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关联交易是一种特殊的自我交易,实质上也是一种利益冲突交易。他既可以稳定公司业务,分散经营风险,也会因公司与自己或者其他关联方从事不利益的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利益。

关联交易犹如双刃剑: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稳定公司业务,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发展;而利用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迫使公司与自己或者其他关联方从事不利益的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利。

因此,我国公司法并未简单地禁止关联交易。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五)》进一步对关联交易的内部赔偿责任及相关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规范。

如何认定关联交易?

《公司法》对“关联关系”的定义

《公司法》第216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解读】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各种关系,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根据本项规定,关联关系的主要形式有:

公司控股股东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如同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公司之间的关系、合营企业之间的关系、联营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和公司之间的关系等。

同时,考虑到我国国企的实际情况,本条特别增加了但书规定,即“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关于禁止关联交易的规定

《公司法》第21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在实践中,一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侵害了公司、公司中小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本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特殊规定

《公司法》第124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解读】

实践中,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董事会影响公司决策,使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不公平的资产买卖,违背公司利益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利用掠夺性定价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为此,本条规定了上市公司董事关联交易回避制度。

为保证此种情形下,关联交易的公平性,本条采取的是一种程序公正的方法,即如果出现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则将关联关系董事排除在外,由无关联关系董事参与表决,确保董事会决议的公正性。如果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法定人数,比如,全体董事都涉及关联交易,则由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中的新规定

1、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注:一般来说,要构成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主体上,要满足公司法规定,损害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2、加害方要实际开展了关联交易。

3、损害的表现形式是直接经济损失、与本应得的间接的合法经济利益损失两种。

4、加害方的关联交易与公司的受损具有因果关系。

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相关行为人往往会以其行为已经履行了合法程序而进行抗辩,最主要的是经过了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批准,且行为人按照规定回避表决等。

但是,关联交易的核心是公平,为此,本次司法解释强调的是尽管交易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但如果违反公平原则,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依然可以主张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追究关联人责任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在关联交易情形下,行为人往往控制公司或者对公司决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本身很难主动主张赔偿责任,为此,本次司法解释明确,股东在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给中小股东提供了追究关联人责任,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

3、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确认关联交易合同无效与撤销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本次司法解释实际扩展了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范围,将之扩大到关联交易合同的确认无效和撤销纠纷中。关联交易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是关联人通过关联关系促成的交易,而关联人往往控制公司或者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即使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公司本身也很难主动提出请求。故在关联交易中,有必要给股东相应救济的权利。

在公司不撤销该交易的情形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来维护公司利益,进而维护股东自身利益。

最新IPO关联交易审核关注20例

鸿铭股份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中存在较多与发行人从事涉及包装制品的包装类行业的情形,如东莞市鸿铭时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鸿铭时代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益合包装、豫申机械等多家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核准注销的关联方较多。请发行人结合前述关联方事项和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高等因素修改重大事项提示。

请发行人说明:

(1)报告期内存续、注销或转让关联方的主要经营业绩,是否存在替发行人代垫成本或费用的情形,是否与发行人经营相竞争或潜在竞争业务,与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的重合情况,包括重合数量、金额及占比情况,是否存在通过重合客户、供应商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存在违法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情形;

(2)上述关联方注销的原因、合法合规性及资产处置情况,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3)发行人与豫申机械和鸿铭时代关联交易的原因和公允性,发行人向豫申机械采购机器设备的相关会计处理及与报表科目及附注的勾稽关系。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财务人员和关键业务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以及具体的核查过程。

请发行人律师就上述事项(1)和(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蓝科环保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徐少辉的妻子张艳丽持有上海帕斯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0.83%的股权,上海帕斯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客户威海帕斯砜新材料有限公司42.86%的股权,为其第一大股东。威海帕斯砜新材料有限公司报告期内为发行人前五大客户。

杨广平于2017年3月卸任惠生工程(中国)副总裁,并开始担任蓝科环保副总经理,报告期内公司将与惠生工程(中国)于2017年1月-2018年3月期间发生的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自2018年4月起,惠生工程(中国)不再认定为公司关联方。

请发行人说明未将发行人与威海帕斯砜新材料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发行人与惠生工程(中国)之间的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请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航宇科技

