览富财经网讯: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土科技”)达到披露标准但未及时履行信披义务,收深交所监管函。

据监管函披露东土科技控股子公司东土科技(宜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土宜昌”)与宜昌金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辉投资”)、东土科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闫志伟共同出资设立了湖北数字制造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产业技术公司”)。湖北产业技术公司于2022年11月12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东土宜昌、金辉投资和闫志伟分别以货币认缴出资200万元、150万元和150万元。上述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且达到披露标准,但东土科技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东土科技的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规定。

深交所要求:东土科技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相关衔接

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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