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花朵财经

明明没有签过担保借款合同,却在征信记录发现自己有一笔相关不良信息记录?

如此蹊跷的情况,真实发生在男子高某身上。更离谱的是,鉴定合同字迹非本人后,银行仍然拒绝消除不良记录,高某遂将银行告上法庭。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披露了这一起奇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据了解,涉事银行为农业银行沈阳辽中支行(下称“农行沈阳辽中支行”)。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8年,本次涉案的农行支行就已经被卷入一起相似的纠纷中。花朵财经了解到,今年以来,农行多家支行因贷款违规,“三查”不到位被罚。

「 1 」

离奇背上3万担保借款

合同签名陷“罗生门”

据判决书显示,原告高某查询个人信用记录时,偶然发现自己在农行沈阳辽中支行有一笔3万元的担保借款未偿还,并且已经形成不良记录。

问题来了,高某表示自己从来没有签过担保借款合同。

为了弄清事情真相,高某联系上了合同关联方农行沈阳辽中支行,并协商要求消除该不良记录,但双方未能在借款合同的签名有效性上达成共识。

2019年11月,农行沈阳辽中支行委托某物证司法鉴定所,对涉讼借款合同中担保人高某的签名字迹和指印进行鉴定。最终该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

担保人处“高某伟”的签名字迹不是高某伟本人书写;同时,对于指印,该鉴定所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表示“高某伟”签名处的指印模糊,纹线不清,无法得出鉴定结论,终止鉴定。

简单地说,鉴定所认为,合同上的签名字迹不是高某的,但指印因模糊不清无法给出鉴定结论。

基于上述分歧,农行沈阳辽中支行拒绝消除高某的不良贷款记录。如此一来,双方只能“对簿公堂”。高某将农行沈阳辽中支行诉至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一审高某胜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定显示担保人处签名不是高某伟本人签写,而且其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高某伟是该借款的担保人并与其存在担保关系,此合同中的担保应属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农行辽中支行据此将高某伟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信用系统中的不良贷款信息记录,应属不当。

法院同时认为,农行辽中支行这种疏于内部管理的行为,侵犯了高某伟的民事权利,应予以纠正。对于高某伟要求农行辽中支行为其删除不良记录,不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农行辽中支行不服,提起上诉。

该行表示,合同中有高某伟的签字和手印,指纹没完成鉴定,不能证明担保人处非高某伟本人签署。对此,二审法院沈阳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就此告一段落,但仍存在诸多疑点引人困惑。

一方面,该行曾向法院抗辩,征信不良记录是高某没有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信息所致,应由高某伟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但这显然与其委托鉴定的结论相违背。

另一方面,非本人的签字如何通过银行内部的重重审查?更让人费解的是,该行涉诉的另一起借款担保纠纷,多处细节与本案如出一辙。

「 2 」

涉案支行曾被卷入类似纠纷

农行多家支行因“三查”失职被罚

早在2018年,农行辽中支行就曾因类似的借款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

相关判决书显示,当事人李某也是在查征信时发现,自己莫名背上了3万元贷款并进入了征信“黑名单”,同样地,李某与涉诉的农行沈阳辽中支行在合同有效性上各执一词。

李某表示,自己从未与农行辽中支行有任何形式的往来,该银行未尽审查之义务,将不属于其办理的贷款存在逾期行为报告人行,致使其本人被列入银行信用记录的“黑名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判令农行沈阳辽中支行消除其在银行的不良信用记录。

作为被告的农行沈阳辽中支行则辩称,该行与原告李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合同关系,且出示相关公证,以证明合同中各方当事人签名、印章属实。该行还表示,曾多次向李某进行催款未果。

该案中,双方同样在“签名是否为李某本人书写”上产生分歧。2017年1月,农行沈阳辽中支行委托与上述同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显示相关借款合同中“李某”的签名字迹非本人签写。

法院的判决合同无效,李某胜诉。此后农行沈阳辽中支行曾申请再审,遭到法院驳回。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农业银行已经因“三查”不到位、贷款违规等多次被罚。花朵财经了解到,贷款三查是指“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银行信贷管理的一种方法。不难看出,农业银行“三查”失职的情况在多家支行出现。

6月11日,银保监会对农业银行齐齐哈尔讷河支行作出行政处罚,该行三位员工因贷款“三查”不到位负管理责任,分别予以警告,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等处罚。

6月8日,农业银行重庆微电园支行因一起担保合作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被罚款30万元。同日,农业银行安顺分行因违规办理银团贷款并收费被罚款20万元,该行还在6月2日因同样的原因遭罚款。

3月23日,农业银行西宁市城西支行收到一起金额为50万元的罚单,原因是农行西宁该行存在对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向提供虚假资料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