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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毅 

地震通常写在免责条款里

6月17日晚上四川宜宾市长宁县发生了6.0级地震,地震灾害发生后中国人保、太保、平安等十几家保险公司纷纷开启了紧急预案,开辟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和手续,排查承保标的受损情况。

一般情况在发生地震时保险公司只保人,不保财,对于人身险来说地震并不在其保险责任外,而对于财产险中,地震基本都在免责条款里。也就是说在地震灾害发生时人寿保险、意外保险也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如果购买了医疗险,在地震中不幸受伤,那么保险公司会报销医疗费用,同样的购买了意外险,不幸导致残疾,保险公司也会赔付一笔保险金等,中国人寿在此次地震中的第一笔赔付就是人身险赔付。

除了地震对于人身伤害之外,对于我们的家庭财产损失也是非常大的,大部分的商业财险公司的家庭财产险产品是不保地震的,比如我们在保险公司所购买的家财险,如果没有明确标明的话是不会保这些不可抗力造成的巨型灾害的。

比如平安的家财险。从上图责任免除条款上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是由于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发生的损失都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次生灾害就是由灾害后引发的一系列灾害,比如房屋在台风中收到长时间的冲刷,但是当时没有坍塌,等台风退去后坍塌了,这就是次生灾害。

其实面对这种巨型灾害,也是有专门的保险可以应对的,那就是巨灾险。巨灾险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险种,只保大型灾害给投保人带来的财产损失。

此次长宁县地震就是巨灾险的试点范围,四川省巨灾险规定是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100%参保,并且有政府全额承担保费,其他的城镇住宅保额是5万,保费27元,农村住宅保额是2万,保费38元,政府会补贴40%的保费,对于受灾的居民而言5万元的保额也许不能完全抵充地震带来的损失,但是也算是对损失财产的一种弥补。

四川是全国首个以省为单位开展的巨灾保险试点,这个试点是巨灾保险中的住宅地震型保险试点,由政府宣传,居民自己选择性投保,政府还在保费上给予一部分补贴。此次受灾的长宁县就是试点范围之内的,长宁投保地震巨灾保险共13600户,保险金额3.6亿元,保险覆盖率近50%。

除了四川是保险试点之外,浙江宁波也是首批巨灾险试点城市,宁波是2014年11月6日启动试点,在14年到16年之间,宁波受到了“灿鸿”、“杜鹃”、“莫兰蒂”等台风袭击,巨灾险累计向16万户受灾居民赔付9500万元。

由于巨大灾害带来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没有单一的保险公司有能力进行承保,巨灾险在保险设计上分四个层次来实现,分别是直接保险-再保险-地震保险基金-政府紧急预案。一般是有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常规性的地震损失,地震保险基金是赔付多年一遇的重大灾害,地震保险基金是由全省财政部门出自2000万加上保费提取和捐赠共同成立的。

可以看到巨灾险是在近几年才在我们国家进行试点,在新西兰、台湾和日本巨灾险已经相对成熟。

新西兰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每年要发生3000多次地震,正是因为地震频发,早在1942年时就已经成立了地震险制度,经过多年的改良,目前新西兰的成立的地震保险制度被称为全球最成功的灾害保险制度之一。

新西兰地震保险的主要特点是强制收取,基金式运作,多渠道风险分散向国际市场购买再保险增强偿付能力。强制收取是当居民购买房屋时需要征收60新元左右的保险费用,如果居民觉得保额不够则可以自愿再付钱增加保额,目前强制收取和基金投资运作的收益加起来已经有50亿新元。

当灾害发生时,首先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承担2亿新元,当超过两亿新元后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超出部分的赔偿。当巨灾损失金额超过地震委员会和保险公司支付能力时,政府最后会进行托底。

台湾与新西兰在制度比较类似,但是不是强制收取而是通过居民购买或在线时自动获得地震险保障。与他们不同的是日本的巨灾保险制度,因为日本是处于火山地震带,所以日本在1966年就已经成立了地震保险体系,日本的地震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然后商业保险公司在去通过日本在保险公司向政府再再保险,简单说就是以政府的再保险为前提的保险制度。

如果发生重大灾害,在赔付上商业保险公司承担1150亿元以内的所有赔偿金,1150亿到19250亿元的部分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超过19250亿元的部分则有政府承担95%,商业保险承担5%。

其实目前我国的财产险公司把地震纳入免赔条款中也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没有政府进行再保险或者向每户居民强制手续保险费的话,地震这种不可抗力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达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几百上千倍。

对于我们而言,一旦发生重大灾害,目前在财产险和巨灾险上不会给予我们的损失进行充分的弥补,那我们能够做的就是把自己的人身的保障最大化的规划好,以应对意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