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成功上市更突显了企业家的成就,使企业有希望获得跳跃性发展。而IPO问答能够帮助企业避免上市路上的部分问题,帮助企业更快上市。

31.发行人存在研发支出资本化情况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一)研发支出资本化的会计处理要求

发行人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等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研究阶段的支出,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应按规定在同时满足会计准则列明的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在初始确认和计量时,发行人应结合研发支出资本化相关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对照会计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逐条具体分析进行资本化的开发支出是否同时满足上述条件。

在后续计量时,相关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按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

(二)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1.与资本化相关研发项目的研究内容、进度、成果、完成时间(或预计完成时间)、经济利益产生方式(或预计产生方式)、当期和累计资本化金额、主要支出构成,以及资本化的起始时点和确定依据等内容;

2.与研发支出资本化相关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摊销方法、减值等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发行人还应结合研发项目推进和研究成果运用时可能发生的内外部不利变化、与研发支出资本化相关的无形资产规模等因素,充分披露相关无形资产的减值风险及其对公司未来业绩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三)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应关注以下事项,并对发行人研发支出资本化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谨慎性和一贯性发表核查意见:

1.研发支出的成本费用归集范围是否恰当,研发支出的发生是否真实,是否与相关研发活动切实相关;

2.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是否合理,是否与研发活动的流程相联系,是否遵循了正常研发活动的周期及行业惯例,并一贯运用,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划分的依据是否完整、准确披露;

3.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是否均已满足,是否具有内外部证据支持。重点从技术上的可行性,预期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的支持等方面进行关注;

4.研发支出资本化的会计处理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32.针对部分申请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形,在信息披露方面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一)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1.原因分析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结合行业特点分析并披露该等情形的成因,如:产品仍处研发阶段,未形成实际销售;

产品尚处于推广阶段,未取得客户广泛认同;产品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技术含量或品质仍有差距,未产生竞争优势;产品产销量较小,单位成本较高或期间费用率较高,尚未体现规模效应;

产品已趋于成熟并在报告期内实现盈利,但由于前期亏损较多,导致最近一期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其他原因。发行人还应说明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偶发性因素,还是经常性因素导致。

2.影响分析

发行人应充分披露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 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3.趋势分析

尚未盈利的发行人应当披露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信息,对其产品、服务或者业务的发展趋势、研发阶段以及达到盈亏平衡状态时主要经营要素需要达到的水平进行预测,并披露相关假设基础;

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当分析并披露在上市后的变动趋势。披露前瞻性信息时应当声明其假设的数据基础及相关预测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4.风险因素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相关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未来一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收入无法按计划增长的风险,研发失败的风险,产品或服务无法得到客户认同的风险,资金状况、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研发投入等方面受到限制或影响的风险等。

未盈利状态持续存在或累计未弥补亏损继续扩大的,应分析触发退市条件的可能性,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5.投资者保护措施及承诺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当披露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还应披露本次发行前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否由新老股东共同承担以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尚未盈利企业还应披露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关于减持股份的特殊安排或承诺。

(二)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应充分核查上述情况,对发行人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33.从启动发行到上市大概要多长时间?具体流程有哪些?

按照目前常用的网下询价配售和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从披露招股意向书到公司挂牌上市,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三周左右,如直接定价全部网上发行,一般两周左右。

具体流程如下(其中T日为网上申购日,L日为上市日):

股票发行上市要经过哪些程序?大致要经历多长时间?

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施行,将证券发行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并授权国务院规定注册制实施的具体范围和步骤。目前,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尚未实施注册制,仍由证监会审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章规则等有关规定,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需要经历以下程序:

(1)尽职调查:企业首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各方中介机构针对公司的发展历史沿革、业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的前期尽职调查,为企业诊断问题。

(2)改制与设立:拟定改制重组方案,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3)辅导与辅导备案: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

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并需通过当地证监局对辅导情况的验收。

(4)申请文件的申报与受理:企业和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并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

(5)申请文件的初审: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由发行监管部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更新原有的申请文件,发行监管部组织对申请文件召开初审会。

