠道查询可知,截至2022年9月30日,杉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见图表1。

郑永刚生前通过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杉杉控股”)可以控制杉杉上市公司约49.87%的投票权,是杉杉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合法性问题

根据杉杉上市公司公告,共有代表52.36%表决权的股东出席了3月23日杉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郑驹为董事的议案得票数为7.93亿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67.59%,5%以下股东的同意票数为3402万票,同意比例为95.27%; 随后郑驹取得了11 位董事的全部同意,被选举为董事长。

3月23日杉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在未经正式的继承流程确认杉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变更之前,且在目前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周婷暂无合适依据否认该次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

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杉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所示,鉴于郑永刚通过杉杉控股可以控制杉杉上市公司(49.87%)的投票权,且该次股东大会有代表52.36%表决权的股东出席,可见杉杉控股及其控制各机构,即杉杉上市公司的直接股东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捷伦投资有限公司大概率参与了3月23日股东大会并投赞成票。郑驹担任杉杉控股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庄巍及李智华担任杉杉控股的董事,在杉杉控股的实际控制人郑永刚去世且权益还未完成继承的情况下,杉杉控股及其控制的机构在杉杉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中是否有权自行决定对于郑驹当选上市公司董事投赞成票。

杉杉控股作为非上市的家族持股平台,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约定,其对外投资项目涉及的重大人员选任属于股东会的决策事项还是属于董事会的决策事项,是各方可能发生争议的。在实际控制人郑永刚去世期间,宁波青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宁波青刚”)股东会决策机制处于暂停状态,存在无法顺利作出重大决策的可能性。不知周婷是否就此点提出异议。

权益的继承

据目前报道显示,郑永刚突然去世,生前并未留有遗嘱,以明确其在杉杉上市公司权益中的权益归属,虽然郑永刚生前在各种场合表明应该由儿子郑驹接班,但此类口头表示不具备遗嘱的法律效力。按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无遗嘱的,先要划分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明确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然后再对个人财产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杉杉上市公司于1996年上市,据悉,郑永刚与周婷于2017年12月结婚,假设事实如此,除两人有婚姻财产约定外,郑永刚持有杉杉上市公司的权益是其个人的婚前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无需先向周婷分割一半后再进行法定继承。

当然,在2017年12月之后,杉杉上市公司的分红及股票增值中属于郑永刚的部分是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周婷有权先分取一半,然后另一半才可被法定继承。据对比查询2017年11月和2023年2月的股价及郑永刚持有的杉杉上市公司权益比例,可知在郑永刚与周婷婚姻期间,郑永刚持有的杉杉上市公司权益有增值,这无疑将增加周婷的谈判筹码。

如图表1所示,郑永刚通过多层机构控制的方式成为杉杉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通过杉杉控股可以控制杉杉上市公司49.87%的投票权。杉杉控股作为控制杉杉上市公司的节点,肯定会成为双方争夺焦点。郑永刚持有宁波青刚51%股权,宁波青刚又持有杉杉控股约44.55%股权。

如果对郑永刚持有51%的宁波青刚股权进行法定继承,在不考虑郑永刚父母的前提下,则郑驹、周婷以及其三个孩子共5人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按一般原则,每人取得20%权益(如有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则相应调整份额),周婷作为三个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一共可支配80%的权益,郑驹则只能取得20%权益。周婷理论上可以以宁波青刚为起点,控制杉杉控股,并进而控制杉杉上市公司,故周婷自称“应当成为杉杉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非无稽之谈。

需要注意的是:1、郑永刚仅持有宁波青刚51%股权,未达到2/3以上的绝对控制比例,不管郑驹还是周婷,争取宁波青刚另一个股东周继青都是必要的,如周继青是与郑驹利益一致的关联方,则有利于郑驹掌握实际控制权;2、宁波青刚只持有杉杉控股44.55%的股权,因此,即便周婷控制了宁波青刚,也不一定能控制杉杉控股,杉杉控股的其他股东一定会成为双方的争取对象,尤其是作为第二大股东的宁波鑫润佳盈贸易有限公司(持有杉杉控股9.4%股权,且为另一重要股东广州市科杉投资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之一)。

除最终分配比例问题外,还要关注继承的程序问题,按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郑驹与周婷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要清理遗产、偿还债务并最终分配遗产。在最终分配遗产之前,遗产管理人有权“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理论上应包括郑永刚作为杉杉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及义务,故如郑驹在遗产最终处置之前,跳过周婷,以各种方式独立实施对于杉杉上市公司影响,将有违《民法典》设定的遗产管理精神。

家族机制

根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我国共有3982家民营上市公司,这些公司董事长的年龄分布如图表2。

可见,经过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民营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民营上市公司的家族传承已逐渐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富不过三代”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与其他资产的传承不同,民营家族企业的传承有两大突出矛盾需要解决:

传承分散性与企业运营统一性的矛盾。郑永刚未做传承筹划,其持有的杉杉上市公司的权益要被五位法定继承人平分,但是杉杉上市公司不能允许同时存在郑驹、周婷两位话事人,郑氏家族也不能允许杉杉上市公司控制权分散,这便是周婷与郑驹争夺战的起因;

第一代企业家如何从第二代潜在接班人中选出一位有能力且有意愿的接班人,对于落选者如何进行利益平衡。选择接班人及利益补偿问题在家族企业的每一代传承中都会重复出现,如无法妥善解决该问题,便无法确保家族企业的代代相传。

现代家族企业传承虽然在我国是个新话题,但是在欧美及我国港澳地区,已经是个被反复探索实践并已有初步解决方案的常规社会问题。

美国最著名的洛克菲勒家族面对传承问题时制定了家族宪章,规定了家族治理机制、家族成员参与、家族价值观、继承和承继规则,确保了家族企业和财产的长期稳定和繁荣,维持了家族成员之间的和谐关系及共同价值观。

家族宪章及家族治理的传承思路也适用中国民营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传承,结合中国的法律制度工具,同样可以打造有效的中国家族企业传承。

假如郑永刚生前能认识到没有系统规划的传承,将给家族成员及家族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造成家族企业动荡,家族成员不睦,其可采取如下方式安排传承:

制定家族宪章。家族宪章记载家族精神,以此团结鼓舞后代;家族宪章设定家族企业接班人标准,并辅以定期考核、根据考核调整传承法律文件,避免抢夺接班人的事件;家族宪章也要规定家族成员的受益标准,平衡接班者与非接班者利益;家族宪章还可以建立家族大会、家族委员会制度,调动家族成员参与家族治理的积极性。

设立家族信托。家族信托为上市公司权益的持有权、管理权、受益权三分离提供了法律机制。郑永刚可以设立家族信托,将杉杉上市公司的权益(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或是上市公司家族持股公司的权益)置入家族信托,将避免法定继承,锁定家族企业的控制权,让有能力的家族成员行使企业经营管理权,让其他家族成员作为家族信托受益人,分享家族企业发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