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变青铜!人保财险疑用财产险壳承保保证险业务 “特约清单”合约到底赔不赔?
财联社(上海,记者 丁艳)讯,近日,一则武汉金凰假黄金质押案将人保财险顶上热搜,缘于其承保企财险增信产生纠纷,目前人保财险方面明确表态拒绝理赔。
记者了解到近期违约的金凰信托计划增信措施为“保险公司承保+实物黄金质押”,质押的实物黄金由金凰信托向人保财险武汉市分公司和大地财险湖北分公司进行投保。民生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为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
然多数业内人士认为,人保财险“特别约定清单”中“如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约定,即视同发生保险事故”内容已超出财产基本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风险范围,属于扩大保险责任,里面包含了保证风险。这似乎意味着人保涉嫌改变备案产品条款内容,用财产险的壳承保了信用保证保险的风险。
一位大型保险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人崔春霞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如果债务人武汉金凰投保的险种是信用保证保险可以起到增信的作用,但其投保的是财产基本险附加特约,因特别约定未必有效,故不一定能起到预期的增信效果。”
同时其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专业公司,违规承保存在过错。信托公司作为专业公司风控审查不严也是有过错的,双方对造成巨额债务无法回收的后果均有过错,但各自的过错程度占比需要法院进一步查清事实后判定。”
“特别约定清单”已超财产基本险责任范围
2020年5月22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民生信托送达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质押黄金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险单约定,因质押物无法兑现、保险公司未按时赔付,民生信托对人保财险武汉市分公司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民生信托还进行了“双增信”,其还与人保财险有一个“特别约定清单”:标的黄金的质量和重量由保险人承保,在受益人需要处置标的黄金时,保险人有义务对受益人予以配合。
(图片:人保财险“特别约定清单”)
上述合同还载明:“保险人交付给受益人的标的黄金应经过双方认可的具有黄金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如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险单约定,即视同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上述大型保险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人崔春霞对财联社记者表示,“信托公司希望通过保险增信的诉求应该用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去体现,但是目前保险公司未必有相应的产品保障,因为这种产品风险很高,黄金的数量又很大,保险公司很难保证黄金的真伪或质量,所以他们当时做了变通,用企财险里做‘特别约定’的方式,把信托的诉求体现在企财险的‘特别约定’里,把信托公司作为受益人。”
“但信托公司对保险产品或许不太了解,这个‘特别约定’和整个保险产品条款内容是冲突的,其诉求并不在备案条款保障范围之内。”崔春霞指出。
用财产险壳承保信用保证保险风险?
据记者独家获悉的一份因有风险没参与承保的大型上市财险公司对于“特约内容的风险评估意见”中阐明,经沟通初步判断该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1.保险标的为黄金,且保额较高,我公司艺术品珠宝再保合约保障金额不够,业务自留风险比例较高,应考虑极端风险存在的可能性,合理确定自留风险;
2.特别约定中“如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约定,即视同发生保险事故”内容已超出财产基本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风险,属于扩大保险责任,有合规性问题;
3.投保人要求保险人参与标的监管,而保险人并不具备合法的黄金检验资质,如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也应签订相关责任合同后再行商定检测方案;
4.一般情况下,黄金质押融资方式为在上金所托管账户内直接质押,而此业务采用实物质押加保单增信的非标准化融资方式,且无充足理由说明其必要性。
最终,上述大型财险公司综合以上因素,其认为公司暂不具备相关业务的风险识别能力和开展此业务的必要条件,因此作出拒保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特约内容的风险评估意见”内容指出,“‘如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约定,即视同发生保险事故’内容已超出财产基本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风险范围,属于扩大保险责任,有合规性问题。”
一位大型上市险企负责人亦指出,“这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算作企财险,应该算是保证保险,因为企财险是保财产损失的,此事件没有发生财产损失。”
保证保险,即保险人承保因被保证人行为使被保险人受到经济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形式。
“本案涉嫌改变备案产品条款内容,用财产险的壳承保了信用保证保险的风险,这是没有争议的。”崔春霞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如果债务人武汉金凰投保的险种是信用保证保险,当然可以起到增信的作用;但投保的是财产基本险附加特约,因特别约定未必有效,故不一定能起到预期的增信效果。”
人保财险:受益人不具有保险金请求权
而人保财险拒绝理赔的理由也如上原因,人保财险方面对财联社记者表示,“特约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无法离开保险合同而独立存在;双方对于投保险种、保险事故发生、责任免除等事项的约定,仍以保险合同,即《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版)》的约定为基本遵循,财产基本险的属性没有发生变化。”
同时其表示,“保险合同第5条明确约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爆炸;(三)雷击;(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由于保险合同第7条将‘盗窃、抢劫’责任免除,武汉金凰附加投保了‘盗窃、抢劫风险’。因此,人保财险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只对上述6种原因导致的黄金‘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约定’。”
“保险合同和特别约定条款,均未约定‘受益人’具有保险金请求权。而截至目前,被保险人武汉金凰并未向人保财险提出任何保险索赔,信托公司等机构提出保险索赔,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人保财险方面表示。
然值得注意的是,据一位人保财险内部人士对财联社记者透露,近日人保财险召开的半年工作会议上特别宣导了金凰珠宝事件,“我们在业务工作中,监管审批的格式条款不满足客户需求的时候就会有特别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条款的理解、效力的界定都各有说法,但承保的谨慎度、风控的能力等是我们工作的基石。”
同时会议要求,“大家在全力做好业务推进的同时,要牢记风控底线,切记经验教训,谨慎不可急躁。”
崔春霞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专业公司,违规承保存在过错。信托公司作为专业公司风控审查不严也是有过错的。双方对造成巨额债务无法回收的后果均有过错,但各自的过错程度占比需要法院进一步查清事实后判定。在后有可能双方均需要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对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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