(6)发审委审核:申请文件初审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发审委由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证监会外的专家组成,每次发审委会议由7名委员参加,委员负责审议有关申请材料。

在会议上进行问询,对企业的发行申请发表审核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企业通过发审会。

(7)核准: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根据发审委提出的意见落实有关会后事项,然后进行封卷工作,即将申请文件原件重新归类后存档备查,封卷并履行内部程序后,证监会将向企业下发核准批文。

(8)发行:获得核准批文后即进入发行环节,企业在发行前,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承销商(证券公司)与发行人组织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部分企业按规定可直接定价),并进行网上网下的公开发行。

(9)上市:根据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

企业自改制到发行上市的时间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各阶段的大致时间为:

从筹划改制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1年左右,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间可以缩短;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和制作申请文件,约需6个月;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在实务操作中,由于申报企业较多,企业申报到上市时间可能会有所延长。

34.目前IPO发行中,首发股票价格如何确定?

《证券发行承销与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当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目前市场上多采用第一种方式。

询价方式主要步骤为:

(1)主承销商披露询价及推介公告;

(2)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向投资者进行现场和互联网的路演推介;

(3)投资者通过研读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参与路演等,对公司进行估值,并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报价单,包括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

(4)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根据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剔除部分无效报价和高报价,确定一个发行价格或价格区间;

(5)如确定的是价格区间,投资者正式申购时还需填报价格,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最终价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35.股票发行方案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股票发行方案是指股票向投资者发售的具体安排。股票发行方案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协商制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为了保证股票发行方案的时效性,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招股意向书披露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股票发行方案,同时填报发行方案基本情况表。

目前,股票发行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承销方式。承销方式有代销和包销两种。

(2)发行方式。发行方式是指发行人采用什么方式,通过何种渠道或途径将证券投入市场,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的具体办法。

(3)发行数量。包括发行总量,新股发行数量,老股转让数量,网上、网下发行数量等。

(4)定价原则。根据《证券发行承销与管理办法》(2015年12月修订)的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当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5)发行对象。发行对象是指有资格参加股票认购的投资者,主承销商会预先公布网上、网下投资者的条件和要求。

(6)回拨机制。采取网下和网上发行时,先设定不同发行方式下的初始发行数量,然后根据认购结果,按照预先公布的规则适当调整网上与网下的发行数量。

(7)配售机制。配售机制指股票在投资者之间以何种方式、何种原则进行分配。

(8)股份锁定安排。网上定价发行的股票,一般没有锁定期;网下询价发行的股票,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可自主约定锁定期。

(9)发行时间。发行方案应说明投资者申购新股的具体日程。选择发行时间要考虑市场状况、其他证券的竞争性发行等因素。

(10)发行程序。发行方案应详细说明发行程序和操作细节,如:日程安排、申购上下限、申购程序、发行费用等。

36.什么是审核静默期制度?企业在静默期应注意哪些问题?

静默期是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惯常做法,通常指企业在IPO审核期间对潜在投资者应保持缄默,近年来为我国证券市场所借鉴,但在我国主要指对审核人员保持静默。

目前审核制下,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发行审核过程中实行静默期制度,即自受理申请文件至出具第一次反馈意见之间的这段时间。

以及在发行监管部形成初审意见后至发审会召开期间设定为“静默期”,负责该审核事项的工作人员不得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主动接触。

37.审核过程中企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施行,将证券发行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并授权国务院规定注册制实施的具体范围和步骤。目前,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尚未实施注册制,由证监会负责审核。

企业申请文件受理后,即进入证监会的审核程序。在审核过程中,企业应注意以下问题:

(1)了解证监会有关部门的内部组织与分工;

(2)遵守“静默期”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和干扰预审员和发审委委员的审核;

同时要在静默期结束后与预审人员充分沟通(反馈意见后附有联系方式),让预审人员深入了解企业及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避免因沟通不够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况;

(3)在回复反馈意见的过程中,企业应注意:

① 在接到反馈意见后,由保荐机构召集发行人、会计师和律师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为了避免答非所问,须尽量明确审核人员的关注要点,对问题中不明确的地方可以进行汇总,咨询审核人员,以做到有的放矢。

待问题明确之后,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合理分工,展开补充尽职调查,形成正式的反馈意见答复。发行人应积极配合各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

② 在答复问题时,要做到充分、真实、准确地披露产生问题的原因、目前的状况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如果发行人语焉不详,甚至弄虚作假,轻则拖延审核时间,重则会被退回申请材料。

③ 发行人应逐项落实反馈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回复,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需以楷体加粗字体标明。

④ 对于重大疑难问题,发行人应主动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还必须向处长与分管主任进行主动沟通。

38.股票发行审核程序主要包括哪些?

