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认证”,并不陌生的词汇,这次要在保险业强制推行。4月24日,银保监会下发办法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将实名查验登记嵌入保险业务全流程。未来,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得到保护的同时,那些虚假投保、违规套现、骗保骗赔、洗钱转移等将无处遁身。这事关14亿中国人数以百亿计的保单数量。

撰文:画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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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中国保险鼎峰108将”遴选正式启动

4月24日,银保监会就《个人保险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而这次的主角变为“个人消费者”。

自2018年银保监会成立以来,组织调整、人员变化、制度翻新等皆在严监管的驱使下不断完善。此前,更多倾向于保险机构的监管制度规范逐渐成型,如今,以消费者为“主角”的政策规范也提上了日程。

《征求意见稿》显示,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共有6章,46条,包括总则、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和实名信息记录、身份证件核对和实名信息查验、实名信息安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对于《征求意见稿》的制定,银保监会表示是为建立健全个人保险实名管理制度,规范保险业务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

作为金融市场中担当分散风险角色存在的保险,其虚拟化的保单存在形式,及其“先消费后享受”的消费模式,已改变了现实中正常的消费模式。以合同为基础的双方约定,更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之上。

《征求意见稿》将实名查验登记要求嵌入保险业务全流程,曾经的虚假投保、违规套现、骗保骗赔、洗钱转移等都将无处遁身,因为一切投保信息在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一目了然,“一键”即可明了保险理赔款、受益金的流向。

现有保单消费者信息将回溯核实。《征求意见稿》修改施行时,已经承保且仍然有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对投保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证件有效期等信息进行批量查验。查验结果为不真实的,保险公司应当报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予以记录,在对应的投保人再次办理保险业务时要求其补正,并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对补正信息进行查验。

如此来看,一旦这一《征求意见稿》修订通过并正式发布,保险公司将对数以百亿计的保单进行核实查验,并将对信息不实、不符的客户进行大量回复。

据统计,2016年中国整个行业的保单数量为95亿张,互联网保险的保单数量占到了64.59%,2017年整个行业的保单数量为175亿张,互联网保险的保单数量超过七成,2018年整个行业的保单数量大约为290亿张,互联网保险的保单数量占比超过八成。

剔除保险期限7天以下且保费200元以下的保单,预估符合查验要求的保单将达到百亿件。

何为实名?

从内容看,《征求意见稿》对于实名信息有详细的规定,即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和所办理保险业务的种类、基本内容、投保人实名缴费信息。

《征求意见稿》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办理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保监会解释称,身份证件类型主要包括三类:

银保监会表示,在实名的基础上,建立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用于保险实名信息查验、记录,且该系统应当与国家相关数据库实时对接,确保实现保险实名信息真实性查验要求。

四步操作,搭建保单“数据库”

实名管理,更重要的在于操作环节。对于如何从消费者端到信息收集端,监管也给出了答案。

● 建立统一的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对接国家相关数据库。《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行业要建立统一的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各家保险公司、符合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系统需要与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实时对接,同时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与国家相关数据库实时对接,实现信息真实性查验。

 分类、分场景查验。针对不同的保险业务,《征求意见稿》分别规定了投保、人身保险合同效力恢复、批改、保单质押贷款、退保和理赔等业务的查验流程。同时,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通过电话、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办理保险业务的,《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相应查验流程。

● 已承包业务批量查,有错误信息单独标记核对。《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施行时已经承保且仍然有效的保险合同采取批量查验的规则,并且对于查验结果为不真实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报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予以记录,在对应的投保人再次办理保险业务时要求其补正,并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对补正信息进行查验。

● 对于农业保险、法定强制保险等业务,《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先办理投保业务、事后进行补查验的规则。

乎近全险种,

限额7天以上、保费200元以上

“建立实名登记制度,确保保险消费者基本信息和保险业务真实准确,既是法律规定的题中之义,也是防范保险业务经营风险的第一道防线”,银保监会公开表示。

就消费者权益保护而言,实名登记制度的建立,也是保护保险消费者财产安全的重要前置措施。通过实施信息真实性查验,在确定保险消费者人证相符且信息真实后再办理保险业务,可以保障保险消费者按照自身真实意愿购买保险产品、接受保险服务。

无论是从保险公司角度出发,防范经营风险,亦或是从消费者角度出发,保护自身权益,接受保险服务,这项《征求意见稿》的出台,都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据银保监会介绍,《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主要分为两类:


当然,基于综合考虑风险防控、实施成本以及消费者体验,并结合《反洗钱法》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各类业务查验范围也作出了不同规定:


从查验范围看,基本覆盖了所有的保险产品,但如果是保费少于200元,保障期限仅为一次性,保额不超过1万元的险种,或许不在规定范围内,例如保费保额皆比较低的航班延误险等。

但作为一年期的短期意外或健康险来讲,均在规定范围内,需要进行实名认证。但如果已在相关部门进行了实名认证,且保险公司已打通了信息共享的通道,则可不需要重复认证。

强化责任主体

“委托性”业务也需实名查证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是实名信息查验工作的责任主体。需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核准身份信息,如确认无误后,才可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等信息及时上传至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进行信息真实性查验。

但针对特殊情况,《征求意见稿》也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例如:

当然,现实中还存在很多“委托性”业务,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办理保险业务,针对此种情况,《征求意见稿》表示,不仅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查验,还需要对该受托人进行人证相符核对,并对该受托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查验。

而针对查验结果不真实的情形,《征求意见稿》规定,原则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办理业务,特殊情况下在记录后办理业务的处理规则。

突出权益保护

合同到期信息即删除

据监管机构介绍,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特别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实名信息,不得擅自扩大实名信息使用范围。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不得将其实名信息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另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使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

同时,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保险实名信息查验的名义,强迫、诱导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实名信息之外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其他信息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监管一直以来的工作重点。无论是此前的风险提示,还是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通报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始终未停止。

《征求意见稿》虽然是针对消费者信息的实名认证,以消费者为“主角”出台的政策,但该《征求意见稿》与消费者后续的保险服务密切相关。

监管表示,《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为消费者办理业务时,必须明确告知查验要求、所需资料和用途,不得以保险实名信息查验的名义强迫、诱导消费者提供实名信息之外的信息,并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信息采集行为,合法合理使用实名信息,加强对合作机构管理,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从以上规定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倾向”显而易见,尤其是在实名信息安全管理方面,对于“有效期”的信息保护,更加突出。

对于实名制贯彻不力、违反规定、或滥用消费者信息的,有可能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采取罚款、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甚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纳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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