招股说明书披露,

1、发行人关联方存在较多注销的情形,且部分为实际控制人参股或控股公司;

2、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管理人员薪酬分别为490.96万元、478.60万元和831.77万元,2019年度关联管理薪酬增长较快;

3、2018年9月20日,航宇科技向关联方聂一一借款500万元整,借款日期为2018年9月20日,2018年10月9日还本付息。

请发行人说明:

(1)注销关联方的原因,前述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及报告期内的经营业绩,发行人关联方是否存在替发行人代垫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2)前述主体注销的合法合规性及资产处置情况,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3)报告期内关联管理人员薪酬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

(4)聂一一借款的资金来源以及发行人向聂一一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威腾电气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1,132.36万元、103.64万元和312.93万元,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1,330.75万元、1,719.70万元和1,202.86万元。报告期内,公司为参股公司马克威尔广州生产Markwell品牌低压母线产品,并与其共同使用霍尼韦尔的品牌。

请发行人说明:

(1)结合江苏大航电气贸易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等情况,说明向其采购电解铜等同时向其销售铜排的原因及合理性,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其他商业安排;

(2)结合与诺得物流签订协议的具体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新增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性与定价公允性,并说明与其关联交易金额持续上升的原因;

(3)结合与马克威尔广州签订的协议,说明与向其销售母线定价的公允性,是否与其他低压母线产品存在明显差异,费用划分是否明确,以及产品最终实现销售的情况;

(4)发行人使用霍尼韦尔品牌销售产品的类型、单价、销量等具体情况,发行人采用此等合作模式的原因,马克威尔广州与霍尼韦尔的关系以及相应合同签订方式,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况,马克威尔使用霍尼韦尔品牌销售的母线是否从发行人处采购。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关联交易的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并就关联交易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对关联交易的重大依赖或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表明确意见。

电气风电

报告期内,公司与上海电气控股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财务责任有限公司发生存贷业务,还存在关联存款业务。

请发行人说明:

(1)集团财务公司设立的合规性,在集团体系内的职能划分,是否存在将发行人闲置资金自动划入集团财务公司或其他集团内主体的要求和行为,在集团财务公司存贷款的在资金管理、资金调拨权限等方面的约定;

(2)发行人是否通过集团财务公司发放委托贷款,是否履行相关程序;

(3)存贷业务计息公允性,是否应当补计利息。

请发行人律师对(1)、(2)核查并发表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3)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

(1)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是否实质对发行人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如有,相关整改措施是否彻底,请对公司财务内控有效性和独立性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对发行人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性以及控股股东是否实质占用公司资金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内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构成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是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是否符合《分拆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相关上市公司分拆条件,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罗普特

1、申报材料显示,2017年发行人从银行贷款1,500万元经关联方永诚誉电气账户周转,发行人前身罗普特有限因未制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向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的行为未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的决策程序。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有限责任公司阶段除未制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之外,是否存在其他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管理重大缺陷,如有,全面梳理相关缺陷并说明整改过程,是否已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并有效运行。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之14、15的相关要求,核查内控不规范情形的整改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对关联方上海器特的应收账款金额为244.07万元、243.80万元和243.80万元。发行人已对与上海器特之间的应收账款按照会计政策计提了坏账准备。

请发行人说明:上海器特与发行人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背景、交易内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价格的公允性、应收账款账龄、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期后回款情况等。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价格的公允性,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依据,并明确发表意见。

森根科技

1、招股说明书披露

发行人存在4家已注销或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的关联方:上海柏跃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深圳柏跃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南京伯瑞基软件技术服务中心(普通合伙)和南京英驰软件技术服务中心(普通合伙)。

报告期内,南京伯瑞基及南京英驰均作为发行人技术推广服务商为发行人产品销售提供技术推广服务。

请发行人说明:

(1)上述4家关联方注销的原因,注销后相关资产、人员去向,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

(2)南京伯瑞基及南京英驰是否仅为发行人提供技术推广服务,报告期内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发行人通过南京伯瑞基及南京英驰获取业务的情况、交易金额、交易完成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成的合同、相关价款是否已结清,南京伯瑞基及南京英驰注销后相关业务的承接情况,以及相关业务后续开展情况。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董事、高管对外投资的企业,包括:南京东大宽带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伯瑞基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同创农林科技生态园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吊销状态。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企业吊销未注销的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有,是否与发行人董事、高管有关,是否影响董事、高管的任职资格。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汉弘集团

