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阑珊 编|深海

4月7日,*ST太安发布关于收到法院决定书和裁定书的公告。

2024年4月2日,汕头中院出具《决定书》【(2023)粤05破申13号之一】和《民事裁定书》【(2023)粤05破申13号】。

《决定书》主要内容:“汕头中院决定如下:终结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预重整程序。”

《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汕头中院不予受理申请人广州众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公司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风险提示显示,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2022年被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公司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尚未完全收回,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以及因公司内控缺陷等原因可能导致审计机构无法就公司2023年计提的大额减值损失发生的具体时间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机构很可能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发表无法表示意见,公司存在终止上市的可能。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因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前述情形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5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外,公司还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等情形,前述情形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一)、(四)、(七)项、第9.8.2条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均未消除。

值得关注的是,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1号)。

经查明,*ST太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ST太安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ST太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一、对*ST太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20万元罚款;二、对柯少彬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300万元罚款;三、对余祥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四、对焦宝元、柯少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五、对宋秀清、谢成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对此,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晏维律师向雷达财经表示,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2019年1月31日至2022年6月15日之间买入*ST太安股票,并且在2022年6月15日收盘时持有*ST太安股票的投资者,可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风险方面共发现*ST太安有天眼风险信息1312条;还发现企业有裁判文书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