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优质的产品就如同阳光雨露一般,是企业生存发展不可或缺的生命源泉。

在竞争激烈的行业市场中,仅有过硬的产品质量,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近期,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接受的一起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的委托,委托人衡山县嘉年华城市公共客运有限公司于近日给生产企业发出了一封公开信,具体内容如下:

致上市公司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一封公开信

致: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贵司安好!我司是贵司曾经的一位客户,全称叫衡山县嘉年华城市公共客运有限公司,因购买贵司一批纯电动公交客运车辆,开始与贵司产生了一段源远流长的孽缘关系,也开始了我司漫漫长路的维权之旅。

2016年本是平凡的一年,我司却因购买了贵司生产的纯电动公交客运车辆,开始了自身的不平凡之路。

2016年5月28日贵司提供了一份两页纸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与我司进行签署,合同约定我司采购贵司生产的安凯牌客车20辆,型号为HFF6800GEVB3,单价64万元/辆(含国补),总价1280万元。

合同签署后,我司按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贵司于2016年6月交付了车辆,2016年7月9日经贵司调试后正式投入衡山县城公交线路运营,但在运营短短几个月时间内便出现了质量问题,并一直持续至今。

该等质量问题主要集中在车辆电池、空调、车桥等数个方面,尤其作为新能源汽车的核心组件,即用于提供车辆动力的电池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不仅无法正常充电、而且虚电现象十分严重、续航能力极差、发生断电等,导致车辆长时间停运维修,车辆行驶过程中时不时出现抛锚、停摆,乘客被迫下车换车,公交司机不愿驾驶,安全隐患巨大。

上述问题出现后,贵司虽偶有派遣人员进行修理,但是并不及时且修理前并未进行规范的测试程序,从而也未能根本解决问题。

由于车辆问题的严重程度,贵司不得不于2017年开始将车辆的电池芯片成批量现场违规进行更换。

目前为止我司所购20台车辆的电池芯片已整车全部更换,其中个别车辆已第3次整车更换电池芯片,电池芯片已更换二万多片(每台车520片芯片),贵司更换的部分电池芯片仍存放在我司处,即便贵司整车更换了电池芯片,甚至有的车辆多次更换了电池芯片,由于没经运行平衡测试且经发现电池没有配装电池均衡器,所以上述电池问题仍根本未能解决,并越来越严重。

(部分更换的电池芯片)

(部分更换的电池芯片)

目前为止已导致我司购买的车辆中平均每月约共有11辆客车长期处于停运状态,且贵司承诺的整车电池质保五年期也已接近,但质量问题一直长存,且无法得到根治,我司非常惶恐不安,质保期内贵司维修就不及时,也不根本解决问题,质保期后,那贵司不就更有堂而皇之的理由不予解决。

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及我司目前已有的证据材料,贵司所交付予我司的车辆是明显存有质量问题,已然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司对贵司可能会涉嫌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也进行了简单分析,供贵司参考:

关于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对该条分析可知,生产者、销售者供应的产品必须符合两方面内容“保障人体健康”、“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而贵司提供的产品因为电池芯片问题出现的断电现象等,导致我司运营的客运车辆屡次在行使中发生抛锚故障。

而公共客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涉及公众安全,显然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这里要说明一点,并不是说一定要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才叫侵犯他人人身安全,即便没有人员伤亡,但如果存在足以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潜在危险,那么也是“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不然,我国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等为何要在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里面列举一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还有《中华人民共合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缺陷产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时的侵权责任,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请注意,这里用的是“危及”二字。因此,如果违背了该条,则生产者、销售者是可能面临以上法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等相关责任。

关于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我司购买的贵司的新能源客车,显然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因为我们知道续驶里程这一指标对于新能源汽车来说实际上相当于传统燃油汽车的“心脏”,是汽车尤其是新能源汽车的关键指标,不仅是,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产品性能。

现我司已委托湖南省内权威检测机构作出的“检测报告”显示,贵司出售的新能源汽车续驶里程只有“55公里至81公里之间”,与贵司向工信部报备的“续驶里程252公里”性能差距巨大,属于非常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

结合车辆其他故障,如空调问题、车辆抛锚停运等待维修等,该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司客运车辆的运行效率,同时需要增加人手充电、同一时间段内降低了车辆的有效运营时间,车辆维修期间不能运营等,导致我司运营成本的增加,运营收入等减少。

我司本是一家小型交通运输企业,靠的就是城市公共客运来维持经营,耗费巨资所采购的车辆却根本无法保持正常运营,已使我司长期亏损,经营困难。与贵司三年多的沟通协商,换来的只是一把辛酸泪,贵司的行为已然让我司寒心,贵司的产品已然让我司失去信心。

今迫于无奈之举,发此公开信,望贵司能重视我司反馈的产品质量问题,直视自身所应承担责任,给购车者一个交待,做一个让广大群众放心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提供商、上市企业,切实践行贵司广告宣传的“安心车、凯旋路”这一造车宗旨。

衡山县嘉年华城市公共客运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0日

该案件芙蓉律所早已接受委托,所指派的律师团队也已对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对于委托人所发此份公开信,芙蓉律所承办律师也表示感同身受,理解委托人的愤怒与无奈,并也期待生产企业能给委托人一个好的交待。

同时,芙蓉律所也呼吁广大生产企业都能重视产品质量,让消费者买的放心、用的安心。

若您购买的车辆或其他产品存有质量问题,您可联系陈平凡律师团队陈莉律师进行咨询,联系方式13657355871芙蓉律所愿意免费为其提供咨询服务。

芙蓉律所进行提示:

若您是普通的消费大众,您购买的产品存有质量问题且无法得到解决,您可以通过如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

2、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反映。若以上途径仍未能解决,建议委托律师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进行解决。

陈平凡律师团队服务律师简介

陈平凡律师,男,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

西北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等多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湖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市场营销协会副会长,湘潭大学法学院资本运作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湖南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执行主任,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问题论证中心执行主任,法治湖南与区域治理研究院研究员,湖南省住宅产业化专家库专家、长沙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特约研究员,“三湘华声法律援助团”团长,中国律师行业团队建设的倡导者和践行者。

曾获得长沙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央视十大法治人物”之“湖南十佳”称号、“湖南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12年度湖南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称号等。

刘正律师,男,中南大学法学学士,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曾长期在国内知名上市企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对企业法律实务具有深入研究。

刘正律师在十五年法律从业过程中办理过大量民商事案件及纠纷,以极其专业敬业的精神办理好每一起案件,尽一切努力维护当事人利益,并获得了广泛的好评。

其中办理的重大案件包括某集团公司解散纠纷案及清算重组,诉讼标的近8亿元,成功避免公司解散并继续运营;永州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与政府的行政诉讼案等;企业产品责任纠纷、买方合同纠纷;某品牌房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系列案等。擅长领域: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商事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陈莉律师,女,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

中共党员,具有优秀的律师职业道德和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专注于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和民商事领域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方向为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法律培训、重大合同的拟定、公司治理优化、谈判、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等。

提供过法律服务的顾问单位有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三湘都市报、湖南日报新媒体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湘投金天钛金属有限公司、湖南省图书馆、湖南省展览馆、长沙市图书馆、湖南省广和药业有限公司等。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