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农商行披露了即将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其中有对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管层的履职评价结果。会议材料显示,担任青岛农商行11年的老行长刘宗波,2022年的履职评价被董事会和监事会评为“不称职”。

公开资料显示,刘宗波,1963年10月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刘宗波是青农商行改制以来的首任行长,且在职时间十年有余。

其曾在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工作多年,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等职务。此后刘宗波担任山东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科长;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农村合作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主任科员、人事教育科科长;山东省信用合作协会筹备办公室副处长;山东省信用合作行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山东省联社政策法规部、业务发展部部长等职务。

2009年4月至2012年6月,其任职于青岛市农村信用联社,担任党委副书记、主任。2012年6月至2023年1月,担任青岛农商银行党委副书记、董事、行长。

今年1月18日,青岛农商行发布公告称,该行董事会收到执行董事、行长刘宗波的辞职报告。刘宗波因超过关键人员任职期限的相关规定及年龄原因,辞去该行第四届董事会执行董事、行长,以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辞职后,刘宗波不在该行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2019年12月以来,监管部门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7年轮岗”制度。根据原银保监会2019年12月印发并施行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对于在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内设部门负责人和重点业务岗位员工,应明确轮岗期限、轮岗方式等要求,严格实行轮岗。

那么,触及哪些情形,银行董事监事会被认定为“不称职”?根据原银保监会2021年5月20日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以下多种情形,出现其中之一,当年应当评为不称职:

泄露秘密,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合法权益;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监事地位谋取私利;参与或协助股东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干预,导致银行保险机构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参与银行保险机构编造虚假材料;对银行保险机构及相关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隐匿不报;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导致银行保险机构重大风险和严重损失,董事监事没有提出异议;对履职评价发现的严重问题拒不改正等。

其中还提到,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应向其问责。依据相关条款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可由其主动辞去职务,或由银行保险机构按照有关程序罢免并报告监管部门,同时相应扣减其作为董事监事的部分或全部薪酬。董事监事违法违规履职给银行保险机构造成损失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追偿。董事监事涉嫌犯罪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此外,青岛农商银行2022年度履职评价共涉及10位高管,其中副行长李春雷,行长助理范元钊、姜秀娟,董事会秘书隋功新,首席信息官朱光远获得“称职”评价,而老行长刘宗波、风险总监姜伟被评“不称职”,副行长贾承刚、丁明来、王建华则被评“基本称职”。

据青岛农商行今年4月底公告,在总计四名副行长中,三名副行长贾承刚、王建华和李春雷请辞。公告解释辞职原因为:贾承刚、王建华因年龄原因,李春雷因工作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