发行人子公司汉弘香港持有HandtopFrance2.5%的股权,报告期内发行人向HandtopFrance销售收入分别为192.39万元、513.37万元和728.43万元,逐年上升。

请发行人说明:

(1)HandtopFrance的成立背景及股权结构;

(2)发行人与HandtopFrance销售价格的公允性;

(3)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共同客户或供应商并说明相关情况。

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健耕医药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医度讯采购设备租赁、修理维修服务,向医度讯、TTT公司采购咨询服务,并向云开亚美、医度讯、TTT公司销售商品。

1、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内容、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联系,并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2、请发行人说明:

(1)发行人与医度迅、TTT公司咨询服务费的具体内容、明细,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是否符合商业逻辑,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支付学术推广费或其他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2)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方式、价格的确定依据,定价公允性;

(3)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履行相关的决策程序;

(4)报告期内注销关联方的原因,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正在注销中的关联方目前注销进展情况等;

(5)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对关联方的认定、关联关系、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是否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表明确意见。

柯菲平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上柯医药曾为发行人参股公司,2018年12月发行人转让其持有的全部股权。报告期内,公司与上柯医药间的关联采购系公司向上柯医药采购丹参酮ⅡA磺酸钠注射液。2017年发行人向上柯医药关联采购1646.66万元。2017年度、2018年度,受“两票制”政策实施的影响,公司分别向上柯医药退还丹参酮ⅡA磺酸钠注射液1,713.62万元及3,997.01万元。另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上柯医药提供市场推广服务。

请发行人说明:

(1)上柯医药的基本情况,发行人参股其的原因,以及转让其股权的考虑因素,转让股权前发行人和一生化药业及上柯医药在药品销售过程中的各自分工;

(2)“两票制”政策下,发行人退还丹参酮ⅡA磺酸钠注射液的原因,相应的会计处理,2017年向上柯医药退还金额大于关联采购金额的合理性;

(3)2018年发行人未向上柯医药提供推广服务的原因,报告期内提供服务主体是否发生变化;

(4)是否存在第三方交易价格比较情况,并进一步论证发行人同上柯医药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以上情况,关注发行人向关联公司采购和销售金额的合理性、价格的公允性,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虚构交易的情况,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资金循环,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证据,并发表核查结论。

2、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于2017年9月将所持保德信500万股股份以48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关联方南京瑞思宜电子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9月,保德信注销。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转让保德信的原因及价格公允性,保德信注销原因。

3、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南京恒赢、南京泓昶存在偶发性关联交易,主要为发行人及其客户上柯医药、长春大政提供学术推广服务,南京恒赢、南京泓昶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秦引林妹妹、妹夫控制的企业。

请发行人说明:

(1)南京恒赢、南京泓昶的基本情况,是否对发行人存在依赖及其依据、理由;

(2)相关交易具体内容、结算具体方式,上市后是否存在持续交易的具体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相关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是否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表明确意见。

森合高科

1、披露宫德文、招金有色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背景,价格是否公允,其持有发行人股份与其成为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关系,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宫德文、招金有色及其关联方的交易的主要品种、金额、毛利率、信用政策,是否与其他同类客户存在明显差异,上述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的主要用途,最终销售情况,报告期各期对上述客户的销售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请说明并披露原因及合理性,披露相关方入股后交易价格、信用政策等主要条款是否发生改变;

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关联方注销或拟注销企业设立以来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存续期间是否合法经营,注销前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注销后资产、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的工作去向,与发行人是否重叠;

3、披露董事、副总经理阙潇丰和实际控制人的是否为亲属关系,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况;

4、分析并披露关联采购的必要性合理性、价格的公允性;

5、进一步披露是否存在公司关联方替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况。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明月镜片

招股说明书披露:

