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上市通常运用VIE架构,绿专此前分享的IPO案例中的企业皆通过这种方式完成上市。

  VIE全称 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在国内常被称为"协议控制"、"合约安排"、"结构性合约"等,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

  境内企业利用VIE架构境外上市的通常示意图如下:

  VIE架构的作用

  1.税收优势

  VIE能成功规避现行的不可自由兑换的外汇管制制度。在开曼/BVI设立公司,可享受巨额免税以及低成本的股份转让,也可同时在中国香港及其他国家地区申请挂牌上市。

  2.帮助外资有效规避政府管制和纠纷

  通过在海外设立壳公司,用国内企业的资产进行反向包装,最终使其整体资产打包在海外上市,既有效避免了国内监管机构对外资进入的监管,也使国内企业在美国资本市场成功融资。

  搭建VIE的步骤

  1、境内运营实体的实际控制人在BVI(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称为“壳公司”。

  2、壳公司在开曼群岛设立一个特殊目的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上市前公司通常会引进VC或PE等战略投资者或实施员工股权激励,从而共同组成了境外上市主体的股权结构。

  3、境外上市主体通常为避税等目的在香港设立一个或若干个全资子公司。

  4、香港子公司在境内设立一个或若干全资子公司,即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WFOE”)。WFOE属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上的居民企业,一般从事除禁止和限制外商投资行业以外的业务。

  5、WFOE与拟在境外上市的内资公司(下称“境内运营实体”)签订一系列控制协议,达到享有境内运营实体权益的目的,使境内运营实体符合VIE条件,以便境外上市主体可以合并其报表。

  实践中,境外上市主体与香港子公司之间架设还会架设一家BVI中间控股公司。一方面能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另一方面根据香港税法,境外公司转让香港公司股票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股票价值的千分之二,由买卖双方平均分担,因此架设BVI中间控股公司可以避免印花税。

  目前的外汇政策下,不仅资金出境难,资金回流境内也不易。对于股权控制模式的小红筹架构而言,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回流境内不存在大的障碍;然而,对于协议控制(VIE)模式的小红筹架构而言,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回流境内则要逶迤曲折得多。

  上市募集资金回流境内的传统路径

  在形势发生变化之前,上市募集资金回流境内的传统路径是:

  1)上市公司将其募集的资金,沿着BVI公司、香港公司一步步传导(增资)至WFOE (全称: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直译为:外商投资企业);

  2)WFOE将其注册资本借给运营实体内资企业的自然人股东;

  3)自然人股东再将资金增资至境内运营实体企业,供企业使用。

  2015年开始发生变化。2015年3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15〕19号”) 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016年6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16〕16号”)通知规定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

  对于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如果不是以发放贷款或股权投资为主业,经营范围里基本不太可能会有“贷款”、“股权投资”等内容。

  因此,WFOE的资本金只能用于其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的支出,银行对此也有较为严格的审核,通常不会对贷款用途的外汇资金予以结汇。【注:然而,在有些地区,一般性的企业经营范围里可以有“自有资金投资”】

  境外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

  1.全球业务布局

  合理利用境外资金,寻求并购与自己具有协同效应的境外公司或业务,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业务布局;或者在境外设立投资基金,投资于境内产业链上下游的、允许外商直接投资的业务,与境内公司业务形成技术和资源的互补。

  2.WFOE的花式手段

  (1)向银行证明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企业具有关联关系

  汇发〔2016〕16号通知规定,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根据以往经验,采用VIE架构的企业集团在上市之前,银行对认可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态度比较谨慎,因为此时银行无法有效地核查境外层层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然而,采用VIE架构的企业集团在上市之后,招股书中披露的上市集团股权架构图中的每一环节都经过了有资格的境外中介机构的严格核实,其真实、合法、有效性相对更具可信度。此时,企业就比较容易向银行证明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企业之间存在着关联关系。至于银行会不会接受,则还要看各行内部的具体外汇业务展业政策了。

  (2)WFOE通过贸易向境内运营实体传导资金

  通常而言,VIE架构中,对资金最为渴求的是境内运营实体。如前所述,由于WFOE外汇资本金存在使用范围的要求,如通过借贷方式存在困难,那么可以考虑通过贸易的方式向境内运营实体输送资金。

  WFOE向境内运营实体购买产品和服务,顺理成章地向运营实体支付资金。这里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1)银行通常会核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2)若作价过高,则会产生较大的增值税税务负担;

  3)该等交易属于关联交易,需要综合考虑转移定价、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

  (3)WFOE为境内运营实体提供服务分担运营成本

  其实,在VIE系列协议中,WFOE本来就是要为境内运营实体提供独家服务以换取境内运营实体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的利润。鉴于此,WFOE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为境内运营实体提供场地、设备、人员等辅助性服务,以尽量减少境内运营实体日常运营所需支出的各种成本和费用。

  (4)WFOE为境内运营实体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根据目前的外汇政策,直接利用WFOE的外汇资本金为境内其他企业担保,难度很大;但是利用WFOE的动产或不动产为其他企业担保,应是可行的。

  假如WFOE没有太多的有价值的动产或不动产,我们或许可考虑如下操作:WFOE利用其资本金购买银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然后将该理财产品抵押给银行,为境内运营企业向该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

  根据(汇发〔2016〕16号 )的规定,“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也就是说,外币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以购买银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目前内地法律对于理财产品用于质押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基于理财产品流动性以及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相比较其他类型信贷业务而言,由于银行对出质的理财产品控制力较强,业务操作相对较便捷,以理财产品质押的贷款业务整体风险可控,实践中已有不少商业银行开展了此类业务,比如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北京银行等。

  (5)WFOE直接投资或通过设立子公司间接投资境内运营实体的子公司

  境内运营实体可以按照功能或重要性,将业务分拆至不同的子公司,WFOE可以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允许或鼓励外商投资的子公司,进行资金注入。

  3.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还可以尝试外保/外存内贷、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平行基金等等。来源:涉外律说 绿专资本略有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