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青木

5月7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就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针对广东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珠海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广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合称为“华彬三被告”,均由华彬集团全资控股)和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华彬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连带赔偿原告天丝公司经济损失2.19亿元。

(来源: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5月12日,由华彬集团实际控制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红牛”)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声明》,表示“截至目前,尚未有一例终审判决判定中国红牛商标侵权。”

(来源:《关于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声明》)

中国红牛在声明中表示,中国红牛股东方50年协议应是本案审理的关键。根据1995年11月10日签署的50年《协议书》约定,中国红牛享有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权利,有效期限为50年(自1995年11月10日至2045年11月9日)。同时,在50年协议基础上,设立中国红牛时,合资合同中约定泰国天丝向中国红牛提供商标、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上的商标是合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围绕中国红牛的这两项核心权利,深圳前海法院以及深圳国际仲裁院相关案件均已开庭,不日即将判决或裁定。

中国红牛表示,上述深圳两起50年协议相关案件均应是天河法院及2016年泰国天丝发起的一系列商标侵权诉讼案件审理的前案,需以这两起案件的审判结果作为判决的前提基础。中国红牛已经恳请相关法院中止审理,并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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