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达财经 文|长帆 编|深海

备受业界关注的投资者诉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惠而浦”)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索赔案件,在经历了长达一年多时间的漫长诉讼过程后,投资者迎来曙光。

代理该案索赔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向雷达财经表示,其于2021年11月23日,收到了一份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惠而浦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二审终审胜诉《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皖民终918号),其代理的投资者方某的部分诉讼请求获得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

该份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方某要求惠而浦赔偿的投资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227586.8元,经安徽省高院核算,方某实际投资损失为936269.95元。安徽省高院考虑到证券市场本身存在较大风险,且结合本案虚假陈述行为时间段大盘、行业板块指数等波动情况,酌定扣除了本案系统风险和其他风险因素的比例为70%,最终方某实际获赔金额为280880.99元。

刘华浩律师表示,虽然方某的获赔比例不高,但本案胜诉意义重大。

据了解,本次惠而浦之所以引发投资者索赔,是源于惠而浦2020年8月1日收到的一份中国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徽监管局查明,惠而浦在产品销售中会提供给客户不同形式的销售折扣,销售折扣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2015年度和2016年度,惠而浦未确认也未预提相应费用的销售折扣金额分别为1.24亿元、4398.04万元,导致其2015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1.24亿元、2016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4398.04万元。

惠而浦通过淘宝平台销售产品时产生的应付淘宝费用未及时确认,由此导致该部分销售费用确认滞后。2015年度惠而浦少记应付淘宝平台销售费用714.41万元,虚增利润714.41万元;2016年度少记应付淘宝平台销售费用1802.16万元,虚增利润1802.16万元。

惠而浦在2015年度将部分客户已签收的产品销售收入延迟在2016年度确认,并在2016年度将部分客户尚未签收的产品销售提前在2016年度确认收入,导致2015年度营业收入少记3608.02万元,利润少记1357.52万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虚增4099.69万元,利润虚增600.08万元。

2016年一季度,惠而浦IT部门排查发现财务系统故障导致营业成本多结转2034.25万元,财务部门根据IT部门提供的数据将营业成本相应调减2034.25万元,后期IT部门在解决系统问题后,原因财务系统故障导致的多结转的营业成本已恢复,而财务部门未将前期调减的营业成本及时冲销,导致其2016年度营业成本少记2034.25万元,利润虚增2034.25万元。

2016年12月,惠而浦销售、营销财务和物流部门部分员工违反规定,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在物流管理系统中将该订单标注为已发货且客户已签收,再由财务部门据此确认收入。同时,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导致惠而浦2016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虚增7208.07万元,利润虚增1638.4万元。

惠而浦通过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少记销售折扣、延迟确认销售费用、收入跨期确认、少记营业成本等方式,累计虚增2015年度、2016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8829.14万元、1.57亿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3%、2.27%,累计虚增2015年度、2016年度利润分别为1.18亿元、1.05亿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1.44%、23.23%。

刘华浩律师表示,惠而浦的上述造假行为已经构成证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相关类似司法案件的处理,惠而浦应当要对因惠而浦上述财务造假行为受损的投资者进行赔偿。

据刘华浩律师介绍,本次方某的二审胜诉判决应该为惠而浦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首份胜诉判决,此前虽然已经有多位投资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索赔诉讼,但均在等待本案处理结果。

刘华浩律师表示,本次胜诉判决下达后,预计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加快前期已经起诉案件的处理进度,后续也会有更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加入到诉讼中来。

根据目前终审判决确定的索赔条件,凡在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7月27日期间买入惠而浦股票,且在2017年7月2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可依法提起索赔诉讼,并参照目前已有的二审判决,要求惠而浦和有关责任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据查询,至2017年6月30日,惠而浦的股民人数为23765户,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能不在少数。

刘华浩律师认为,自去年惠而浦遭到投资者索赔以来,惠而浦从未对投资者的相关诉讼情况进行公告,此举也存在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