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鲁华泓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鲁华泓锦,证券代码:833831.NQ)主要从事新型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曾在IPO过程中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目前正在冲刺创业板IPO。

据招股书披露,鲁华泓锦是我国碳五、碳九资源综合利用的龙头企业之一,以及国内领先的碳四产业相关的叔丁胺产品生产企业之一。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形成了从碳五、碳九分离产品异戊二烯、间戊二烯、双环戊二烯,到合成材料产品碳五树脂、碳九树脂、加氢树脂、异戊橡胶、锂系弹性体等较为完整的碳五、碳九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链布局。

目前,鲁华泓锦在山东淄博、天津滨海新区、湖北武汉、广东茂名等地,利用当地大型石化乙烯资源建设了碳五、碳九分离及综合利用装置。截至2020年底,公司裂解碳五的年分离加工能力达到23万吨,产能和产量均位居国内领先地位。同时,公司自2010年9月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共拥有86项专利技术,包括14项发明专利、72项实用新型专利。

虽然鲁华泓锦的行业地位较高,但信披质量或仍需提高,其披露的销量、采购、研发费用均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况。而公司曾在2019年7月因信息披露与事实不符等问题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深交所也在问询中要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信披不实已遭警示,招股书销量、采购、研发仍存疑

报告期(2018年~2020年)内,鲁华泓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6.12亿元、25.46亿元、20.66亿元,累计下滑20.93%;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14亿元、1.66亿元、1.51亿元,累计增长32.48%。

在营收连年下滑的情况下,鲁华泓锦仍然保持了业绩的增长趋势,但记者发现,公司披露的销量、采购、研发费用均存在疑问。

销量方面,招股书在“终端客户与贸易商客户主要销售产品类型”中披露,鲁华泓锦的主营业务收入按销售模式可分为厂商和贸易商,公司销售给厂商客户的产品以树脂类产品为主,通过贸易商销售的产品则以碳五分离类及碳九综合利用类等液体产品为主。

报告期内,鲁华泓锦向终端客户(厂商客户)销售未聚碳五的数量分别为11468.19吨、14249.18吨、6577.51吨,向贸易商客户销售未聚碳五的数量分别为39708.88吨、33854.99吨、34580.45吨,销量合计分别为51177.07吨、48104.17吨、41157.96吨。

但招股书又称,报告期内未聚碳五的总销量分别为46281.07吨、46475.17吨、41157.96吨,仅2020年数据与厂商、贸易商客户的销量之和相一致。

采购方面,Union Prosperity Corporation在报告期内始终位列鲁华泓锦的前五大供应商,2019年的采购金额为4924.55万元。而一轮问询之“主要原材料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情况”显示,2019年公司向Union Prosperity Corporation采购了2969.16万元间戊二烯、1982.97万元双环戊二烯,采购金额合计已达到4952.13万元。

资料来源:鲁华泓锦招股说明书

资料来源:鲁华泓锦及保荐机构关于一次问询函之回复

研发费用方面,招股书上会稿之“报告期内的主要研发项目在各期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具体运用”披露,“聚合闪蒸真空度控制与加氢石油树脂收率的研究”在2020年的研发费用支出为511.95万元。而申报稿显示,该项目在2020年1-6月的研发费用支出已达到543.85万元,截至2020年6月末的项目进度为“已完成”。

资料来源:鲁华泓锦招股说明书(上会稿)

资料来源:鲁华泓锦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7月,鲁华泓锦曾被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证监会发现,鲁华泓锦在申请IPO的过程中,存在未对有关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部分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不准确、部分修理费确认不及时、部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恰当、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及应收票据的信息披露与事实不符等问题。

而深交所也在二轮问询中表示,鲁华泓锦的申报材料存在多处事实错误和重要数据修正。对此,交易所要求公司披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修正的原因、相关修正对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影响,并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中石化兼任最大供应商和客户,分公司或向无资质个人销售危化品

据招股书披露,中石化是鲁华泓锦的第一大供应商,2018年至2020年的采购金额分别为15.80亿元、13.82亿元、11.02亿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3.20%、70.60%、70.20%。同时,中石化还是公司的第一大客户,报告期内的销售金额分别为3.37亿元、4亿元、3.09亿元,分别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13.08%、15.95%、15.12%。

“发行人与中石化的销售流程”显示,每月月底,中石化各分公司根据次月预计向发行人各分子公司销售的裂解碳五、裂解碳九、石油萘原料等原料数量,向发行人各分子公司销售部通报次月预计采购需求。可见,鲁华泓锦对中石化的采购、销售或许并非完全独立的两套流程。而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受托加工业务需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对于鲁华泓锦与中石化的交易,深交所也在三轮问询中问及其是否属于受托加工业务。鲁华泓锦回复称,公司向中石化销售具有独立定价权,不存在向中石化收取加工费或由其代垫辅助材料的情况。因此,双方的销售行为不属于受托加工业务,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另一方面,鲁华泓锦的主要原材料和部分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在其研发、生产、仓储和运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公司需要符合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要求。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但据(2019)青01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某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借用银川天慧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慧物资”)的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向鲁华泓锦同晖分公司购买甲酸甲酯原料。据李某供述,2017年7月,同晖分公司曾表示不需要相关资质就可以向其提供甲酸甲酯,李某就购买了五、六次,每次约30吨。2018年3月起,李某用天慧物资的资质共购买了16次甲酸甲酯,每次约30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