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仲兵

据《澎湃新闻》2021-08-23 消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贵松教授就疫苗接种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专门撰文,警示接种乱相的违法可能性。文章指出:“截至8月20日,全国接种新冠疫苗已经超过19亿剂次,接近六成。”

但是,在第一次多个地方政府发布强制打疫苗的通报被撤销了之后,中高风险地区近期又持续下降、开学在即之际,各地却好像又掀起了第二轮的强制打疫苗风潮!

据不完全统计,在安徽的超十个市县、在辽宁各地、在重庆、在江西、在湖北省的一些市县,又看到了强制打疫苗或变相强制打疫苗的规定。对未接种疫苗的:有的要依规进行教育和管控;有的要纳入个人诚信记录;还有的“三码联查”,原则上禁止进入公共场所(医院、餐馆、宾馆、商超、银行、车站、码头、景区、学校、办事厅、养老院、图书馆、博物馆、电影院、农贸市场等);禁止乘坐公共交通;强迫学生和学生家长接种疫苗;有的还和工资、奖金挂钩了;更有甚者,还要落实疫情防控“四方责任”,对未接种疫苗而感染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现实中,出于各级问责压力,医生开具免接证明并不容易。

就王教授的文章重点,笔者进行了归纳、简化和补充,如下:

1. 是法律义务吗?

答案是:不是。2019年《疫苗管理法》,2019年《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居民有依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注意:是免疫规划疫苗。

根据《疫苗管理法》的规定,免疫规划疫苗也称一类疫苗。新冠疫苗不属于免疫规划疫苗,而只是二类疫苗。

新冠是乙类疫情,各地方在常态化的当下仍错位实行甲类管理,时效性和必要性是否需要重新认识?

2. 可以强制接种吗?

答案是:不可以。中央多次强调依法依规进行,不能“一刀切”,国家卫健委反复多次强调,遵循“知情同意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接种。

但挂靠诚信记录,随意增加诚信事项,即滥法。另一方面,是否接种新冠疫苗与诚实信用之间并无关联,属于不当联结,应在禁止之列。

3. 可以鼓励接种吗?

答案是:可以。不少地方采取了激励机制,领取鸡蛋、牛奶、消毒液等,是一种授益,符合预算要求即可。

4. 未接种可以追究法律责任吗?

答案是:不可以。既然不是法定义务,未接种感染就不是担责事由,不应遭受任何有损对待。

只有明知已确定为疑似或确诊病人,拒绝配合治疗,才会担责。

相应的,接种时签定免责条款,对接种后果也有推脱法定责任之嫌。反之,拒绝接种和签字,也是一方合法权利。

5. 可以设定为强制性义务吗?

答案是:可以。法律方面,已经有强制接种程序,区分了平时程序与应急程序两套机制,但是目前还没有人敢推动立法把打这个临床试验阶段的疫苗定为强制性义务。

可行性方面,要将接种设定为强制义务,即应纳入国家免疫规划,但有效性程度、异常反应等问题、是阶段性问题还是永久性问题,是一次接种终身免疫还是年年接种,还需要更多实证数据。故而,时机不成熟,还不能纳入国家免疫计划。

财政压力。价格不菲,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并不是越早越多越好。

6、总结,此前,中纪委、新华社、人民日报、工人日报、央视新闻、中国新闻网等媒体纷纷发文全面强调:禁止强制、变相强制接种疫苗的行为,国家卫健委再次明确:新冠疫苗接种遵循自愿原则......

因为有事后领导问责、个人追责机制的压力,却没有反向平衡机制,所以各地方以之前的所谓“乙类甲管”为政令依据,出台所谓“应接尽接”强制文件,于是基层出现层层加码、强制、挂靠等扭曲变形的行政违法现象。

也不排除有地方补贴式拉人头,是为了哄抢三万亿医保基金这块蛋糕。更有人指出接种数据与人口普查数据的契合问题等,尚待权威部门出面说明。

令人担忧的另一个问题是,当行政权下沉后,基层治理能力和法治意识是否匹配,是否也应引起重视?

据《红星新闻》2021-08-27最新消息,教育部回应凭家长疫苗接种证明才能返校:坚决叫停!

另外,《南方都市报》2021-08-26 发文:多地取消变相强制接种新冠疫苗政策:与国家规定自愿原则不符

无论理由如何冠冕堂皇,疫苗接种乱象已引发民怨四起是不争的事实。出于社稳定和民生优先考量,确已到了立刻踩下紧急刹车,马上叫停,重新评估,并严格纳入法治轨道的时刻了!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