(1)发行人报告期内历史关联方有9家。其中,南京辰龙光学材料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曾少华曾担任监事并实际持股49%的公司,已于2020年3月3日注销,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宣城五鑫云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曾少华曾担任监事并实际持股49%的公司,已于2019年12月4日注销;无锡市视觉动力眼镜有限公司为发行人董事曾哲担任执行董事并持有其95%的股权,2017年1月,曾哲将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报告期内存在关联交易;无锡市视健动力眼镜有限公司为发行人董事曾哲担任执行董事并持有95%的股权,于2018年10月注销;新北区河海永靓丽眼镜店为发行人董事曾哲担任经营者,于2020年5月6日注销;

(2)发行人关联方中,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或者担任董监高的企业包括:上海南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宾得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上海欧宏眼镜有限公司、上海雪束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辰龙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宣城五鑫云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比照关联方披露的企业中,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亲属控制或担任董监高的企业包括:丹阳市洁优光学材料有限公司、镇江市海康光学有限公司、南京明亮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丹阳市开发区格里特眼镜批发部、南京迈视眼镜有限公司、南京苏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丹阳钒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3)发行人存在比照关联方披露的企业,其中,韩国KOC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江苏可奥熙的股东;三井中国、三井印度由韩国KOC的控股股东MitsuiChemicals,Inc持股100%;LIMSOONYENADAM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上海维沃少数股东,报告期内在发行人领取薪酬;VOPTICSPTE.LTD由LIMSOONYENADAM持股100%,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在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共同生产、共用采购、销售渠道、通用原材料、为发行人提供外协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

(2)补充披露无锡市视觉动力眼镜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基本情况、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是否来源于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转出后的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情况;

(3)补充披露相关关联方注销的具体原因,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的去向,注销程序及债务处置的合规性;

(4)补充披露关联方上海宾得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南京中视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南京辰龙光学材料有限公司、丹阳市丰悦光学材料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提供的主要产品和服务、拥有的主要资产、员工人数及其变动情况、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总资产、实收资本、净资产、收入、净利润等),盈利或亏损的原因;丹阳市丰悦光学材料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业务往来,注销的进展情况;

(5)结合股权结构、股东出资的资金来源、实际控制人情况等,补充披露发行人关联方上海南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宾得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上海欧宏眼镜有限公司、上海雪束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辰龙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宣城五鑫云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比照关联方披露的企业镇江市海康光学有限公司、南京明亮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丹阳市开发区格里特眼镜批发部、南京迈视眼镜有限公司、南京苏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丹阳钒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上述企业在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

(6)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比照关联方披露的具体标准;发行人未将MitsuiChemicals,Inc比照关联方披露的原因及合理性,MitsuiChemicals,Inc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7)补充披露发行人与MitsuiChemicals,Inc、韩国Koc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具体合作关系,结合相关合作的权利、义务的主要安排,分析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对MitsuiChemicals,Inc、韩国Koc及其关联方存在原材料、技术、研发、人员、资产、采购或销售渠道、业务等方面存在依赖,该等依赖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8)补充披露LIMSOONYENADAM对外投资或任职董监高企业的情况,报告期内LIMSOONYENADAM及相关企业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在技术、资金、业务、客户、供应商、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9)对比独立第三方,披露关联销售、关联采购和关联租赁相关交易的公允性;结合相关合同的内容,披露VOPTICSPTE.LTD提供代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及经济实质,相关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披露关联方特劳特提供的咨询服务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和定价的公允性;

(10)披露关联方资金拆借相关资产、负债和现金流量列报情况;披露与镇江市海康光学有限公司、南京苏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曾哲、王雪平和明月实业关联往来金额的形成过程,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11)披露上海维沃5%股权的账面价格,股权转让价格大幅高于账面价格的合理性;

(12)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方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发行人是否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过程。

海锅股份

申报材料显示: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对盛源热处理的应付账款金额均较大。2017年向盛源热处理借出150万元,盛源热处理已于2017年归还相关款项。

(2)发行人2018年、2019年分别向上海乔日贸易商行采购技术咨询服务28.30万元、169.81万元,上海乔日贸易商行为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

(3)报告期内,发行人多笔融资接受关联方担保,发行人未披露担保起止日期。

(4)张家港海锅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系单美琴、张林夫妻合计持股100%的公司,报告期内是发行人备品备件供应商之一。

请发行人:

