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上海,记者 刘超凤)讯,《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重新修订了!以后将遵照该办法施行。

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相关授权规定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自律措施的实施,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中证协官网于7月15日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办案规程(2020年修订)》。

上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案件办理规则》同时废止。

值得注意的是,对情节严重的从业人员实施的纪律处分,从“注销执业证书”修订为“停止执业”,取消一年处分,直接要求严重违规从业人员两年或三年内不得从事某类或全部证券业务的纪律处分,惩罚措施有所升级。

而且,上述办法对立案调查、案件审理、案件复议的工作效率提出更高要求,将时限缩短一半,从“60个工作日完成、经批准延长60个工作日”改为“30个工作日完成、经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2020修订版办法有这些改变

上述办法共66个条款,与2019年12月4日发布的版本(下称“2019版”)相比,2020修订版主要有以下变化:

第一,本次办法特别突出的是,对立案调查、案件审理、案件复议的工作效率提出更高要求,将时限缩短一半。立案调查、案件初审、复审、复议的工作时限由“60个工作日完成、经批准延长60个工作日”改为“30个工作日完成、经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大大缩短了工作时限,提高了工作效率。

第二,对情节严重的从业人员实施的纪律处分中,将“注销执业证书”改为“停止执业”,惩罚措施更加严厉。2019版办法中,协会自行注销严重违规从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并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关执业注册申请的纪律处分。而在进一步修订的2020版中,协会要求严重违规从业人员在两年或三年内不得从事某类或全部证券业务的纪律处分。被停止执业的,协会予以注销登记。

第三,职责分工方面,2019版要求对考试、培训违规的从业人员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参照上述职责分工办理,相关职能部门视同相关案件调查部门。而在2020修订版中,将范围进一步扩展到“登记、备案、注册领域发生的会员或从业人员违规案件”。

第四,不予惩戒方面,2019版对于违规行为超过五年的可不予采取自律措施,2020修订版则改为“违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监管机关或自律组织发现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在已受到其他性质惩戒的处理方面,2020修订版中增加了党政处分,即如果从业人员被证券市场禁入、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开除的政务处分或党纪处分的,协会不再采取自律措施,直接予以注销登记。

第六,第三十一条中增加内容以鼓励机构自查自惩,即如果所在机构已经给予惩戒处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采取自律措施。

第七,本办法第二条所称自律管理对象中,除了协会会员、证券业从业人员之外,最新版还增加了“协会依据授权规定实施自律管理的其他对象”。

第八,对协会会员、从业人员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中,将“参加强化培训”改为“要求参加合规教育”,即协会要求违规从业人员或违规会员的相关责任人员参加协会指定的合规教育的自律管理措施。

办案规程变动不大

中证协设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任免等事项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办案规程》(下称“办案规程”)执行。

与2019年12月4日发布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办案规程(2019版)》相比,2020年修订版的变动并不大,只涉及到两处。

由于上述办法对从业人员实施的纪律处分中,已由“注销执业证书”变更为“停止执业”,因此办案规程也做了相应修改。

同样地,上述办法对案件复议的工作时限做了修改,压缩到30个工作日,因此办案规程中也做了相应修改。如果当事人按规定提出复议申请的,委员会办公室应自收到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委员会形成复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