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依法从严打击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这TMA的说了不下一百次了吧。新证券法通过4年多了。上交所对财务造假,居然只是通报批评。嘴仗,绝对的嘴仗,一边是周末证监会重申“从严打击财务造假”,一边是上交所对文一科技的通报批评。从这样的矛盾行为中,大家能否感觉的村里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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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每位投资者朋友,人手一本新证券法,熟读法律,才能更高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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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关于上周五流传的小作文说,公募基金参与转融通,出借券券给融券做空的空军。关键是所得利息还不计入基金净值。从基金披露的信息看,出借券券源所得利息是必须计入基金净值的。不然和摞用公款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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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一科技半年报虚增企业利润1.06亿 上交所对公司及三位高管予以通报批评】
2月1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文一科技未按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 106,324,838.74 元,多计资产、利润106,324,838.74 元,导致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杨林、时任财务总监胡凯、时任董事、总经理丁宁予以通报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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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获通过 靠财务造假上市者不再“罚酒三杯” 罚到倾家荡产
新修改的证券法12月2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历时四年多、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后,证券法终于完成大修。新证券法直击资本市场焦点问题,在证券发行制度、投资者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直击资本市场3大焦点
推进注册制
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注册制是此次证券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这次修改后的证券法在总结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经验基础上,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于证券发行注册制作了比较系统完备的规定。”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一是精简优化了证券发行的条件。将现行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还比如,在债券公开发行方面,取消了公开发行债券要求公司有净资产的数额标准。
二是调整了证券发行的程序。在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作为法定的注册机关这样一个基础上,取消了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并明确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对证券发行的申请进行审核。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
三是强化了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新证券法专设一章,对信息披露作了系统规定。
程合红说,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为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
他说,证券市场有不同的板块,有不同的证券品种,推行注册制在客观上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按照这次法律的授权,证监会将充分考虑市场实际,特别是要把握好证券发行、证券注册、市场承受能力有机统一衔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分步、稳妥推进。
保护投资者
创新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这次修改突出强调投资者保护,特别是就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这一主线,进行制度设计。”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法案室主任龚繁荣在发布会上说。
新证券法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作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征集股东权利制度,允许特定主体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
具体来看,一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二是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三是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
龚繁荣说,这次修订既规范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行为,又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交易、退市各个环节,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加强监管,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着力构建更加有力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升级处罚力度
更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行为
“这次修改的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是所有章节中条文最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介绍,更严厉地打击证券违法行为,提高违法行为成本,努力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严厉震慑违法行为人。
从行政处罚力度上看,针对欺诈发行,新证券法规定,尚未发行证券的,要给予发行人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要处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新证券法针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都大幅度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
在行政处罚上实行“双罚制”,比如对欺诈发行,除了要对发行人进行处罚,对发行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给予处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导致欺诈发行的,也要给予高额的行政处罚。
同时,新证券法完善了证券市场的禁入制度,扩大了禁入范围。被禁入的违法行为人除了不能从事证券业务,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以外还增加了规定,明确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不得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
通过修改证券法,通过综合治理发挥优势,让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不但无利可图,而且还要受到一定的损失,在社会信用评价上要受到一定的减损,在行为和活动上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构筑起综合惩治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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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依法从严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2月4日发文称,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行为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共同推动。下一步,证监会将从提高发现能力、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追究、突出打防结合等方面综合施策,不断铲除造假滋生土壤,切实维护市场诚信基础,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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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完善线索发现机制,综合运用现场检查、年报监管、舆情监测等多元化线索发现渠道,加大对涉嫌欺诈发行、财务造假问题线索的排查力度,坚持露头就打、打早打小,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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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对相关违法案件从重从快予以处罚,既要用足用好行政处罚的“财产罚”“资格罚”,又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衔接配合,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司和个人一律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继续推动健全民事赔偿机制,对投资者进行实实在在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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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坚持“一案多查”,全面排查涉案相关中介机构,对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中介机构加大惩戒力度,督促其履行好“看门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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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注重惩防并举,推动建立多部门联合防范打击财务造假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强化规范运作正向引导,实现标本兼治目标。(证监会)
(特别声明:仅供参考,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