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8日,南微医学(688029.SH)发布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57671号)。对诸暨市鹏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暨鹏天”)提出的有关公司所持有的“一种止血夹”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

2021年8月16日,无效宣告请求人诸暨鹏天以公司“一种止血夹”(专利号:201410222753.7)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等理由,向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_src="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www.sse.com.cn)披露的《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经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审查,向公司送达《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无效宣告请求人:诸暨市鹏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专利:公司拥有的“一种止血夹”(专利号:201410222753.7)发明专利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就上述专利权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后,对无效宣告请求人的理由不予支持,认为涉及专利的权利要求1以及从属权利要求2-8具备创造性,并因此作出如下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20年1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基础上维持201410222753.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因诸暨鹏天(即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人)相关产品涉嫌侵害公司的发明专利“一种止血夹”(专利号:201410222753.7),2020年7月,公司对诸暨鹏天发起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制造及销售并销毁相关侵权产品,同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2020年8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于2021年9月作出判决,认定诸暨鹏天专利侵权成立,要求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并销毁相关侵权产品,赔偿公司相关损失。截止本公告日,相关判决已生效并执行完毕。

期间,2020年8月19日,诸暨鹏天以公司“一种止血夹”(专利号:201410222753.7)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向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1年5月20日,公司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对诸暨鹏天就上述专利权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后,对诸暨鹏天的理由不予支持,并在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基础上维持公司涉案发明专利权有效。详情见公司于2021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_src="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www.sse.com.cn)披露的《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本次事项为诸暨鹏天继2020年8月后第二次申请对公司“一种止血夹”专利进行无效宣告,并再次未被支持。

鉴于于2021年5月及2022年8月先后两次审查决定,公司拥有的发明专利“一种止血夹”(专利号:201410222753.7)在2020年1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基础上维持有效,因此,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