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众诚科技;证券代码:835207.NQ)是以面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客户,在数智政务、数智民生、数智产业等智慧城市细分领域提供数字化解决方案及相关服务为主营业务的新三板挂牌公司。目前公司正在冲刺北交所上市。

招股书显示,众诚科技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并且入选了工信部第一批建议支持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

但经我们研究发现,众诚科技在招股书中披露的大量财务数据与审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应财务数据存在明显差异。招股书未披露持有重要子公司超10%股权的少数股东为公司关联方,或又遗漏了与之相关的关联交易。


招股书和审计报告披露的一系列数据“打架”了

审计报告上会稿显示,截至2019年末和2020年末,众诚科技的预付款项余额为1466.84万元和128.78万元。

但招股书上会稿在“预付款项”中显示,上述两期期末,众诚科技的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349.35万元和368.22万元。

两相比较,审计报告披露的预付款项余额(1466.84万元和128.78万元),比招股书披露的预付款项余额(349.35万元和368.22万元),分别高了319.88%和低了65.03%,差异非常明显。

预付款项并非审计报告和招股书披露的数据中唯一存在差异的项目。

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末,众诚科技货币资金余额为1430.38万元。其中,银行存款余额为1368.07万元。此外,截至2020年末,公司货币资金中的银行存款余额和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6606.67万元和486.26万元。

但招股书在“货币资金”中显示,截至2019年末,众诚科技的货币资金余额为1369.04万元,其中的银行存款为1306.73万元,比审计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余额(1430.38万元)和银行存款余额(1368.07万元)都低了61.34万元。截至2020年末,公司货币资金中的银行存款余额和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6604.21万元和488.71万元,比审计报告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6606.67万元)和其他货币资金余额(486.26万元)分别低了2.46万元和高了2.46万元。

资产负债表项目存在差异,利润表项目也不例外。

审计报告显示,2019年和2020年,众诚科技营业收入分别为3.06亿元和4.69亿元,净利润分别为3282.68万元和4462.49万元。

但招股书在“营业收入分析”中显示,上述两期内,众诚科技营业收入分别为3.08亿元和4.58亿元,比审计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3.06亿元和4.69亿元),分别高了245.25万元和低了1111.01万元。在“合并利润表”中又显示,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3021.43万元和4034.52万元,比审计报告披露的净利润(3282.68万元和4462.49万元),分别低了261.25万元和427.97万元。

此外,审计报告显示,2019年和2020年,众诚科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174.23万元和2297.02万元。

但招股书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情况”中显示,2019年和2020年,众诚科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028.87万元和2349.38万元。

两相比较,审计报告披露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174.23万元和2297.02万元),比招股书披露的数据(-3028.87万元和2349.38万元),分别高了6203.10万元和低了52.36万元,同样差异明显。

除了上述合并口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之外,据我们不完全统计,2019年(末)和2020年(末),资产项目中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合同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资产,负债项目中的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合同负债(预收款项),利润表项目中的营业成本、四项期间费用,以及现金流量表中的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众多主要项目,在招股书和审计报告中也有完全不同的数据披露。

遗漏了关联方,又没披露关联交易

招股书在“发行人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情况”中显示,截至招股书签署日,2022年7月15日,众诚科技共有3家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别为河南众诚农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和河南众诚虚拟现实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虚拟现实)。

除了众诚虚拟现实之外,另外两家控股子公司都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换句话说,截至目前,众诚虚拟现实应该是众诚科技最重要的控股子公司。

招股书又显示,众诚科技持有众诚虚拟现实71%股权,其他29%股权由河南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人民出版社)持有。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12.1条第(十二)款规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关联方。

那么哪些法人或组织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呢?

曾经适用的《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中给出了一个范例,该实施指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上述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关联方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上所述,河南人民出版社为持有众诚科技重要子公司众诚虚拟现实超10%股权的少数股东,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该认定为公司关联方。但是招股书披露的“关联方情况”中,河南人民出版社却无影无踪。

除此之外,工商信息显示,河南人民出版社为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中原传媒;证券代码:000719.SZ)下属全资子公司,那么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中原传媒或也应被认定为众诚科技的关联方。

由于众诚虚拟现实为中原传媒下属二级参股公司,因此该子公司也是中原传媒的关联方。

中原传媒2021年年报在“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中显示,当期末中原传媒对众诚虚拟现实的关联预付款项余额为28万元,上年(2020年)期末,这一关联预付款余额为0元。也就是说,该笔关联预付款项发生于2019年至2021年的三年报告期内。

可是,招股书在“关联交易情况”中,没有披露任何与此相关的信息,恐怕有遗漏关联交易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