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3近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寄送的《民事起诉状》
5月13日,资本邦了解到,乐视网3(400084.NQ)发布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近期,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寄送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国梁、王景、刘小玉、赖良勇、郑炜、顾卫明、李宗政、郑起、李志宇、潘维农、王雁序(简称“十一名原告”),被告一: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至被告二十二:贾跃亭、杨丽杰、刘弘、吴孟、贾跃民、邓伟、张特、赵凯、谭殊、张旻翚、吉晓庆、沈艳芳、朱宁、曹彬、贾跃芳、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二十二名被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十一名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侵权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2940339元;
(2)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二十二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由上述二十二名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2019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0年9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1年4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对乐视网2007年至2016年连续十年财务造假,致使2010年报送和披露的IPO申报材料、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未依法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行为以及对贾跃亭、贾某芳履行承诺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乐视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2016年乐视网非公开发行欺诈发行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乐视网处以募集资金百分之五即2.4亿元罚款,对乐视网合计罚款2.40亿元。
目前北京金融法院尚未发出本案的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后续申请加入的投资者数量尚难预计。本次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公司将积极应诉,并依法保留向造成乐视网上述违法违规事项的相关责任方追索、起诉的权利。公司将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一切方式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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