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 苏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镇洋发展”)是一家主要从事氯碱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企业,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其65.44%的股份,系镇洋发展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

本次IPO,镇洋发展拟上交所主板上市,计划募集资金57,500.00万元用以建设“年产30万吨乙烯基新材料项目”。

《商务财经》发现,镇洋发展的一控股子公司出现未营业即注销的情况,解散时资产大幅减值且两投资方存在争议;同时,报告期内在资金充裕的情况下短期借款暴增,研发投入的信披数据打架。

一子公司未营业即注销,两投资方对簿公堂

镇洋发展的控股子公司浙江浙铁创新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浙铁创新”)成立于2015年2月10日,由镇洋发展与浙江大学创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浙大创研院)共同出资设立。其中,镇洋发展认缴注册资本4,000万元,实缴4,000万元,浙大创研院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500万元。

据企信网,浙铁创新已于2021年4月28日被注销。这家实缴4,500万元注册资本的子公司,注销解散前夕的总资产仅剩100.53万元,净资产为-71.47万元,资产大幅减值。

除资产减值严重外,浙铁创新的经营情况也存在疑问。

据招股书,浙铁创新成立至今(招股书签署日2021年1月27日)一直未开展实际经营,未取得经营性收入,每年度都处于亏损状态,不存在生产相关的客户及供应商。

但招股书中还提到,浙铁创新存续期间,镇洋发展曾为浙铁创新代垫了部分费用及人员工资。但同时在2017年度因浙铁创新不再进行生产经营,而对预计无法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计提减值准备多达434.11万元,浙铁创新对于“未开展实际经营”如何定义,令人生疑。

控股子公司为何会出现年年亏损,资产暴跌,“未营业”即注销的窘境?或许还要从ACS装置说起。

2014年11月,镇洋发展的全资子公司——宁波镇洋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镇洋新材料”)被镇洋发展吸收合并,其建设的5千吨/年及8吨/年ACS装置也由镇洋发展接收。

但该5千吨/年及8吨/年ACS装置经多次化工投料试车,未能打通流程生产出合格产品,装置存在重大工艺技术缺陷。镇洋发展为盘活该资产,故寻求外部合作,后经浙江大学化学工程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专家评估认为该装置具有技改转型生产SMA树脂的可行性。

镇洋发展遂与浙大创研院于2015年2月共同出资设立了浙铁创新,借助该ACS装置用于技改研发并转型生产SMA树脂等产品。

然而,浙铁创新设立后,团队的装置技改转型生产计划一直未能取得突破性进展。2015年至2016年间,团队对国外SMA树脂的技术和市场进行了充分调研。浙铁创新团队先在8吨/年小试装置上进行了多次试验,由于种种原因,最终得到现有装置不适合SMA树脂生产的结论。之后,浙铁创新也组织专家组对装置进行了全面诊断,仍得出无法生产出合格(ACS)产品的结论。

装置技改转型生产计划失败,装置也丧失进一步利用的可能性,其作为利用浙大创研院技术,盘活原ACS装置资产的经营主体作用基本丧失,镇洋发展从经济性和管理角度出发,提出解散浙铁创新。

浙铁创新设立之初,经C9之一的浙江大学与国家重点实验室专家评估转产可行性过关,却面临着后续研究毫无水花,技改转产计划流产的局面,究竟是专家还是“砖家”?是评估出现差错,还是浙铁创新实际经营管理出现漏洞?

5千吨/年及8吨/年ACS装置无法技改转型生产SMA树脂,也无法生产出合格(ACS)产品;在资产减值方面,截至2020年9月30日,镇洋发展ACS项目账面原值为3,426.99万元,累计计提减值准备3,333.39万元,账面净值为93.60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详情一览也显示,2017年末,镇洋发展就已对ACS项目计提减值准备3,255.64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镇洋发展与浙大创研院还曾因浙铁创新的解散发生争议并对簿公堂。

据(2019)浙0211民初3518号文书,原告镇洋发展向法院提出判令解散浙铁创新的诉讼请求,浙大创研院作为第三人辩称,镇洋发展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将ACS装置转为固定资产,从2,929万元减值准备为2,758万元,使ACS装置固定资产为171万元余元,使国有资产流失。最终的裁判结果为浙铁创新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解散。

之后,浙大创研院就浙铁创新解散纠纷提起上诉,请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浙铁创新无需解散。据二审民事判决书,浙大创研院作为原告方在诉讼请求中表示,浙铁创新具备能够维持正常运营的资金,涉案ACS设备也能正常使用,且认为镇洋发展擅自进行设备减值评估是否损害了全体股东利益以及是否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尚未明确的情况下,暂缓履行出资义务,而解决该问题的前提就是需要公司继续存续。不过该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而据招股书,镇洋发展表示原ACS装置停止运作多年,装置腐蚀生锈情况非常严重,已丧失进一步利用的可能。这与诉讼中浙大创研院对ACS装置的实际状况描述存在出入。

当初,镇洋发展以评估价值为3,854.7823万元的5千吨/年及8吨/年(中/小试)装置及配套设施和145.2177万元现金,共计4,000万元入股浙铁创新。除评估价格外没有就评估报告披露更多信息,装置评估价格的客观公允性和两年内大幅度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存疑。

结合2020年9月浙铁创新拟清算解散时100.53万元的总资产,资产跌幅之大是否合理?设备腐蚀生锈,丧失进一步利用的可能,谁要对设备的管理负责?直至浙铁创新解散,浙大创研院仍未完成出资义务,双方就公司解散纠纷对簿公堂,其背后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也令人怀疑。

资金充裕借款暴增,研发投入数据存疑

据招股书,报告期内镇洋发展的短期借款暴增,从2019年度的315万元增至2020年9月30日的1.07亿元。对此镇洋发展表示,为满足烧碱扩能项目、环氧氯丙烷及配套项目等工程项目资金需求,且考虑因疫情影响借款利率较低,2020年新增借款较多。

但通过查询招股书可以发现,镇洋发展的现金流较为充裕、银行存款远超短期借款。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分别为8,247.87万元、2,659.32万元、3,375.63万元及7,048.46万元;银行存款分别为1.07亿元、1.33亿元、1.67亿元与2.38亿元。同时,2019年后,镇洋发展的资产负债率也处于较低水平,2019年度为20.6%,2020年9月为28.34%,远低于同行均值的36.57%和38.66%。

据公开信息显示,截至2020年4月10日,镇洋发展根据“实施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条款,享受到了“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的扶持政策,已获中国工商银行镇海支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低息贷款5,700万元。

据中国银行业协会消息,工商银行对于人民银行再贷款名单内的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利率最低为1.65%,最高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00个基点,多数执行最低利率;对于未纳入名单的企业尽可能实施低的利率。该1.65%的最低贷款利率仍高于央行存款基准利率1.5%。

可以说,镇洋发展在近两年的财务状况稳定,财务政策趋于保守的情况下,仍通过大规模举债的方式以扩充产能,其必要性存疑。

除此之外,镇洋发展研发投入存在疑点,招股书中的数据与当地政府官网公开宣传的数据存在较大出入。

据当地政府官网2020年3月9日消息,近三年来,镇洋发展每年投入研发费用分别为3,000万元、2,700万元与3,700万元,均占当年度销售收入逾3%。

(数据:来自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官网)

而招股书第454页披露,2017年至2019年,镇海发展的研发费用分别为1,272.48万元、1,333.52万元及1,060.10万元,占总营收比分别为1.08%、1.16%及0.93%,与上述官方宣传的公开信息存在较大差距,令人存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