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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越博”或“越博动力”)发布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进展公告显示,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获悉被债权人南京尤玛包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玛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申请破产。

此外,*ST越博于近日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通知》、《传票》及《破产清算申请书》等材料,主要内容如下:申请人尤玛公司向南京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南京中院定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下午14 时 30 分举行听证。截至公告披露日,*ST越博尚未收到南京中院对债权人尤玛公司申请公司破产清算事项的受理文件,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受理,*ST越博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电鳗财经》关注到,*ST越博于2018年5月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申报上市时的保荐券商为长城证券。*ST越博主营业务为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系统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包括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系统、自动变速系统,适用于不同动力驱动的各类新能源汽车。

《电鳗财经》关注到,长城证券曾因对*ST越博的保荐业务被证监会采取监管谈话措施。2019年10月15日,证监会下发关于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原文显示,经查,证监会发现长城证券在保荐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长城证券在出具的发行人发审会后事项文件中,未向证监会报告以下事项:2018年2月财政部发布补贴标准降幅较大的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政策,及该政策可能对发行人及其所属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系统行业、对发行人下游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行业产生的影响;2018年一季度发行人客户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其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的影响;

二是未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政策以及客户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内容和风险,未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披露2018年4月启动首次公开发行前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

三是擅自删减发行人2018年4月首次公开发行环节公告的招股说明书“重大合同”内容,该份招股说明书与向我会报送的招股说明书最终封卷稿相比,擅自删除原披露的两份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

证监会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规定。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长城证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长城证券分管保荐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于2019年11月15日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证监会接受监管谈话。

同时证监会指出,上述违规行为的发生,反映长城证券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现责令长城证券对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的报告报送证监会。

2023年4月28日,*ST越博发布长城证券关于越博动力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公告显示,长城证券作为*ST越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规文件相关规定,对越博动力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

公告显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越博动力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对越博动力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电鳗财经》将对*ST越博未来营业情况,及股价表现保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