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施行,将证券发行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并授权国务院规定注册制实施的具体范围和步骤。目前,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尚未实施注册制,由证监会负责审核。

证监会对申请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审核分开进行。中小企业板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审核由发行监管部审核一处负责非财务审核,审核二处负责财务审核;

创业板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审核由发行监管部审核三处负责非财务审核,审核四处负责财务审核。总体上,IPO发行审核分为9个步骤。

(1)基本审核流程图

(2)首发申请审核主要环节简介

①受理和预先披露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138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2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

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并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监管处室,相关监管处室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②反馈会

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说明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反馈会由综合处组织,参会人员有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进行回复。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审核过程中如发生或发现应予披露的事项,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发行监管部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初审工作结束后,将形成初审报告(初稿)提交初审会讨论。

③预先披露更新

发行人对反馈意见已按要求回复、财务资料未过有效期、且需征求意见的相关政府部门无异议的,将安排预先披露更新。

对于具备条件的项目,发行监管部将通知保荐机构报送发审会材料和用于更新的预先披露材料,并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安排预先披露更新,以及按受理顺序安排初审会。

④初审会

初审会由审核人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反馈意见回复情况。初审会由综合处组织,发行监管部相关负责人、相关监管处室负责人、审核人员以及发审委委员(按小组)参加。

根据初审会讨论情况,审核人员修改、完善初审报告。初审报告是发行监管部初审工作的总结,履行内部程序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发审会。

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在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报告,并书面告知保荐机构需要进一步说明的事项以及做好上发审会的准备工作。

初审会讨论后认为发行人尚有需要进一步披露和说明的重大问题、暂不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将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

⑤发审会

发审委制度是发行审核中的专家决策机制。目前发审委委员不固定分组,采用电脑摇号的方式,随机产生项目审核小组,依次参加初审会和发审会。

各组中委员个人存在需回避事项的,按程序安排其他委员替补。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会进行审核工作。发审会以投票方式对首发申请进行表决。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发审委会议审核首发申请适用普通程序。发审委委员投票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会前需撰写工作底稿,会议全程录音。

发审会召开5天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会议公告,公布发审会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等。

首发发审会由审核人员向委员报告审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委员发表审核意见,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各2名到会陈述和接受询问,聆询时间不超过40分钟,聆询结束后由委员投票表决。

发审会认为发行人有需要进一步披露和说明问题的,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后告知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收到发审委审核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回复。综合处收到审核意见回复材料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按要求对回复材料进行审核并履行内部程序。

⑥封卷

发行人的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需要进行封卷工作,即将申请文件原件重新归类后存档备查。封卷工作在按要求回复发审委意见后进行。如没有发审委意见需要回复,则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即进行封卷。

⑦会后事项

会后事项是指发行人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招股说明书刊登前发生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

发生会后事项的需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向综合处提交会后事项材料。综合处接收相关材料后转相关监管处室。

审核人员按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按照会后事项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如申请文件没有封卷,则会后事项与封卷可同时进行。

⑧核准发行

核准发行前,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及时报送发行承销方案。

封卷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将进行核准批文的下发工作。发行人领取核准发行批文后,无重大会后事项或已履行完会后事项程序的,可按相关规定启动招股说明书刊登工作。

审核程序结束后,发行监管部根据审核情况起草持续监管意见书,书面告知日常监管部门。

(3)与发行审核流程相关的其他事项

发行审核过程中,我会还根据特殊行业企业的具体情况,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是否同意其发行股票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进发行审核工作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沪、深两家交易所的服务功能,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首发审核工作整体按西部企业优先,均衡安排沪、深交易所拟上市企业审核进度的原则实施。

同时,依据上述原则,并结合企业申报材料的完备情况,对具备条件进入后续审核环节的企业按受理顺序顺次安排审核进度计划。

发行审核过程中的终止审查、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按相关规定执行。审核过程中收到举报材料的,依程序处理。

发行审核过程中,将按照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的相关要求组织抽查。

39.上市需要规范哪些事项?要规范到什么程度?

