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视频显示,河南新密一高中女老师在给学生上网课时,一男子冲入画面,掐住上课教师脖子,随后2人离开网课镜头,在画面外传出激烈的尖叫声。当时就有学生便报了警。当地警方表示:“涉事双方重归于好,老师无大碍,未要求处理(男子)。”

因为教师无大碍,因为教师没有要求处理男子,就认为双方重归于好,警方就不理此事了。显然,这是对家暴问题的纵容,也是对家暴男子的纵容。更重要的是,此事发生在老师上网课时,众多学生都看到了这一幕,会给学生心理带来怎样的影响,需要当地警方好好想想。

从警方的角度来看,能够息事宁人是最好的结果。毕竟,人家是夫妻,只要被暴一方不要求处理,或许就能认为是和解。也似乎只有和解,才是最好的结果,才能维持双方的婚姻,才能让他们的孩子有一个“幸福”的家。殊不知,这样的处理方式,会让家暴者更加有恃无恐、更加变本加厉、更加不把法律放在眼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从这名男子的行为来看,能够在妻子上网课、且双方没有发生明显冲突的情况下,就立即实施家暴,应当不是首次或难得所为,而是把家暴当作对待妻子、处理问题的习惯性手段。而这名被家暴老师的学生也说,老师已经被多次家暴了。那么,作为妻子,为什么不反抗呢?作为老师,难道不知道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让自己获得尊严吗?

这也意味着,当地警方不应当看到双方“和解”就对此事轻轻放过,也不能因为妻子没有要求处理而认为双方“和解”了,更不能因为构成严重伤害就认为可以对家暴者不予处理。家暴行为本身就是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被家暴者也是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的。被家暴老师之所以没有要求警方处理,可能就是因为被家暴“怕”了,不敢违抗了,即便报警也不会有好的结果。而家暴者之所以敢在老师上网课时家暴,也是已经把妻子打“怕”了,“怕”到不敢报警了。可不,学生报警,警察来了,不也是如此吗?所以,对这起事件,警方不应当如此处理,而应当更加深入地调查和了解,依照相关法律,对家暴者实施严厉处罚。

我们说,法律需要保护弱者,更需要制裁违法者,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社会正义、体现社会正义。虽然被家暴老师没有被打伤、打残,看起来后果不是十分严重,但是,任其下去,谁能保证不会出现严重后果。一旦男子喝醉了酒什么的,说不定就会发生严重后果。到时候,警方又当如何处理呢?又如何向被家暴者交代呢?

近年来,有关家暴方面的消息并不少,有的因为无法忍受家暴,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都以证据不足而不予受理。有的在发生家暴后,向有关方面要求离婚,又以冷静期为借口,不予办理离婚手续,感觉是,只要不发生严重后果,不让被暴者受尽折磨、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有关方面就不会过问,更不会同意双方离婚。如此,会增加多少不幸家庭、不幸妻子、不幸孩子,又会增加多少不幸案件。所以,对这次已经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事件,当地警方应当采取措施,对施暴者绳之以法,用法律来规范施暴者行为,让施暴者知道家暴是违法的,而不是让其个人提高觉悟。寄希望于他们自己提高觉悟,不再家暴,那就真的是太天真、太无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