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可电子)主要从事光伏接线盒和光伏连接器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涵盖光伏电站多个场景连接和保护。

2020年11月,快可电子申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2021年4月,因不满足研发人员占比高于10%的要求,快可电子撤回了科创板上市申请,目前正在冲刺深交所创业板IPO。

据招股书,快可电子的客户包括天合光能(688599.SH)、晶澳科技002459.SZ)、隆基股份601012.SH)、通威股份600438.SH)、协鑫集成002506.SZ)、中来股份300393.SZ)、友达光电、尚德电力、HANSOL等主流光伏组件厂,销售网络覆盖华北、华东等多个省份自治区,产品应用于韩国、印度、西班牙、德国、越南、美国等多个海外国家和地区。

快可电子建立了“光伏连接器产品检测中心”,该检测中心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授权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截至招股书签署日,快可电子已取得98项专利知识产权,其产品分别获得“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苏州名牌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等称号。

但我们研究发现,快可电子的招股书坏账准备计提或不充分,信披质量似乎有待提升。另外,快可电子似乎存在与关联方经营混同的情形,报告期内还存在多项罚款金额超过3万元的行政处罚。

坏账准备计提或不充分

据(2018)苏1191民初2003号判决书,江苏瑞帆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帆光电)为快可电子的客户。2017年3月,快可电子与瑞帆光电签订买卖合同,由瑞帆光电向快可电子采购接线盒,合同约定账期为45天。2017年3月、4月、5月,快可电子合计向瑞帆光电交付货物79000套,瑞帆光电仅给付部分货款,尚欠快可电子货款792768.36元。2018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瑞帆光电给付快可电子货款792768.3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7月11日起计算。

据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12日做出的(2020)苏1191执恢12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因瑞帆光电未履行前述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人民币634994.24元及利息的义务,快可电子向该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20年4月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法院查询了瑞帆光电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拍卖瑞帆光电所有的机器设备,但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流拍。除此之外,法院没有发现瑞帆光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瑞帆光电已经歇业。另外,瑞帆光电在该院涉及众多执行案件,均未能执行到位。2021年3月,法院裁定受理了刘忠对瑞帆光电的破产清算的申请。

据快可电子的招股书,对于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款项,或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收款项,应作为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从上述文书来看,2017年7月至2021年5月,瑞帆光电拖欠快可电子至少63.50万元货款未予给付,快可电子于2018年起诉瑞帆光电,且法院2021年3月已经受理了瑞帆光电的破产清算,即瑞帆光电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但快可电子的招股书并未将对瑞帆光电的该项应收账款列示为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另外,裁判文书显示,快可电子于2017年3月至5月向瑞帆光电交付货物,至2019年末、2020年末,上述应收账款的账龄应在2-3年、3-4年。但据招股书,2019年末快可电子账龄在2-3年的应收账款余额为61.70万元,2020年末,快可电子账龄在3-4年的应收账款余额为46.60万元,均低于执行裁定书中瑞帆光电尚未履行的给付金额。

据(2020)苏0903执1238号执行裁定书,江苏孟弗斯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孟弗斯)为快可电子的客户。据枣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枣仲裁字第1号裁决书,孟弗斯应支付快可电子货款31.8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7月27日开始计算。因孟弗斯未履行给付义务,快可电子向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20年5月立案受理。2020年8月,因未发现孟弗斯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快可电子的招股书将对孟弗斯的应收账款列为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但其列示的2018年末至2021年6月末对孟弗斯的应收账款余额均为26.20万元,同样低于前述执行裁定书中所述的孟弗斯应支付的货款金额31.8万元。

信披质量似乎有待提升

快可电子的招股书显示,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公司分别发生运输费470.35万元、573.18万元、641.63万元、382.53万元,快可电子均将运输费用计入了销售费用。对此,深交所在首轮问询中要求快可电子解释,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要求,2020年后未将运输费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合理性。

快可电子解释称,在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情况下,其物流运输费用系为了履行销售合同而从事的活动,属于合同履约成本。由于将运输费用计入销售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基本精神,同时考虑到2020年列报与2018年、2019年的可比性,公司将运输费用计入销售费用。

然而,快可电子提到的将运输费用计入销售费用的相关规定,是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的,2017年,财政部修订了原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形成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并要求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据快可电子的招股书,快可光伏(越南)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南快可)为快可电子的子公司,主要从事接线盒产品的装配工作,越南快可所需的零配件均由苏州运输至越南北江,产生了较高的运输费用。从其运输费用的产生方式来看,似乎计入成本更为妥当。

据快可电子首轮问询回复的测算,若将运输费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2020年主营业务毛利率将由24.40%下降至23.12%,2021年上半年主营业务毛利率将由19.40%下降至18.17%。

另外,据快可电子招股书显示,2021年上半年,其光伏接线盒产能为1400万套。但据快可电子2020年8月编制的“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光伏接线系统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显示,快可电子的“太阳能连接发电系统扩建项目”已于2020年8月验收,具备光伏接线盒连接系统产能3000万套。按此计算,快可电子2021年上半年的光伏接线盒产能应不低于1500万套。

或与关联方经营混同,报告期内还存在多项行政处罚

侯艳丽为快可电子的实际控制人之一,昆山奇吉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奇吉美)为侯艳丽控制的公司,为快可电子的关联方。工商信息显示,昆山奇吉美2020年工商年报中的联系电话为18XXXX4XXX3,联系邮箱为9XXX5XX2@qq.com,与快可电子2020年工商年报中的联系电话和邮箱完全相同。

另外,工商信息显示,昆山奇吉美曾用名为“昆山奇吉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光电产品、新能源发电系统等,2020年6月,昆山奇吉美变更了名称,并将经营范围变更为远程健康管理服务等。

除了上述问题外,报告期内,快可电子还存在多项罚款金额超过3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苏园环行罚字(2019)第0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12月,快可电子因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被处罚款12.13万元。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11月,苏州工业园区环境执法人员发现快可电子未经环保审批同意,擅自建设碳氢清洗烘干工艺。同时,快可电子的碳氢清洗烘干工序未在密闭环境内进行,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直排外环境,焊接工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有机废气未经有效处理后排放。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

据(苏苏园)应急罚[202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8月,快可电子因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被处罚款5.75万元。据苏园安监违罚[2019]第0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4月,快可电子因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被处罚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