上市准备阶段是对拟上市公司全面进行清理规范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中介机构需要对公司的历史沿革、股权形成过程、公司架构、法人治理结构、商业模式、资产状态、运营过程、财务制度、核算方式、内控制度等事项进行核查验证。

对于不合法、不规范或不合理的事项都要综合考虑,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规范化处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IPO申报材料需包含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因此,实务中拟上市公司在向证监会提交IPO申报材料时,其规范工作要达到以下两个要求:

第一,审计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第二,不规范行为得以纠正或消除。

40.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何设计股本规模?

企业在制定改制方案时,对股本规模的设计应注意以下几点:

(1)股本的规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拟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公开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后不少于5,000万元;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公开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2)股本规模大小不直接影响企业的市值,亦不直接影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的融资额。

由于企业的市值=企业净利润×市盈率,而目前首次公开发行的融资规模一般是发行后股本总额的25%(倒推计算,4亿股本以上的发行规模是发行后股本总额的10%),即融资额=企业净利润×发行市盈率×25%(或10%),因此,股本大小不会对企业的市值和融资额产生直接影响。

(3)股本规模大小,与发行规模有关,如发行股本在4亿股以上,最低只需要发行总股本的10%,如发行股本在4亿股以下,则最低需要发行总股本的25%。如企业不愿意在IPO过程中多发,应确保发行前总股本至少在3.6亿股以上。

(4)股本规模应与企业营收规模,净利润规模相匹配。股本规模直接影响每股收益,可以充分参考目前上市公司同行业的平均每股收益来确定改制时的股本规模。

41.如何确保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业绩和存续期连续计算?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按有限责任公司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以保障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从而确保有限责任公司阶段的业绩和存续期得以与股份有限公司连续计算。

42.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注意事项?

《公司法》第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主要包括:

(1)有2名以上的股东;

(2)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3)制订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注意的事项如下:

(1)除国务院批准采取募集方式外,在变更时不能增加新股东。

(2)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并且不应进行资产剥离。

(3)对于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少于2人,只能在变更行为发生前进行重组,如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其出资对外转让,使其股东达到2人或2人以上。

此外,重组时要符合有关规定,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管理层不能有重大变化,主营业务也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43.为上市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达到哪些要求?

如果以上市为目的,不论采用何种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

(2)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3)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4)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5)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规范运作,比照上市公司引入董事,设立并聘任董事会秘书;

(6)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做到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7)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8)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和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9)公司章程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10)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4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除经国务院特别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外,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必须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数量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必须依照规定申报文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发起人应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制定章程草案;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工商登记的要求确定公司名称,并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45.企业选择中介机构应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发行上市一般需要聘请以下中介机构:

(1)保荐机构(证券公司);

(2)会计师事务所;

(3)律师事务所;

(4)资产评估机构。

企业股票发行上市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企业和中介机构之间是一种双向选择的关系,企业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中介机构是否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股票发行上市业务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公司须具有保荐承销业务资格;

(2)中介机构的执业能力、执业经验和执业质量。企业需要对中介机构的执业能力、执业经验和执业质量进行了解,选择具有较强执业能力、熟悉企业所从事行业的中介机构,以保证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

中介机构的声誉实际上是其整体实力的综合反映,良好的声誉是中介机构内在质量的可靠保证。此外,中介机构所派遣项目团队及其成员的专业水平、项目经验、敬业精神、职业道德等,也是重要考量因素;

(3)中介机构对企业发行上市的重视程度、资源投入情况;

(4)中介机构之间应该进行良好的合作。股票发行上市是发行人以及各中介机构“合力”的结果,中介机构之间(尤其是保荐机构与律师、会计师之间)应该能够进行良好的合作;

(5)中介机构的费用是企业控制发行上市成本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具体收费或收费标准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46.企业上市主要考虑哪些规范成本与费用?

