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9月1日那天,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票房突破47亿,成为中国电影史上排名第二的电影。截止到目前,哪吒的票房已经突破了49.28亿。哪吒,成为了这个夏天最热门的话题之一。而电影火爆的背后,却难掩知识产权问题的困扰。

据报道,《哪吒之魔童降世》上映第15天,光线传媒旗下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注册“哪吒”相关商标上千件。截止目前,小编查询发现,从8月9日开始,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提交了1820个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名称基本上都和电影人物角色有关,比如吒儿、魔童哪吒、敖丙等。

“哪吒”作为公众耳熟能详的传统神话人物,能否成为商标被注册引发争议。

《齐鲁晚报》

哪吒、孙悟空、玉皇大帝、二郎神等作为家喻户晓的神话人物,早已成为中华民族的共同文化资源,并不属于哪个人或哪个公司。若允许神话人物被注册成商标,就会因为排他性权利只允许商标所有人独享使用权,从而成为了个别人的私产,违反了神话人物的公共属性、公共性质。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于神话人物等具有公共属性而非商标申请人自己创造的名称,不能按照先占原则注册成商标。

《中新经纬》

正版衍生品迟迟不推出,有不法商家早已闻风而动,推出了价格低廉、制作简单的盗版周边产品。在电商平台搜索“哪吒周边”,便可看到大量疑似非官方授权的衍生品,包含从笔记本、手机壳、抱枕到模型、服装等各个类别。

网友A

没有任何条款规定神话人物名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这无疑暴露了商标注册方面的漏洞,因神话人物有公共属性,故而有必要明确规定神话人物不得作为商标。

网友B

如果光线传媒注册成功,那么他就可以独家生产正版的周边产品,扭转市场盗版的困局。

小编认为,引发争议的商标注册,电影《哪吒》看上去更像未雨绸缪。

《小猪佩奇》又名《粉红猪小妹》,2004年首播,随后风靡全球,在全世界180多个国家被翻译成40种不同的语言发行。2015年,《小猪佩奇》来到中国并迅速走红。然而,小猪佩奇在中国社交媒体上走红的同时,网上出现了诸多侵权周边商品。

小编查询发现,截止目前,与“小猪佩奇”有关的商标共有197件,而娱乐壹公司(31)和艾贝戴公司(35)名下一共仅有66件,也就是说被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抢注的“小猪佩奇”相关商标达一百多件。

2018年9月22日,小猪佩奇商标及著作权权利人——娱乐壹公司家庭和品牌业务品牌保护高级总监奈尔·特瑞娜(Niall Trainor)透露,小猪佩奇商标在华遭遇恶意抢注,“根据侵权销售的绝对数量,仅在中国,我们已经损失了数千万美元。”

相比较于《小猪佩奇》商标抢注不断的局面,电影《哪吒》明显更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几年来,在众多热门影视被抢注商标陷入纠纷之后,越来越多的影视公司都已经意识到了商标的重要性,很多企业已经会在作品备案之初就开始申请相关的商标。

此前,北京开心麻花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电影《夏洛特烦恼》,上映于2015年,开心麻花并没有进行相关商标注册。在2017年,开心麻花着手旗下电影相关商标布局,“夏洛特”商标早已经被“抢注”。

小编查询发现,今年2月,北京开心麻花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把"马冬梅系列"进行商标申请。有趣的是,开心麻花不仅申请了“马冬梅”,连“马冬什么啊”、“什么冬梅啊”、“马什么梅啊”也一起申请了商标,并且是中英文拼音混合商标,后面分别带有“MADONGWHAT”、“WHATDONGMEI”、“MAWHATMEI”。

这是按照电影《夏洛特烦恼》的台词,注册商标呢!

"“大爷,楼上是马冬梅家吗?”“马冬什么啊?”“马冬梅”“什么冬梅啊?”“马冬梅”“马什么梅啊?”“行,大爷您先凉快吧!”"

商标注册的界限到底在哪呢?

申报前做好检索查询,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近似《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的作用是方便消费者区分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不允许存在近似商标的情况,否则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所以,在申报商标前做好检索查询非常重要。《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予通过的条件有:(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9)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申请商标含通用名称或缺乏显著性《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从法律规定的范围来说,1820件电影《哪吒》相关的商标申请,显然没有违法;但是,具有公共属性的神话人物,显然也不能作为商用商标。对此,小编认为,在合法的范围内,及时布局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是对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保护。但是,知识产权保护也有有个“度”,避免出现类似于“哪吒”这样的争议商标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