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善水科技正在申请创业板IPO,预计融资金额13.13亿元。该公司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是染料、医药农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01.善水科技签发不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九江善水科技存在一起签发不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情况,系收取子公司众力化工于2016年3月开具的3,0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系因公司为解决临时资金周转困难,融通资金的需要开具。九江善水科技取得该等银行承兑汇票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违反了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

另根据编号为2016彭农信流借字第11435201603081003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众力化工向彭泽县信用联社营业部借款3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016年03月07日至2017年01月06日。

九江善水科技分别于2014年6月、2014年11月、2016年12月三次购买江西众力化工股权形成企业合并。而彼时众力化工持续资不抵债且持续亏损。在这样的情形之下,众力化工是如何能从金融机构获得300万元的贷款?

九江善水科技持有彭泽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份,实控人黄国荣曾担任彭泽九银村镇银行董事。

02.关联方占用资金

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显示九江善水科技董事、副总经理吴亭亭,实控人吴新艳之堂弟李小雪分别占用公司资金7.5万元、67.5万元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而在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更改为仅有吴新艳之堂弟李小雪占用公司资金67.5万元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这与九江善水科技收购众力化工股权时,似乎有某种关联。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显示,在2014年11月,九江善水科技收购众力化工股权达55%的同时,李小雪亦实缴出资67.5万元,获得众力化工22.5%的股份,吴亭亭实缴出资7.5万元持有众力化工2.5%的股份。

2016年12月,九江善水科技收购众力化工剩余45%股权。交易对手方含九江善水科技董事、副总经理吴亭亭,副董事长阮环宇,和李小雪。

是九江善水科技垫付,还是李小雪占用公司资金呢?而后善水科技又将上述三位关联方持有的众力化工股份收购,这样的操作是否符合商业逻辑?为什么在2014年11月收购55%股份时,并没有全部收购,而是由上述三名关联方收购?

03.多次受到环保、税务等部门处罚

另经创业新风象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九江市环境保护局等网站进行检索,九江善水科技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2015 年 3 月 9 日,因善水科技厂区西南堆放反应釜冲洗废水渗漏导致西边沟渠水质污染,彭泽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彭)环行处[2015]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善水有限处以 1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善水科技加强管理,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2)2015年4月9日,因长兴化工调节池渗漏,造成西边沟渠水质超标,彭泽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彭)环行处[2015]1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善水有限处以 117,6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长兴化工加强管理,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经创业新风象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九江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等网站进行检索,九江善水科技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彭泽县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5月25日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彭地税稽罚[2015]9号),因税务局对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履行纳税义务及其他情况进行检查,对善水有限少缴印花税处以罚款1,698.05元,对善水有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对善水科技“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2、彭泽县地税局于2015年7月7日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彭地税稽罚[2015]12号),因税务局对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履行纳税义务及其他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兴化工少缴2014年印花税处以罚款2,759.65元,对长兴化工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对长兴化工“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另外九江善水科技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其会计差错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信息披露违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监管部于2018年8月31日向善水科技、董事长黄国荣、时任财务总监詹国华出具了《关于对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意见函》(公司监管部发[2018]3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