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桃 桃

编辑:黄志磊

来源:亿 万

4月10日,阿里巴巴收到市场监管总局开出的反垄断行政罚单,处以其2019年销售额4%计182.28亿元罚款,这是2008年中国《反垄断法》生效以来最大一笔罚单,也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后的第一笔罚单。

无独有偶,4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示依法对美团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最早在2015年2月,国家发改委曾向美国高通公司开出60.88亿元垄断行为罚单,惩罚其对手机厂商收取高额的“高通税”,2013年高通凭借芯片销售和许可费在全球获得248亿美元收入,其中近一半来自中国。

事实上,各国经济发展中盛行投机主义与垄断者,尽管经贸存在分歧争议,但在反垄断上各国几乎态度与行为高度统一。

在阿里巴巴遭遇反垄断惩罚后,姚劲波也在朋友圈“怒斥”竞争对手垄断行为,似乎从商家到消费者都遭到了垄断的侵害,反垄断到底动了谁的蛋糕?

四种垄断组织

在厘清利益关系前,我们来看看垄断组织的分类。按照垄断控制力度、形式以及主体,大致可以分成四种形式:

卡特尔(英语:Cartel):垄断联盟,最早出现的一种垄断形式,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垄断市场获得超额利润,通过组成垄断联盟,统一调整业内价格而不做竞争行为,卡特尔组织资源更加集中于组织内,成员间几乎没有同业竞争行为。

卡特尔的典型代表就是各类商贸组织,例如石油输出国组织“欧佩克”,该组织通过联合世界主要石油生产国,对产量统一调配,进而控制石油价格,组织内成员不相互竞争一致对抗组织外对手、赚取下游客户利润。

辛迪加(法语:Syndicat):垄断协议组织,是低级的垄断形式,少数同业企业通过相互签订协议形成组织形态,由组织来统一协调成员采购关系,一旦脱离辛迪加团体,单独企业将无法获得议价能力,这一组织一般是为了低价获得原材料和高价倾销商品。

辛迪加由卡特尔演变而来,代表案例为“日本农协”,该组织垄断了日本农业生产资料以及产品销售,所有会员必须在组织内完成相关农业生产活动,具有非常强的加盟连锁性质。

康采恩(英语:Concern):企业集团,母公司通过向下控股的方式获得独立企业持股,进而对其经营行为进行实际支配从而达到垄断地位的形态,这类企业以大型综合集团、跨国综合性集团为代表,集团通过横跨并控制数十个产业公司,掌握国家经济命脉,树立“大而不倒”地位。

康采恩典型公司就是“三星集团”,通过在韩国横跨多个领域的产业,全面影响国民经济,同时在发展中不断外延并购,成为世界有名的跨国集团。

托拉斯(英语:Trust):商业信托垄断,垄断者通过企业间并购、合并以及托管的方式,整合大量同行企业到一个公司中,托拉斯一般拥有统一的组织代表,可以通过倾销、恶意收购、操控价格等方式挤压对手,进而成为市场垄断者。

托拉斯典型代表为美国的“标准石油”,通过对上下游整合,其一度控制了美国95%以上石油产业,完全压制竞争对手发展,并控制石油相关的运输、开采、冶炼、工业制造。

垄断的危害

或许有人发问:巨头虽然垄断但集约了资源、提升了生产效率,对于社会和一般人而言不是好事情吗?会有哪些危害?

事实上,垄断并非完全有害,例如国家对烟草、药品、能源等领域的垄断,变相是在保护国民。商业反垄断的深层次价值依旧建立在社会长期福祉上,反垄断旨在打击利用垄断地位赚取超额利益,给社会发展带来持续伤害的投机者。

总结来说,垄断主要会有四种危害:

首先破坏了商业竞争公平性。阿里巴巴被罚的关键就是滥用市场支配权,自2015年起要求商家“二选一”,禁止平台商家在竞争对手平台开店或开展促销活动,甚至依靠市场力量、平台算法、资源等压制反对的商家。

