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李茜 编|深海

3月24日,中泰化学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中泰化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2021年累计发生21.54亿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 , 2022年累计发生55.64亿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2023年累计发生6.99亿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2%,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中泰化学资金。截至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据此计算,中泰化学合计被违规占用84.17亿元。

中泰化学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规定。

(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导致2020年虚增收入8.97亿元,占2020年营业收入的1.07%,虚增成本8.97亿元;2021 年虚增收入21.4亿元,占2021年营业收入的3.43%,虚增成本21.4亿元;2022年虚增收入42.48亿元,占2022年营业收入的7.60%,虚增成本42.48亿元。上述事项导致中泰化学2020年至2022年定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值得关注的是,中泰化学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62024003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对此,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晏维告诉雷达财经,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截至3月19日收盘时持有中泰化学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中泰化学是一家以从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为主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