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肖文竹 编|深海

4月8日,大参林发布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大参林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柯云峰、柯国强、梁润世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29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经查,大参林存在以下违规情形: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柯金龙于2023年8月至11月期间分别收到有权机关下发的《立案通知书》《拘留通知书》《起诉书》,茂名子公司和柯金龙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依法立案和提起公诉,柯金龙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公司在收到上述司法文书后未及时披露,且部分临时公告中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项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柯云峰、总经理柯国强、董事会秘书梁润世对上述违规情况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柯云峰、柯国强、梁润世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们于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广东证监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13楼)接受监管谈话。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消除违规行为影响,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参林称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其中所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广东监管局的要求,认真总结,尽快完成整改报告及启动内部问责流程,在规定期限内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加强信息披露的合规意识及要求,从内控的角度积极改善及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本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对此,已代理众多股票索赔、获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雷达财经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受损投资者可维护自身权益。凡是2023年7月14日到2024年3月1日期间买入,并且2024年3月1日收盘时持有大参林股票的投资者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报名参加索赔。

天眼查显示,参与招投标项目48次;专利信息92条,著作权信息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