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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兴业消金借款人林正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在上述中指出,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的各项费用已超过法律保护的24%的年利率,应当剔除,(业务员)口头约定贷款月利率为0.9%,实际却在合同标注月利率为18%;以服务费名义扣除2500元属砍头息,业务员收取的1000元费用也应当抵扣。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林正来、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1月30日,林正来向兴业消金提交《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家庭综合消费贷款申请表》向兴业公司申请贷款8万元。之后,兴业消金与林正来签订的《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家庭综合消费贷款核准确认书》中,双方约定兴业消金向林正来发放贷款5万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每月还款日为15日,月利率为1.8%,一次性服务费2500元,于贷款发放时即时扣收,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

另查明,申请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任何到期应付的贷款本息,费用、手续费及其他应付款项时,按利息计收的,应就当期应付未付款项按照同期适用的利率上浮50%;按手续费计收的,应就当期应付未付款项按照日息0.08%收取;同时,应按逾期次数加付逾期违约金,每次逾期违约金为当期应付未付款项(不含罚息)的1%且不低于20元。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林正来主张本案借款原口头约定利率是0.9%,后被上诉人兴业公司私自添加为1.8%,但从证据(即消费贷款核准确认书)体现,所有信息均为打印字体,并没有事后添加的痕迹,上诉人也未曾对是否事后添加提出鉴定申请;即便是空白合同,由于借款人同意先行签名确认,也应视为对合同条款无异议,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服务费,虽然贷款申请表及消费贷款核准确认书均有约定被上诉人可收取服务费,且服务费的金额为2500元,但被上诉人并不能明确其具体服务的项目,究其实质应认定为变相的利息,不应当得到支持,应予扣除。关于业务员是否收取1000元服务费的问题,上诉人主张借款当天通过微信转账给介绍人1000元(姓范的三明宁化人),但被上诉人否认其为公司员工,而是第三方;作为付款方的上诉人,由于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收取1000元的系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故其上诉要求抵扣该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3民初100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林正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律师费1000元):

二、变更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3民初100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林正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截至2019年11月3日尚欠的借款本金35177.1元、逾期利息5290.64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但应扣除已收取的服务费2500元);

三、驳回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917元,由林正来负担600元,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负担317元。一审案件受理费91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58.5元,由林正来负担300元,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负担15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开甲财经注意到,根据一审法院查明,林正来在兴业消金贷款5万元,月利率1.8%(折合年利率为21.6%),实际收到贷款47500元(一次性服务费2500元),又被业务员收取1000元。这也意味着,林正来实际到账只有46500元。根据合同约定,逾期包括罚息和手续费。其中,罚息在同期利率基础上上浮50%(32.4%),手续费为当期未还款项的1%且不低于20元(按次收取)。

其中,一审法院认为,兴业消金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费为2500元,故兴业消金在发放贷款后向林正来收取2500元,符合双方的约定;但二审法院认为,兴业消金并不能明确其具体服务的项目,究其本质应认定为变相利息,不应得到支持。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由于林正来不能证实1000元为兴业消金收取,故其要求抵扣该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计算,业务员收取的10000元刚好为贷款金额5万元的2%,而据探长读财近日发布的《贷款中介巨头有信钱包:一条信息卖60元,旗下数十个贷款APP》文章显示,贷款中介普遍以2%的标准收取服务费。

兴业消金为何与贷款中介合作?这与其严重依赖线下业务有关。

据自媒体“镭射财经”此前报道,2018年以来,线下大额模式收费混乱、风控把关不严等问题爆发。首次影响,中邮消金取消多地代理权,湖北消金或关闭或暂停代理模式。在此背景下,兴业消金抓住机遇快速占领市场。

今年3月份,兴业消金披露了“兴晴”系列个人消费类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申请报告显示,兴业消金主要产品为家庭消费贷,主要由公司线下营销团队拓展,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采用“上门收件、亲核亲访”的模式,通过面谈面签确认客户贷款申请意愿真实性,并对客户的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进行核实、调查,有效防范贷前欺诈和伪冒风险。

根据兴业消金披露,线下业务贷款余额在总贷款余额中占比,由2018年的85.43%,上升至2019年的86.99%,线上业务贷款余额占比由14.57%降至13.01%。

事实上,兴业消金也曾尝试布局线上业务。2018年7月,兴业消金推出仅需填写身份信息,提交材料后30分钟即可获得最高50000元额度,最快3分钟放款到账的现金贷产品“小鲨易贷”,并在苹果、安卓渠道同步上线“小鲨易贷APP”。

不过,在央视315晚会前夕,网友在黑猫平台发贴投诉兴业消金,借款2万元,分 18个月还款,综合年化利率35.4%,一共要还26222元。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将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降至4倍一年期LPR利率(3.85%),今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小贷公司为金融机构,不受民间借贷利率限制。即便如此,地方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中,以15.4%或25%作为司法保护上限。

或许兴业消金意识到,如果按照截至发稿前,开甲财经在腾讯应用宝、小米应用商店搜索“小鲨易贷”均无结果。据此推测,小鲨易贷APP或已被兴业消金下架。

虽然线上业务几近夭折,但线下业务却表现亮眼。根据兴业银行披露的2020年业绩报告显示,报告期内兴业消金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8.4%至64.65亿元,净利润同比增长30.9%至13.50亿元;截至报告期末,该公司总资产445.59亿元,同比增19.3%。

然而,专注线下业务的兴业消金也面临合规压力,想要严格执行监管要求的“三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就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不仅如此,根据央行最新要求,贷款机构必须以IRR计算利率,而司法利率保护上限降至15.4%,这对兴业消金而言都有着不小的挑战。

开甲财经注意到,2020年下半年,兴业消金及其母公司兴业银行先后被银保监会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2020年9月27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一张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兴业消金因未尽贷款“三查”职责,违规发放不符合消费用途贷款,被处以行政罚款50万元,相关责任人杨宏平被给予警告。

同年11月21日,银保监会通报平安普惠(平安集团旗下)兴业银行合作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强制捆绑销售保险,收取高额服务费,推高综合融资成本。经查,平安集团旗下平安普惠在与兴业银行合作开展普惠型贷款业务时,强制捆绑销售平安财险借款保证保险,未提供其他增信方式或其他保险公司产品供客户选择,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兴业银行依赖第三方合作渠道获客,忽略对合作方收费情况及综合融资成本的评估。例如,某客户2019年5月贷款本金为382万元,期限3年,贷款利率7.6%,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兴业银行预计收取贷款利息46.40万元,平安财险预计收取保险费16.34万元,平安融担预计收取担保费4538元和服务费81.14万元,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达22.16%。其中,平安融担收取费用占综合融资成本的5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