在进行企业是否上市的决策过程中,企业需要考虑的规范成本与费用主要包括:税务成本、社保成本、上市筹备费用、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中介费用以及披露成本等。

(1)税务成本

企业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可能需要补缴部分税款,主要为三年内未严格按税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这是拟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

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还会产生改制过程中需要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的资本利得税,以及进行资产整合过程中的各项税费。

(2)社保成本

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往往存在劳动用工不规范的问题,比如降低社保基数、少报用工人数、以综合保险代替城镇社保、少计加班工资、少计节假工资等。

目前证券市场对合法、合规的要求较为严格,要求企业在提交申请材料前要补足五险一金。

(3)上市筹备费用

上市筹备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各个职能部门按照上市公司的规范性要求提升管理工作水平,还要求组建一个专业的上市筹备工作团队对整个上市筹备工作进行组织与协调。

因此,上市筹备费用对于企业来讲,也是必须考虑的成本因素。

上市筹备费用主要包括:上市筹备工作团队以及各部门为加强管理而新增的人力成本;公司治理、制度规范、流程再造培训费用;为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而新增的管理成本等。

(4)高级管理人员报酬

资本市场的财富效应使得企业在上市决策过程中必须考虑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问题。

除了高管的固定薪资之外,还要考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高管激励政策。高管固定薪资一般不会因企业上市而带来增量成本,但高管激励政策往往成为拟上市公司新增的高额人力资源成本。

因为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大多数企业会采用高管持股计划或期权计划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激励手段。

对于中小民营企业,上市需要考虑的高级管理人员报酬问题有时还表现在高级管理人员的增加上。大多数中小民营企业为了满足公司治理的要求,不得不安排更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5)中介费用

企业上市必须是企业与中介机构合作才能实现的工作。企业上市必需的合作中介包括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费用的高低取决于合作双方的协议结果,它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目标融资额、合作方的规模与品牌、企业规模、企业业务复杂程度、市场行情等。其中券商的费用占主体,是可以延迟至成功募资后再实际支付。

(6)披露成本

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使得公司的基本经营情况被公开,给予竞争对手一个学习的机会,当然这也是所有上市公司都面临的成本,另外,中介机构也掌握着大量企业的重要信息,公司面临重要信息流失的风险。

47.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需要承担哪些费用?

企业从改制到发行上市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主要包括中介机构费用、交易所费用和推广辅助费用三个部分。

其中中介机构费用包括改制设立财务顾问费用、辅导费用、保荐与证券承销费用、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资产评估费用等。交易所费用系企业发行上市后所涉及的费用,主要包括上市初费和年费等。

推广辅助费用主要包括印刷费、媒体及路演的宣传推介费用等。

上述三项费用中,中介机构费用是发行上市成本高低的主要决定因素。从目前实际发生的发行上市费用情况看,我国境内发行上市的总成本一般为融资金额的6%-8%。

企业承担的费用的财务处理方面:

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并不影响企业的当期成本费用和利润。

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48.企业如何评估自身是否具备发行上市的财务条件?

企业评估自身是否具备发行上市的财务条件,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会计基础工作及内部控制

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必须稳健扎实,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是无保留意见的结论。

财务报表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依法纳税和税收优惠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企业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4)关联交易

企业要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要求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且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5)重大依赖

如果企业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过于依赖于关联方或者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则会使得企业业绩的可持续性受到影响。

(6)其他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企业不能出现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事件: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其他可能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7)募投项目

在募投项目设计初期,应当关注项目实施后的规模与现有状况之间是否匹配,产能能否消化。

49.企业如何评估自身是否具备发行上市的法律条件?

