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老一小”食品安全,必须监管出狠招,司法下猛药


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二十六条,其中有多条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的食品安全特殊保护条款,如第三条和第七条将“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对“保健品坑老”行为,符合诈骗罪规定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等等。

食品安全大于天,《食品安全法》对维护食品安全有明确规定,也有具体的处罚措施。但是,仍有一些不法分子、投机取巧者、不讲职业道德者,生产、经营、销售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尤其是针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食品、保健品、辅助食品等,更是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明目张胆地进入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销售不合格食品、未经检验的食品、存在风险隐患的食品。如果不出狠招、不下猛药,就会对“一老一小”两类人群产生极大影响。

应当说,从近年来各地采取的措施来看,对食品安全工作还是十分重视的,效果也是比较明显的。尤其是中小学校园周边的无证食品销售,总体得到控制,校园内的食品销售,也是经过合法审批手续的。但是,其他一些食品经营企业,特别是针对“一老一小”的食品销售、保健品销售等,则尚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其中,被执法部门查获后,因为相关的法律规定比较宽松,对这些经营者、生产者,只要没有触犯刑事,除了罚款,就很难实施更为严厉的惩罚。因此,迫切需要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优化与调整,降低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容忍度,对涉及“一老一小”的食品安全问题,则应当“零容忍”。

很显然,这次“两高”的司法解释,就是为了给现行法律打补丁,弥补现行法律在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缺陷和不足。特别在涉及“一老一小”食品安全方面,有的加重处罚、有的上升到诈骗犯罪、有的在量刑时从重处罚。如此一来,不法分子、投机分子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就需要掂量一下,需要考虑一下违法带来的后果。否则,很有可能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

众所周知,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给中国人上了一堂生动的食品安全课,也让食品安全工作经受了一次十分严峻的考验,一批人受到了严肃处理。也正是从那时起,食品安全工作逐步引起了各级政府的关注。特别是十九大以来,中央对食品安全工作越来越重视。2012年,习 近 平 总 书 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用“舌尖上的安全”这个形象的比喻,直面食品安全这个重大社会问题。他指出,“食品安全社会关注度高,舆论燃点低,一旦出问题,很容易引起公众恐慌,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毒奶粉、地沟油、假羊肉、镉大米、毒生姜、染色脐橙等事件,都引起了群众愤慨。

再加上有的事件被舆论过度炒作,不仅重创一个产业,而且弄得老百姓吃啥都不放心。”2016年,习 近 平 总 书 记又提出了“坚持党政同责、标本兼治”、“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此后,各级就一直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执行。出现了问题,则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处理。

也正因为如此,食品安全工作已经成为各级政府最为重视的工作之一,也成为司法部门最为关注的工作之一。此次的司法解释,在对面上的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强化司法打击力度之外,又对“一老一小”食品安全工作增加了打击的砝码,出台了狠招,下了猛药,足以说明“一老一小”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也说明在这个方面存在的薄弱和不足。

食品安全贯穿于社会各个方面,涉及每个家庭,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尤其是“一老一小”,既是需要重点保护的对象,也是最易受到伤害的对象,提高监管水平,加大司法打击力度,十分重要而紧迫。“两高”的司法解释,就是为了堵塞监管漏洞,形成高压态势,让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者能够心存敬畏、心生畏惧,也让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能够更加精准有力地对食品违法行为实施打击,让不法分子受到严厉惩罚,真正把食品安全工作折抓好,抓出成效,抓出老百姓的满意和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