(1)披露在向盛源热存在大额应付账款的情况下向其提供借款的合理性,借款的实际用途;

(2)披露向上海乔日贸易商行采购技术咨询服务的具体内容,相关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3)披露关联方担保的起止日期;

(4)披露发行人股东与单美琴、张林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张家港海锅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共用商号的原因,报告期内该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发行人向其采购金额占其营业收入比例,并分析采购价格的公允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4)发表明确意见。

恐龙园

关于关联交易。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较多关联交易,并向关联方租赁房产。其中,关联方旅通商务主要产品为“旅通卡”,游客刷旅通卡入园时,旅通卡为公司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各期末对旅通商务其他应收款余额分别为3.49万元、2.68万元和0.45万元。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向龙旅传媒采购、销售的具体内容及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2)结合出租方向其他第三方出租房产的价格,披露发行人租赁关联方房产必要性及价格公允性,是否存在实际办公或使用房产过程中与关联方人员、业务、资产等方面的混同,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3)补充披露“旅通卡”的性质、应用范围,是否常州当地公共服务(公交、地铁等)相关的储值卡,报告期各期刷“旅通卡”入园的游客人数,对以“旅通卡”刷卡入园的游客是否存在定价优惠政策,发行人与旅通商务就“旅通卡”代收代付服务的对账方法、结算周期,报告期内各年度对旅通商务其他应收款余额的日最高余额,并结合上述因素补充披露旅通商务是否实际占用发行人资金。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3)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拓新药业

申请文件显示,康庄农业主要从事瓜果、蔬菜、农作物的种植及销售业务。公司向康庄农业采购的农产品主要用于公司食堂及员工福利。为减少关联交易,公司于2019年12月购买畅通实业100%的股权。

请发行人:

(1)结合主要采购产品说明康庄农业在出售给实际控制人前后销售给发行人的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价格是否与其销售给独立第三方价格一致;

(2)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与畅通实业的日常关联交易,请结合畅通实业的经营情况进一步披露收购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速达股份

申报材料显示,2015年7月,公司与郑煤机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原则性地约定了发行人向郑煤机及供应体系内采购液压支架零部件以及郑煤机取得液压支架维修订单后优先转交给发行人实施。该协议有效期是在双方存续期间持续有效,但如果郑煤机持有发行人权益低于5%时,该协议自动失效。

同时,发行人与郑煤机存在较多关联交易,具体如下:

(1)向郑煤机采购零部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郑煤机采购零部件等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3,041.73万元、4,419.29万元和2,115.54万元,发行人向郑煤机采购零部件的价格明显高于向无关联的第三方采购价格。

(2)向郑煤机销售流体连接件。发行人向郑煤机销售流体连接件收入为3,848.85万元、4,215.35万元和6,544.93万元,占发行人流体连接件收入的57.36%、50.36%和71.09%,且销售毛利率远低于其他客户。

(3)向郑煤机提供维修与再制造业务。发行人向郑煤机提供维修与再制造业务的模式主要是郑煤机及新疆公司按照其与下游煤矿客户签订的合同金额转交给发行人实施,同时按合同金额的3%左右收取管理费。发行人报告期内向郑煤机及其子公司提供维修与再制造服务的毛利率分别为-18.36%、32.82%和-2.54%,均低于发行人维修与再制造服务业务的总体毛利率,且2017年和2019年毛利率为负。

(4)向郑煤机获取全寿命周期专业化总包业务。全寿命周期专业化总包业务包括备品供应业务和维修业务,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三个主要的全寿命周期专业化总包服务均通过郑煤机分包取得,其中,针对石圪台、布尔台专业化服务合同,郑煤机在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以下简称神东分公司)约定的专业化服务费用的基础上向发行人收取10%左右的承揽费、管理费后,将全寿命周期专业化总包服务部分转交给发行人实施。补连塔煤矿专业化服务是郑煤机在与神东分公司租赁物专业化服务费的基础上扣除液压支架租赁费用之后将全寿命周期专业化总包服务部分转交给发行人。市场上开展液压支架全寿命周期专业化总包服务的企业主要为发行人和北煤机。发行人全寿命周期专业化总包业务收入与采煤量相关,而主要成本按照预计维修成本计提基本保持每年固定。

