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红带货主播辛巴“燕窝事件”舆论持续发酵。最新消息显示,辛巴售假一事已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若一旦查实,辛巴可能面临刑罚。

据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辛巴燕窝售假一事被曝光后,因辛巴公司在广州管辖范围内,故对辛巴公司立案调查。此前,辛巴在直播时售卖燕窝被质疑“售假”,11月17日,辛巴发布道歉声明,承认“茗挚”品牌燕窝产品在直播间推广销售时,存在夸大宣传,将召回所售产品,并退一赔三,共退赔近6200万元。截至目前,快手方面拒绝回应辛巴燕窝事件。

因辛巴入股一事,起步股份的股价一度获连续5个涨停。但受近期辛巴“假燕窝”事件影响,11月20日收盘后,起步股份两个交易日市值蒸发约12.9亿元。自10月22日高点17.55元/股后,截至今日(10日)跌停报9.14元/股,其股价几近腰斩,市值蒸发约40亿元。

根据媒体报道截至到12月6日,已经有27280名购买辛巴所售燕窝的消费者申请了理赔的相关资料,目前有多大22910名消费者得到了赔偿,辛巴方面在赔偿方面已经花费了超过了2400万余元了。当然了卖过此款燕窝的并不只有辛巴一个头部主播,还有金铭和瑜大公子,面对辛巴的退一赔三的做法,他们又该如何回应呢?

金铭和瑜大公子的回应也算等来了,据悉作为明星的金铭表示不会跟谁辛巴进行退一赔三的先行赔付,可以看出金铭还是希望能够观望一段时间,而瑜大公子方面则表示可以退全款或者补偿同款货真价实的燕窝产品,但是不会进行三倍的赔偿,你认为辛巴、金铭、瑜大公子的做法哪一个你是可以接受的呢?

观点1:“辛巴被立案调查或被判15年”可能性不大

对于“辛巴被立案调查或被判15年”的新闻,从刑期上判断报道真实的可能性不大,根据现有的辛巴团队的声明来看,辛巴本人和其控制机构的并非问题燕窝的直接销售方,辛巴本人是MCN机构的实际控制人,MCN机构在整个营销过程中更多是偏向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的角色。如果要构成十五年的刑期,需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且销售额要超过200万以上。即使辛巴本人在这个过程中具有主观故意,也更符合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刑期也是在两年以下。辛巴究竟责任如何,关键还是他在整个燕窝销售过程中的真实角色问题以及知晓程度如何,这个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

观点2:辛巴团队“燕窝事件”责任判定需考虑综合考量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主张“退一赔十”惩罚性赔偿,不以人身损害为前提。辛巴团队带货销售的产品声称“即食燕窝”,按照“即食燕窝团体标准”,每100g至少不低于1g;而对于“透明胶状物”,系燕窝中的唾液酸还是添加物“冒充”,需深度鉴定本质及含量,不能一概而论。如若未按标准要求作标志的,且经营者“明知”含量不达标、配料“冒充”情形下仍然销售,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向经营者主张“退一赔十”惩罚性赔偿。

对于“明知”的认定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明知”违法而提供其他便利条件,个人认为在此次事件可以扩大解释包括“直播带货”的便利条件,以此拓宽销售渠道,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前述,若存在掺杂、掺假“冒充”,涉嫌构成此罪。若含量等未达标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同样涉嫌构成此罪。但同样需要考量辛巴团队作为经营者对于产品的进货查验义务、进货来源、价格分润等多方因素综合考量,不能简单套用法条。

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指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故,还需重点关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需同样认定作为食品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其在此事件中的相关作为及不作为。

观点3:此次事件给直播带货行业敲响“警钟”

此次事件,也给众多直播、机构甚至电商平台以示警醒,即使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基于“直播带货”面对受众更广,且作为公众人物对于产品来源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查验义务,而非简单要求提供和查看检测证书,资质等“形式主义”,或是将责任通过合同“撇清”,更应自主结合法律法规、相关标准作深度查验、鉴定,以尽可能避免产品安全标准、产品质量的问题,尤其是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