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达财经 文|钱雯雯 编|深海

5月30日,*ST中捷公告称,公司于5月29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人伊立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以及一审第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已立案审查。

此前基于谨慎考虑,公司以二审判决涉及的赔偿责任以及应承担的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对原计提的预计负债进行调整,2022年度已补提预计负债4.2亿元,对损益的影响已在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确认。

此外,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包括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在内17名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23年2月6日收到代理律师转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文书。判决显示公司在9.51亿元的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判决第一项债务的部分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承担264.28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雷达财经注意到,此前在2023年3月23日,*ST中捷收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商行、华翔投资分别与国通信托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同日,在未经审议程序的情况下,中捷股份与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中捷股份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2017年6月28日、2017年8月3日,广州农商行分别将信托资金15亿元、10亿元划转到国通信托;国通信托分别于同日向华翔投资先后发放信托贷款15亿元、10亿元。

对于前述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公司未及时披露,也未按规定在2017年半年报至2020年半年报中披露。直至2020年11月6日,在收到广州农商行要求公司承担偿还责任的函件后,公司才发布《关于重大事项的公告》,披露了前述事项。

基于此,浙江证监局依法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周海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ST中捷日前收到了深交所发出的2022年年报问询函。深交所在对公司年报进行事后审查的过程中,关注到*ST中捷2022年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为年审会计师无法就公司以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22年度财务报表的恰当性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

对此,深交所要求*ST中捷结合生产经营状况、重大债务、诉讼风险等情况,说明主营业务的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拟采取的提升主营业务持续盈利能力的相关安排及措施,并说明公司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的依据及合理性。

以及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8.1条的规定,逐项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天眼查显示,*ST中捷成立于1994年,注册资本为6.88亿元,公司主营业务为工业缝纫机的销售,主要产品为缝纫机头、台板及电机,此外还包括缝纫机零件、外购件及铸件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