这一不正当竞争彻底破坏了公平交易原则,不仅竞争对手被打击,原本服务商家的阿里巴巴也在过程中扮演了欺压者角色。

其次垄断也压制了商业创新。富集资源的巨头确实更容易也更有效率推进创新,但大部分的商业垄断建立在输出固定商品服务的模式下,对待不同于自己标准的新创新,采取打压与消灭方式,垄断者为了保持垄断地位,会花费更多的钱用在维护地位而非持续创新。

例如美团为了维护外卖市场垄断地位,大部分资金用于持续补贴,谷歌为了保证用户使用自己的搜索引擎,每年会花费大量资金要求合作方预置谷歌搜索,并剔除竞争对手。

再次垄断也扭曲了市场价格。显而易见垄断组织是为了超额利润,不管是辛迪加还是托拉斯,利润的来源只能是削减成本或是提高售价,由于垄断者控制了核心资源,拥有不对称竞争优势,可以持续处于竞争优势地位。

在高通被罚案中,其向手机厂商收取售价比例的专利授权费,俗称“高通税”,滥用其通讯专利的支配地位,持续拥有卖方优势;亚马逊利用电商支配地位,也会要求制造商提供最惠价格,不得向竞争对手提供更好的价格,形成买方优势。

最后垄断会逐步演变为生产怠惰,进而导致商品服务质量下降。垄断者控制了交易话语权后,改善生产效率和服务品质主动性下降,由于并不需要持续优化生产、改进商品,垄断者往往并不急迫提升商品价值,进而导致用户获得的服务质量下降。

大国的共识

大国面对商业垄断毫不手软,美国历史上曾“肢解”或“制裁”过大量垄断企业组织,近到我们熟知的谷歌、脸书(Facebook)、微软,远至上个世纪的标准石油、美国烟草与AT&T。

19世纪80年代,石油、钢铁、电气逐步在美国盛行,洛克菲勒创办的标准石油在发展中逐步控制了全美90%的炼油业,凭借优势地位,洛克菲勒依靠低价竞争、贿赂、威胁等方式不断打击竞争对手,进一步扩充自己的石油帝国版图。

当时正值美国劳工反抗运动高潮,一位名叫艾达·塔贝尔的女记者通过800页的调查报告,揭露了洛克菲勒种种商业恶行,此后就任美国国务卿的谢尔曼于1890年推出《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开启对标准石油等垄断企业的制裁与限制。

1908年西奥多·罗斯福就任美国总统,开始密集打击国内托拉斯组织,被称作是“托拉斯爆破手”,随后在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标准石油属于垄断机构,被拆分为34家地区性石油公司,这一拆分也对国际石油业带来深远影响,世界逐渐演变为壳牌、英国石油、埃克森美孚和雪佛龙四大巨头。

此后美国又凭借反垄断法拆分了金融巨头J.P.摩根为两家公司(摩根士丹利);基于长话市场垄断,1974年AT&T被反垄断拆分为8家公司;60年代IBM由于把持晶体管研究地位,最终被迫开放技术标准。

来到互联网时代,美国接连对微软、谷歌、脸书、亚马逊、苹果发起反垄断诉讼,势要将反垄断持续到底。

与美国面临情况类似,中国新经济蓬勃发展,多数经济体垄断地位不仅仅体现在生产与制造领域。

2010年,360与腾讯围绕旗下产品发生市场竞争,相互滥用市场地位绑架用户,开启了为期4年的3Q大战,这也拉开了中国对互联网公司反垄断的序幕。

在不久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十大案例中,已经集中出现了网络游戏、搜索引擎、电子商务等互联网公司,其中涉及百度、腾讯、虎牙、斗鱼、猪八戒等新兴企业。

新经济反垄断的难点在于无法充分厘清垄断地位的构成,垄断巨头往往以托拉斯形象示人,在公关帮助下树立了良好企业形象,凭借生态、体系、集团联盟的方式实现垄断,在倡导科技创新的商业社会,无形中压制了底层创新动力。

腾讯、阿里巴巴、蚂蚁集团、美团等遭遇反垄断调查只是序幕,想要构建充分、长久的商业竞争市场,面对垄断者还需重拳出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