(5)向郑煤机租赁。发行人生产经营均为租赁场地,其中向郑煤机的关联租赁占总租赁面积的比例为47.61%。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双方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履行关联交易内部审议程序,协议约定权益低于5%时自动失效的原因,未约定长期合作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造成潜在风险;郑煤机向发行人优先转让维修订单是否必须以发行人向其采购液压支架零部件为前提、是否属于捆绑销售,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发行人是否能够独立取得相关维修订单,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2)关联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向郑煤机采购的零部件是否为郑煤机专有产品,是否存在可替代的供应商;对比向郑煤机和其他第三方供应商采购或公开市场报价的同类型或相似类型产品,进一步说明采购价格是否存在差异,如是,请分析原因及合理性;

(3)发行人的流体连接件业务是否对郑煤机存在重大依赖,销售金额逐年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对比向郑煤机和其他第三方客户销售同类型流体连接件或公开市场价格,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是,请分析原因及合理性;向郑煤机和其他第三方客户收取的扣压费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是,请分析原因及合理性;

(4)对比与郑煤机和其他第三方签订的维修再制造主要合同条款差异、同行业或类似行业维修与再制造业务毛利率差异,披露对郑煤机维修与再制造业务毛利率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为郑煤机承担费用交换郑煤机客户资源或者其他单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5)结合合同主要条款、在手修理和再制造订单情况等,披露截至目前在手修理和再制造合同中是否存在修前鉴定和实际履行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如是,进一步披露相关订单的数量、金额,对应合同是否属于亏损合同,是否存在需要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形,发行人在2019年依然执行亏损维修合同的原因及合理性;披露郑煤机系抽取3%管理费用的确定依据和定价公允性,发行人是否存在向其他第三方支付管理费用的情形;

(6)“全寿命周期专业化总包服务”是否为行业通用服务类型,郑煤机转包给发行人是否取得发包方同意,列举主要总包服务合同,说明双方的服务内容是否能够有效区分,收入、成本能否独立核算;对比主要客户、服务内容、经营模式、盈利模式、收入确认政策、成本核算过程等,说明与备品供应业务和维修业务的差异及原因,发行人未将其拆分纳入备品供应业务和维修业务进行核算的原因及合理性;

(7)对比北煤机全寿命周期专业化总包服务的订单获取方式,说明北煤机是否存在直接与下游煤矿企业客户签订合同的情形。由郑煤机或其他中介方转包并收取10%承揽费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定价是否公允,发行人承接该项业务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对比与北煤机的全寿命周期专业化总包服务合同条款,补充说明将该业务的收入与煤矿客户产煤量挂钩的做法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报告期内产煤量和收入的匹配性;

(8)维修成本的预计过程、假设参数及依据、实际成本与预计成本的差异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比北煤机或其他可比公司同类业务的毛利率变动情况,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是,进一步分析原因及合理性;

(9)发行人租赁郑煤机房产的具体用途、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租赁费用的公允性、是否能确保发行人长期使用、今后的处置方案等;

(10)结合前述问题,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低价销售和高价采购方式向郑煤机输送利益的情形,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主要经营场所均为租赁取得对发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4的要求逐项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大汉科技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经常性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1,632.84万元、2,958.96万元、4,374.52万元。关联采购金额报告期内逐年增加,发行人未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关联采购的必要性、价格的公允性予以充分披露。

同时,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资产购销交易:2017年8月,发行人将一批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出售给关联方中康机电,资产转让涉及的机器设备账面价值1,783.34万元,评估价值1,837.34万元,转让对价与评估价值一致;2019年7月发行人购买关联方中康机电部分土地、房产及设备资产,其中设备资产单独评估值为1,249.61万元,涉及的土地、厂房市场价值为4,454.44万元;

2019年关联方康与宙购买融资租赁逾期客户5套抵债房产,交易价格为211.26万元,关联方张茹购买经营租赁逾期客户1套抵债房产,交易价格为153.02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租赁关联方厂房,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康诵家因临时借调2019年1-9月在关联方中康房地产领薪。发行人各期末存在对党刚、鲁景涛、刘立志、王沛熙等副总经理的其他应付款,内容是为锁定优惠价格而预付的定金。

请发行人:

