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海外疫情防控持续升级,全时区抗疫迎来关键时刻。然而,英美等国部分人士企图将本国抗疫不力的“锅”甩给中国,借新冠病毒对中国进行污名化的行为引发关注。

近期,一份来自英国智库发布的报告称,“根据国际法,中国应该被起诉,为其最初掩盖的冠状病毒大流行,造成6万多人死亡、数万亿美元的经济损失负责”。

“向中国索赔”的诉讼言论,究竟能否站得住脚?对此,《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了国际法专家郝海青博士,她是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球治理与国际法研究中心主任,荷兰莱顿大学访问学者,曾在海牙国际法学院学习进修。

郝海青认为,中国并未违反国际法义务,不存在国际不法行为,也不应承担国家责任。传染病的暴发是不能预见的,现在社会高度全球化导致传染病的大流行也很难控制,追究他国国家责任是难以得到国际法支持的。此外,西方个别政客借病毒对中国进行污名化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转移国内舆情的视线,推卸抗疫措施不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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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并未违反国际法义务

《国际金融报》:该智库报告主张的起诉是否具有法理依据?能否站得住脚,是否能得到国际法的支持?

郝海青:该报告中主张的起诉无法律依据,不能得到国际法的支持。

首先,从客观事实讲,中国并无“掩盖疫情,消极不作为”的行为。相反,中国在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即及时向世卫组织通报,2020年1月7日分离出病毒后,即将新冠病毒全基因组序列与世卫组织分享,此后一直与世卫组织和各国保持沟通,共享治疗及防疫方案,并未“掩盖疫情”。

中国在疫情发生后,多地迅速启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每天发布最新数据,并采取了全面、彻底和严格的措施控制疫情,国际社会也认可“中方行动的速度之快、规模之大,是举世罕见的”。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构成国家责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责任的主体,且该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中国并未违反国际法义务,不存在国际不法行为,也不应承担国家责任。

最近两周,中国基本控制住本土疫情,但美国和欧洲部分国家疫情发展迅速,尽管世卫组织一再呼吁需要加强防范,但这些国家未能及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控制住疫情的蔓延,这才是病毒流行的主要原因。现在COVID-19病毒的起源地未定,即使将来确定了,国际法上也没有病毒起源地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国际金融报》:因重大卫生公共事件等不可抗因素起诉他国政府,并主张索赔,类似情况之前国际是否有先例?

郝海青:《国际卫生组织宪章》75条和《国际卫生条例》56条是关于争端解决的条款,规定缔约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但历史上,从未有过因重大卫生公共事件起诉他国政府并主张索赔的案例。传染病的暴发是不能预见的,现在社会高度全球化导致传染病的大流行也很难控制,追究他国国家责任是难以得到国际法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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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名化旨在转移舆情视线

《国际金融报》:围绕病毒而起的“向中国索赔”的喧嚣声不断。除了英国,之前亦有美国个别律师事务所主张向中国发起集体诉讼索赔,您如何看待此起彼伏的国际索赔事件?

郝海青:3月12日开始,美国个别律所代理美国公民及法人诉中国政府因疫情索赔的案件,这是没有国际法依据的。按照国家豁免权规则,一国政府不能在他国法院成为被告,美国法院对此类案件并无管辖权,这些索赔案件更像是律师事务所的市场行为。

至于某些国家的学者主张将中国政府诉至国际法院,也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国际法院对此并没有管辖权,同时实体上,中国政府亦无国际不法行为,且与其它国家因疫情流行遭受的损失无关,无须承担国家责任。

《国际金融报》:近期,国外个别政客及驻华大使馆官方微博,公然将新冠肺炎病毒与中国或中国特定地域结合起来命名,并予以公开发布。您如何看待这一做法?我国应如何应对?

郝海青:以上将新冠肺炎病毒与中国或中国特定地域结合起来命名的做法是错误的。世卫组织2015年制定的《新人类传染病命名的最佳实践》明确规定,在疾病名称中应当避免使用特定地理位置、动物或食物种群和人名,历史上使用“中东呼吸综合症”、“禽流感”和“猪流感”曾产生过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各国都应该遵守该规则。

世卫组织将新冠病毒命名为“COVID-19”,就是为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西方个别政客借病毒搞污名化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转移国内舆情的视线,推卸抗疫措施不当的责任,中国不需要通过起诉、索赔的方式去“正名”,那样会更加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最好的方式是根据世卫组织的命名规则,通过外交途径进行澄清或者反驳。

《国际金融报》:针对这些跨国诉讼、借病毒污名化的炒作及表演行为,在法律层面上,中国需要做好哪些方面的准备?

郝海青:《国际卫生条例》规定,缔约国应在评估公共卫生信息后24小时内,以现有最有效的通讯方式向世卫组织通报(第6条第1款),共享公共卫生信息(第7条)。

针对以上国际法要求履行的义务,中国应当收集整理中国采取强有力抗疫措施的事实与证据,证明中国采取了及时有效的措施,并向世卫组织和各个国家履行了通报和信息共享义务,积极协助世卫组织及各国的抗疫工作,加强国际宣传,提高国际社会的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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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应提高法律风险意识

《国际金融报》:近日,武汉一名律师将美国联邦政府等多部门一举告上法庭。这一起诉,法院是否会受理?

郝海青:中国一贯坚持绝对豁免主义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批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中国主张主权国家本身及其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的强制管辖。实践中,中国法院通常也不会受理起诉美国联邦政府的案件,除非美国放弃豁免。

《国际金融报》:目前,中国宣布已向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提供援助。中国的地方政府、企业和民间机构也向疫情严重国家施以援手。在对外援助过程中,如何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郝海青:中国对其它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抗击疫情援助彰显大国担当和人道救助精神,但在对外援助中也要有法律风险意识,把好质量关,否则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不仅会影响国家的声誉,还可能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甚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为了规避风险,具体可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国家相关部门应对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尤其是应急转产的企业)进行严格监管,对出口物资加强检测;

第二,了解清楚受援国的质量和认证标准,例如欧盟和美国都有着严格的认证标准,对质量要求也较高,针对这些国家的援助物资要符合其标准;

第三,提前与受援方沟通,在捐赠协议中约定清楚物资属性、使用说明和用途,例如口罩应注明是普通日常防护型还是医用外科口罩,或者专业医用防护口罩。检测试纸和仪器等应注明详细的使用方法。

记者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