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行长这么高大上的职业,怎么就变成了高危职业呢?近日,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行长坠楼死亡引发社会关注。

据经济观察报、每日经济新闻等多家媒体消息,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15.SH,下称: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行长贡丹志于2023年12月9日坠楼死亡。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15.SH,下称: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行长贡丹志于2023年12月9日坠楼死亡。

贡丹志曾任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北京城市副中心分行行长等职,后者原名华夏银行北京通州分行。工商信息显示,贡丹志于2020年8月接替彭寿斌成为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负责人。

2023年6月,贡丹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介绍,成立于2005年1月的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在天津市辖内有经营机构24家,员工近600人,资产规模和各项存款规模均超700亿元,年缴纳利税超过4亿元。在2023年一季度,华夏银行天津分行新增各项贷款投放超过70亿元,较年初净增超过40亿元,在天津地区股份制同业中增速排名第二、增量第三。

不过,开甲财经梳理发现,贡丹志担任天津银行行长以来,该行累计3次被行政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华夏银行成立于1992年10月,2003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为全国第五家上市银行。其在全国有44家一级分行,员工4万余人,是中国20家系统重要性银行之一。截至2023年9月,该行总资产约为4.10万亿元人民币,北京市国资委直属的首钢集团为华夏银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1.68%。

华夏银行2023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截至报告期末,该行京津冀地区的机构总数为156家,资产规模为7124.32亿元。

其中北京分行63家,职工数2255人,资产规模5473.26亿元;天津分行15家,职工数649人,资产规模495.36亿元;石家庄分行62家,职工数2464人,资产规模863.77 亿元;天津自由贸易区分行9家,职工数129人,资产规模136.98亿元;北京城市副中心分行7家,职工数159人,资产规模154.95亿元。

据此计算,华夏银行天津分行的总资产(不含天津自由贸易区分行)占华夏银行京津冀地区总资产的6.95%,华夏银行天津分行的总资产(不含天津自由贸易区分行)占华夏银行总资产的1.91%。

而根据华夏银行2023年半年报,截至2023年6月末,该行贷款区域风险主要集中在京津冀地区、中东部地区和东北地区,不良贷款率分别为2.64%、2.35%和3.68%,区域不良率高于全行平均水平的1.72%。

值得注意的是,东北地区的不良贷款率虽排名第一,但不良贷款余额只有21.80亿元,只占不良贷款总额的5.41%;而京津冀地区的不良率排名第二,不良贷款余额却高达145.57亿元,占不良贷款总额的36.14%。

对比华夏银行2022年年报发现,截至2022年末、2021年末,该行京津冀地区变更贷款余额分别为158.41亿元、168.78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2.82%、2.96%。不难发现,华夏银行京津冀地区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已实现连续下降。

而根据华夏银行2023年半年报,该行采矿业不良贷款余额18.38亿元,不良贷款率6.05%;房地产业不良贷款余额35.60亿元,不良贷款率3.77%;批发和零售业不良贷款余额47.69亿元,不良贷款率3.45%,建筑业不良贷款余额32.61亿元,不良贷款率3.09%。

受部分行业不良率较高的影响,华夏银行公司贷款平均不良率达1.91%,高于全行平均不良贷款率1.72%;而华夏银行个人贷款不良率只有1.55%,低于全行平均不良贷款率1.72%。

根据华夏银行2023年半年报披露,截至报告期末,该行个人贷款余额7238.54亿元,其中个人住房贷款3209.52亿元,信用卡贷款1849.44亿元,其他贷款2179.58亿元(消费贷款987.08亿元)。根据半年报披露,华夏银行信用卡累计发卡量增长6.39%,有效卡数、有效客户及交易总额微涨或持平的情况下,信用卡业务收入却增长12.30%。

开甲财经注意到,华夏银行信用卡收入大增背后,因为信用卡引发的投诉也最多。在黑猫平台搜索“华夏银行”,近30天投诉量61件,累计投诉量2497件,满屏关键词:信用卡年费、诱导分期、暴力催收。

不止黑猫平台,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华夏银行+信用卡+判决书”三个关键词,出现判决文5714 篇文书(含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

2023年9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汤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

截至2023年4月24日,汤明欠付信用卡欠款本金180750.49元、利息及费用118270.67元。以上事实,有信用卡账单、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催收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汤某偿还华夏银行信用卡中心截至2023年4月24日欠款本金180750.49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至产生的各项费用(利息、费用按照领用合约约定计算,每年偿还利息及费用的上限为欠款本金的24%,并扣除已还利息、费用)。

然而,当在同一案件中的多个被告提出的“息费过高”的抗辩时,法院最终还是认定华夏银行信用卡中心主张的利息、违约金等“计收标准明显过高”。

11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刘某兰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各被告在使用中消费透支,但未能全部偿还透支款项,已经构成违约。因原告所主张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计收标准明显过高,本院酌定予以调减。除本金以外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合并计算,以各被告尚欠本金为基数,自违约金起算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对原告超出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驳回。

注:日利率万分之五折合成年利率为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