企业评估自身是否具备发行上市的法律条件,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资格

上市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在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中小企业板拟上市企业,经过国务院特批也能取得合格的主体身份。

(2)历史沿革

企业股权历史沿革清晰和转让股权合法,无虚假出资、违规持股的现象,不存在股权权属纠纷。

(3)独立性

独立性本质上是考察企业是否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企业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五个方面须具有独立性,只有做到经营上的独立性企业才能实现自主发展、持续盈利。

(4)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是指一切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关系。

实务中避免同业竞争的范围包括一切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即“竞争方”)。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拥有的相同、相似业务或产业链上下游业务要考虑纳入上市主体;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旁系亲属拥有的相同、相似业务或产业链上下游业务,要从资产的来源、渠道的重合性等因素分析判断,鉴于中国的家族文化,该业务鼓励纳入上市主体,不纳入的要做充分论证。

判断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时,应关注发行人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一般不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

但对于利用其他亲属关系,或通过解除婚姻关系规避同业竞争认定的,以及在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有较强的关联,且报告期内有较多交易或资金往来,或者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有较多重叠的,中介机构在核查时应审慎判断。

(5)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

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是指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交易价格,造成不正当的利益输送或者造成上市主体的不当损失,都不利于保护上市主体的自身利益以及未来公众股股东的权益,上市主体必须避免上述行为的出现。

关联交易的类型主要包括:

①购买或销售商品;②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③提供或接受劳务;④担保;⑤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⑥租赁;

⑦代理;⑧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⑨许可协议;⑩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⑪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对此有较明确的规定可供参考。

当然,企业上市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关联交易,关键是注意在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影响方面的分析上取得市场的认同。

(6)公司治理

企业应具有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制定出比照上市公司运行的,明确、清晰的制度文本。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是判断企业达到上述要求的标准。

(7)企业经营和董、监、高任职资格的合法性

经营合法,首先是指经营范围合法合规,未从事法律禁止或须特许批准的经营活动,其次是指企业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且平等、有序地参与市场竞争。

董、监、高不能属于被证监会采取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人员,不属于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监会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以及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8)违法行为及违反公众利益的重大行为

企业不得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或存在违反公众利益的重大行为: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

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募投项目

国家产业政策是评估募投项目的重要标准,国家鼓励和重点支持的产业、高科技产业、朝阳产业、成长型产业容易得到认可。募投项目的程序必须完备,如土地许可等。募投项目实施后,也不应当对企业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50.股票上市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新《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应当对发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提出要求。

目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目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规定,发行人申请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5)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51.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在发行条件上有何具体区别?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新《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证券法》施行后,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可能会有所调整,目前主要要求如下:

(1)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在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5)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6)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新《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证券法》施行后,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可能会有所调整,目前主要要求如下:

(1)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在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4)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

(5)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6)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7)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8)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9)没有重大偿债风险;

(10)没有重大或有事项风险;

(11)不得存在下列可能对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2.公开发行上市对企业有什么风险、什么约束、什么好处

公开发行上市对企业有什么风险?

上市公司尽管有很多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好处,但由于其独特的运行规则,也会对企业的经营决策、资本市场战略造成一定的影响。

(1)商业秘密被迫披露的风险。

公众公司为满足投资者的信息对称的要求,需要强制性地披露信息,特别是分行业、分地区、分产品的销售区域与毛利率披露,影响了企业经营上的谈判能力,供应商与销售商的披露暴露了企业客户信息。

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战略的披露,尽管资本市场上有各类信息披露的豁免制度,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

(2)不利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快。公开的市场上公司经营不规范等各种不利信息传播更快,对企业的信誉维护要求更高。

(3)投资者对盈利的强烈需求,容易引诱企业经营决策短期化,被迫提前拆细股份(送红股与资本公积转增股份)。

(4)控股权被稀释的风险。

企业上市前会引入战略投资人,IPO一般要公开发行25%的股份,上市后可能还会进行股权融资,股权激励,换股收购,因此股权的分散是长期趋势。

企业在上市前应制订股权战略,并在上市初期应有反收购策略。

公开发行上市对企业有什么约束?

