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购房引发“罗生门”:投资者频频发问 受伤的却是福光股份?
《科创板日报》(厦门,记者 李子健)讯,《福光股份董事长何文波购房风波》一文屡被投资者置于互动易中提问,文章主要陈述了何文波未勤勉履行《购房合同》、与三瑞律师事务所法人鲍敏玲合伙欺诈卖家等,该文章导致部分投资者对董事长何文波的个人道德品质产生了重大质疑。
事实上,从公开资料获悉,文中所述与法律文书显示有所偏差。福光股份(688010.SH)有关人士对《科创板日报》记者确认,文中所述的何文波确为福光股份董事长何文波,但上述报道不属实,对于股东层面的私事,不好评述。
购房陷入“一房二卖”罗生门
从2020年10月27日最新作出的判决书《王卫明、王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编号:(2020)闽01民终4441号)显示,王伟受王卫明委托出售房屋。
2016年4月7日,何文波与王伟签订一份《购房协议》:“经双方协商,王伟将东方威尼斯二期×#楼整座(下称“威尼斯房产”)出售给何文波,价格王伟实收13000000元。王伟办房产证费用、交易费用都由何文波承担,王伟收取何文波购房定金500000元,余额等王伟房产证办好后,双方交易完成当日付清”。当日,何文波向王伟转账500000元。
上述文章指出的问题为,“何文波当时较为拮据,没有现金,无法完成交易,之后4个月在卖家的不断催促下何文波依然无法完成付款。”而民事判决书(2018)闽0104民初383号裁判书认定的事实为,“合同签订后至2016年6月期间,原告何文波与被告王伟多次短信协商房屋交易、过户问题。”
王卫明、王伟后来上诉称,何文波提出以贷款形式支付剩余购房款后,却未支付解押款或支付请第三方进行解押需要的费用,违背实收1300万元的合同约定。何文波辩称,是王卫明、王伟为了谋取不当利益,故意不予办理后续交易手续。
除此以外,双方就王卫明与王伟是否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购房协议》合法性及有效性、后续费用责任划分等各执一词。
截至一审法院认为,王卫明、王伟以何文波逾期付款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但合同未明确约定款项支付时限,其之前未就付款事宜进行催告,亦未因此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其以此为由解除合同,于法无据。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判决何文波与王伟签订的《购房协议》继续履行等共四项判决。
为何此《购房协议》牵出如此大的风波?《科创板日报》记者梳理多份裁判文书试图寻找原因,威尼斯房产为王卫明持有房产,因其存在个人债务需要偿还给被告王伟,故委托王伟“这套房产要么你买去,要么你帮我联系买家”,通过介绍,王伟与何文波接洽。
但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购房协议》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的争端在于,王伟向何文波声称,“愿意将其个人出资购买的、登记在被告王卫明名下的标的房产(即威尼斯房产)出售原告(何文波)”。据悉,王卫明没有在王伟对外签订合同上签字。
事后王伟告知王卫明上述合同时,“王卫明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将诉争房产卖给被何文波,同时希望王伟继续帮助寻找、介绍买受人”,又引发2016年8月30日王伟以上述《购房协议》溢价约42%的价格与案外人鲍敏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不过法院通过多方因素,其中认为王伟和王卫明就讼争房产出售形成口头委托代理关系,王卫明以实际行动对王伟的代理行为予以追认,何文波与王伟签订《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对王卫明产生法律效力。
被疑联合第三方“下套”
而鲍敏玲的进入,令该房屋买卖更加复杂。王卫明与鲍敏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上述威尼斯房产作价1850万元,违约金为370万元,并约定鲍敏玲在2016年9月10日前支付剩余保证金。巧合的是,当鲍敏玲在准备支付剩余保证金之前,王卫明名下房产已被何文波申请司法机关查封,无法进行交易。
鲍敏玲因此诉讼解除与王伟明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等合同,并要求王卫明支付违约金370万元,以及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法院最终判决王伟明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退还履约保证金。
值得注意的是,何文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吕寅生,为福建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而福建三瑞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正是鲍敏玲。通过股权穿透得知,鲍敏玲参股公司福建有福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为黄森坤,其另一参股公司深圳丰茂运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福光股份3.11%股权。
和王伟明发生合同纠纷的鲍敏玲与福建三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鲍敏玲是否为同一人?何文波与鲍敏玲是否又相认识并就此事有所关联?上述有关人士对《科创板日报》记者表示并不清楚。
《福光股份董事长何文波购房风波》中则表示,“鲍敏玲为(与)何文波有经济关联,早就认识”、“何文波唆使鲍敏玲向卖家以更高的价格购买此处房产……(然后)向法院起诉冻结了卖家的房产,使得卖家再也无法将此处房产售于他人,同时还要向何文波赔偿违约金……”,不过文章未见直接证据。
上海信和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余能军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上市公司董事长涉及个人纠纷,如果造成不能归还的大额个人债务可能导致其不能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等职务,一般民事纠纷属于其个人事务,一般不影响其在上市公司的任职。
亦有投资者表示,投资标的公司的时候,在关注公司基本面之外,亦会考虑公司高管的作风,对于公司有财务造假的“案底”或者高管有“道德瑕疵”的情况,考虑到可能爆雷的情况会尽量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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