(1)披露报告期关联采购的必要性,关联方采购占比。

(2)披露中康机电2017年购买发行人闲置固定资产的商业逻辑,转让对价是否已支付,中康机电购买后上述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中康机电从事业务与发行人业务的差异,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2019年向中康机电购买设备的具体内容,与2017年向中康机电出售的设备差异性。

(3)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租赁的关联方厂房占比,发行人职工监事借调发行人关联方并在关联方领取薪酬的合理性,上述事项对业务、人员独立性的影响。

(4)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部分企业存在亏损的原因,与发行人供应商、客户重叠的情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垫付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的情形。

(5)披露关联方购买发行人抵债房产的合理性,相关房产位置、状态、后续实际使用情况。

(6)披露对副总经理存在“其他应付款-锁价定金”的合理性。

(7)进一步量化披露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论证资产购销交易是否实质构成关联方对发行人的赠予等情形、相关会计处理合规性。

请保荐人对上述事项,发行人律师对事项(2)、(3)、(5),申报会计师对(1)、(4)、(6)、(7)发表明确意见。

义翘科技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存在多种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房屋租赁、采购商品、代发货、设备交易、设备租赁、借款等。神州细胞为发行人2017年至2019年第一大客户,2017年至2019年公司向神州细胞销售金额分别为2,478.44万元、2,305.09万元和1,539.46万元。

经常性关联交易中,发行人向神州细胞子公司神州细胞工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金额分别为1,908.97万元、2,260.85万元和1,538.12万元。

请发行人:

(1)分别列示报告期内向神州细胞及其子公司的销售金额,并补充披露神州细胞向公司采购科研试剂的具体用途及应用环节;按重组蛋白、抗体、培养基、CRO服务分别披露神州细胞向公司采购金额占同类产品或服务采购金额的比例,神州细胞向非关联方采购同类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与向公司采购价格之间的差异,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公司销售收入是否对神州细胞存在依赖;

(2)补充披露神州细胞及神州细胞工程与北京宏鼎立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租赁厂房的主要用途;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17日,公司向神州细胞及神州细胞工程承租其从北京宏鼎立达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厂房的原因及合理性,租赁厂房主要用途以及租赁期满后的搬迁或续期计划;

(3)补充披露SINO USA的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注销后资产、人员、业务的处理情况;公司未收购SINO USA而是成立全资子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参考市场同类价格向SINO USA销售生物试剂并在SINO USA注销时按照成本价采购其未实现销售产品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交易是否公允;

(4)补充披露与神州细胞签订《代收款、发货协议》的主要内容,神州细胞代公司发货的具体流程,代发货产品的最终销售情况,相关交易的会计处理方式;

(5)补充披露向神州细胞采购、销售设备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设备的成新率及使用用途,是否为公司的核心设备,分立时未划分至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向神州细胞租赁设备的原因及合理性,租赁期满后公司是否向神州细胞采购相关设备或向第三方采购相关设备;

(6)补充披露向神州细胞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分立时公司货币资金及银行存款情况,分立后公司是否具备经营条件,分立方案是否合理;

(7)参照《审核问答》相关内容,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发生多种关联交易(包括经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是否对发行人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业务是否独立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依赖,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是否有效;

(8)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德才装饰

发行人项目主要通过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及商务谈判等方式取得。部分主要客户的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与青岛城投系客户、保利系客户、新华联系客户以及青岛地铁系客户的关联交易金额较大。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1)是否存在应通过招投标取得而未通过招投标取得的项目,通过招投标取得的项目,招投标程序是否存在瑕疵,如有,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2)获得部分关联客户的项目是否与其持有发行人股权挂钩,相关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毛利率及波动趋势是否与发行人其他项目存在较大差异,分析说明关联交易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和合理性。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南电能源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关联交易占比较高。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1)关联交易占比较高的原因,与同行业主要竞争对手如国网综合能源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2)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大股东影响获取业务的情况,是否存在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重大依赖;

(3)发行人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的定价机制及其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

(4)关联方应收账款占比高于关联销售占比的原因及合理性;

(5)发行人章程及相关内控制度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规定。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越来越严格的政策下,更是对企业自身条件的考验!所以企业想要进入资本市场,一定不能“带病闯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