公开发行上市后,企业性质转变为社会公众公司,公司将拥有成千上万的社会公众股东,为了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权益,上市公司要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公司的社会责任和经营压力会更大。

(1)监管和监督部门会增加。企业公开发行上市后,要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的监管,受到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持续督导。

(2)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会增加。我国针对上市公司的规则体系较为系统与完备,企业上市后都必须遵守。

(3)公司的透明度需要提高。

为了保证全体股东及时、全面了解公司的情况,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信息。

同时,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经营压力会增加。在成熟的资本市场,权益资本成本要高于债务资本成本。投资者购买公司的股票,要求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如果公司经营不善,业绩不佳,公司股票将会遭到投资者的抛弃,也有可能被恶意收购。

(5)大股东受到的约束力将增加。首先,大股东不能搞“一言堂”,参与公司管理与决策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

其次,必须规范运作,不得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不得损害上市公司权益;再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大股东持股比例会有所下降,其对公司的控制力有可能随之降低。

公开发行上市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1)为企业建立直接融资的平台,有利于企业通过证券市场便捷、快速地发行新股、债券与资产证券化产品,提高企业的自有资本比例,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企业自身抗御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

(2)有利于按公众公司的要求,建立规范、透明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严格的内控体系,减少关联交易,杜绝同业竞争,并有利于职业经理人的引入,解决企业接班人问题。

(3)有利于企业进行整合。上市后,如有较好的市盈率和市值、较高的社会认同度,可以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俗称换股收购)、现金购买、二级市场竞买等方式进行产业整合,迅速做大做强。

(4)有利于企业树立品牌,提高企业形象。上市后,行业分析师、媒体、投资者的关注,有利于企业的规范运作,避免犯错;另一方面也有较强的广告效应,有利于上市公司更有效地开拓市场,提高商业竞争优势。

(5)有利于完善激励机制,采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形式,吸引和留住人才。

(6)有利于股东创业价值的体现与实现。上市后的股票市值是对原有股东创业价值的直接体现,也是最市场化的评估,也可称为财富效应。

(7)有利于财产安全性。公开的市场,阳光的财富,有利于明确财产归属和价值,更容易得到保护。

53.境内外上市有何差异?

企业选择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应视各自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企业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主要存在如下差异:

54.在审首发企业可以更换中介机构吗?

(1)发行人更换保荐机构的,除保荐机构存在被立案调 查或者执业受限等非发行人原因的情形外,需重新履行申报及 受理程序。

(2)发行人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无需中止审查。

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更换的衔接工作, 更换后的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后,应当将齐 备的文件及时提交发行监管部门,并办理中介机构更换手续。

更换手续完成前,原中介机构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发行人更换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 签字资产评估师无需中止审查。

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更换的 衔接工作,更换后的中介机构签字人员完成尽职调查并出具专 业意见后,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将齐备的文件及时提交发行监管 部门,并办理中介机构签字人员更换手续。

更换手续完成前, 中介机构原签字人员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上述详细内容可查阅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2 月 7 日发布的 《发行监管问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关中止 审查等事项的要求》。

55.发行审核中监管部门主要关注哪些问题?

根据近年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公布的反馈意见和发审委询 问的主要问题,发行审核中监管部门主要关注财务、法律、信息披露等方面的问题,具体如下:

(1)财务方面的问题重点关注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包括 财务状况是否正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会计处理是否合 规、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等;

(2)法律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显失 公允的关联交易、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股权是否 清晰和是否存在权属纠纷、董事和高管有无重大变化、实际控 制人是否发生变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等;

(3)信息披露方面主要关注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是否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引用数据是否权威、 客观,业务模式、竞争地位等披露是否清晰,申请文件的内容 是否存在前后矛盾,申请文件内容与发行人在发审委会议上陈 述内容是否一致等。

56.针对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发行审核重点关注哪 些方面?

