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法规部党支部28日在银保监会公众号发布题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金融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的文章,提出要坚持过罚相当、同过同罚,敢于动用、善于动用一些“沉睡”的法律条款,扭转金融违法成本偏低、“罚不及损”“罚不及得”的情况。

虽然这是一篇银保监会内部机构发表的文章,也不是正式的文件,但是,通过银保监会公众号发表,且是合规部党支部撰写,其影响力就会更大,也代表了银保监会的某种思路和想法。不然,不可能以这样的方式发表文章。

这也意味着,在未来的时间里,银保监会可能会在如何提高金融违法成本、增强违法风险方面做进一步的思考与研究,出台相关的政策与措施,有效提升金融违法成本、打击各种金融违法行为。

事实也是,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脉,金融活、经济活,金融风险少、经济风险少,金融安全与经济安全密切相连。因此,如何才能确保金融方面不发生严重问题,不出现大的风险,是包括金融监管机构在内的各个方面都必须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

而从近年来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如何维护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确实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绩,金融安全总体稳定,金融风险也总体可控。但是,仍存在不少值得关注的问题。其中,金融违法行为是尤其值得关注和重视的方面,也是带来金融风险最主要的方面之一。

从宏观角度来看,金融违法主要表现在政策的落实不能不折不扣到位,特别是近年来出台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货币政策、信贷政策等,在执行中始终存在着传导机制不畅通、运行不流畅等方面的问题,被一些商业银行扭曲和截留,导致政策的作用效率大打折扣。在其他金融领域,违法现象同样存在。特别是房地产企业负债扩张问题上,金融企业的违法问题是比较严重的。否则,房地产企业不会一个个负债累累、不会风险极大,导致楼市调控压力巨大。

从微观角度来看,金融违法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金融企业的行为不规范,乱放资金、乱推出理财产品、乱提高融资成本、乱发行保险产品等,导致风险隐患增多,金融风险积聚加快;另一个层面是,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增多,对获利的金融资金等,不能很好地使用、很好地安排、很好地提高使用效率,挪作他用,转移资产,挥霍浪费等,导致资金使用效率大大降低,资源配置效果明显减弱。

面对宏观和微观方面存在的金融违法问题,从政策、法律的角度来看,也似乎都有明确的规定与要求,有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办法与举措。但是,为什么仍然金融违法行为不断,甚至有越来越严重之感呢?譬如房地产领域,金融违法行为就十分严重,且不只是企业违法,金融机构等也在协助房地产企业违法。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就是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理太轻,金融违法的成本太低,导致违法者没有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这也意味着,提高金融违法的成本,让违法者在风险与利益间做出更多选择,就必须成为未来打击金融违法必须迈出的重要一步。譬如金融机构不按规定发放贷款问题,不仅要对直接责任人予以严惩,也要对主要负责人、上一级金融机构监管人实施严惩,且处罚力度要加大,要与刑法紧紧结合在一起。同时,对违法行为造成金融损失的,要终身追究,一旦发现资金损失,不管是提拔重用了还是调离、退休了,都要“秋后算账”,轻则退还当时发放的奖金工资,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对市场主体等的违法行为,则要依据造成的损失,该罚的罚,该追缴的追缴,如果企业没有追偿资产,就要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保险机构等留下较大风险隐患的,则也要视情况予以严惩。譬如一度很火的全能险,就要从监管机构到保险机构一并“回头看”,一并追责。不然,留下的风险谁来承担、谁来买单呢?

总之,对金融活动中存在的“罚不及损”、“罚不及得”现象,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改进与提升,切不可让违法成本过低、违法者承担的风险太小而导致金融违法难以有效遏制。治乱象需用重典,才能有效遏制住金融违法行为。至少,要对可能存在金融违法行为者当头棒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