财务信息是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基础,也是证监会对发行人 审核和信息披露质量抽查的重要内容。

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 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 见》(证监会公告 [2012]14 号)以及《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证 监会公告 [2013]46 号)等有关要求。

监管部门在审核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时着重要求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做好以下方面:

(1)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 务会计核算体系,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 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关注销 售客户的真实性,发行人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互 相占用资金、利用员工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进行货款或其他与 公司业务相关的款项往来等情况;

(2)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确保财务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发行人应在招 股说明书相关章节对其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行业趋势情况和 市场竞争情况等进行充分披露,并做到财务信息披露和非财务信息披露相互衔接;

(3)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 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 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4)发行人应结合实际经营情况、相关交易合同条款和《企 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制定并披露具体收入确认原则, 并依据 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保荐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应关注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毛利率分析 的合理性;

(5)发行人应完善存货盘点制度,在会计期末对存货进 行盘点,并将存货盘点结果做书面纪录;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关注存货的真实性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6)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关注现金收付 交易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的不利影响;

(7)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应核查发行人收入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成本与费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关注发行人申报 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以及是否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影响利润、是否存在人为改变正常经营活动粉饰业绩情况等。

57.发行审核中如何判断同业竞争?发行人应如何 避免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一般指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 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尽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 办法》将独立性的规定改为信息披露要求,但审核实践中要求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存 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行审核主要是从同一业务或者相 似业务的实质出发,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判 断,并充分考虑对公司及其发起人股东的客观影响,不局限于 简单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

原则上,以区域划分、产品结构、 销售对象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的理由并不被接受。

如构成同业竞争的,除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做出今后 不再进行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之外,发行人应在提出发行上市 申请前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以解决:

(1)收购竞争方拥有的竞争性业务,或者对竞争方进行 吸收合并;

(2)竞争方将竞争性业务作为出资投入企业,获得企业 的股份;

(3)竞争方将竞争性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发行人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另外,审核实践中要求发行人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解决同业 竞争问题。

58.针对关联交易,发行审核中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完 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应当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发行 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不得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针对关联交易,发行审核中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关联方的认定是否合规,披露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隐瞒关联方的情况。

关注是否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准确、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的 界定主要关注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利益转移,而不仅限于是否存在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商业利益关系等。

(2)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决策程序的合 规性。

对于经常性关联交易,关注关联交易的内容、性质和价格公允性,对于涉及产供销、商标和专利等知识产权、生产经 营场所等与发行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关联交易,重点考察其 资产的完整性及发行人独立面向市场经营的能力;

对于偶发性关联交易,应关注其发生原因、价格是否公允、对当期经营成 果的影响。关注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公司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3)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非关联化情况。

关注发行人申报 期内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的情况;在非关联化后发行人与上 述原关联方的后续交易情况、非关联化后相关资产、人员的去 向等。

(4)发行人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是否有效、可行。

59.发行审核中如何把握和判断重大违法行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不得有 下列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 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 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6 个月内违反工商、 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且情节严重;

(3)最近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 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上述规定实际上要求申报期内发行人不得存在重大违法行 为情形。所谓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原则上,凡被行政 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能够依法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这里的行政处罚主要是指财政、税务、审计、海关、工商等部门实施的,涉及发行人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其他有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涉及明显有违诚信,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也在此列。

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点,对被处罚的法人违法行为从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 计算;对被处罚的自然人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60.沪深交易所是否存在分工?

目前,申请IPO的企业可自主选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受企业规模大小的限制。

2014年3月27日,证监会首次明确“首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在沪深市场之间自主选择上市地,不与企业公开发行股数多少挂钩。

中国证 监会审核部门将按照沪深交易所均衡的原则开展首发审核工作”。

2014年4月4日,证监会又进一步明确,“为充分发挥沪、深两 家交易所的服务功能,中国证监会将按照均衡安排沪、深交易所 首发企业家数的原则,结合企业申报材料的完备情况,对具备条件进入后续审核环节的企业按受理顺序顺次安排审核进程”。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中小板)对净利润和股本规模的要求为

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发行 后股本≥5000万股(通常情况下,发行前股本≥3750万股,公开发行股份≥ 1250 万股 )。

允许企业自主选择上市地,是尊重企业自主选择上市地的体现,符合市场化和法制化原则,有利于沪深交易所提高服务效率与能力。

目前,随着市场进一步稳定,沪深均衡发行得到较好的 执行,沪深两个交易所过会企业数量大致相当,发行家数也大致相同。因此,沪深均衡发行原则是明确的,市场是可以预期的。

以上就是IPO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上市是一件漫长且严谨的过程,而一个靠谱的机构能够帮助企业更加顺畅的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